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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只能加载于依法获准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标识应当加载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位置。
加载标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被拆封、形态改变或者制品与标识分离的,标识自动失效。
请遵守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发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欢迎向各级林业管理部门或者森林公安举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案件举报平台:电话010-62888606。电子邮箱savewildlife@caf.ac.cn。
标识的技术服务,请联系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010-62888966/9566)。
标识的真伪鉴定,请联系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0451-82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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