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 抵押人购买的二手房,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但未付清购房款,须以该所购二手房为抵押物向贷款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公告)——记载于登记簿——缴费——发证。 |
提交材料 | 1、厦门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1份; 4、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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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1、房屋登记费:(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次。 2、土地登记费:100元/宗。 3、工本费: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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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抵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申请资料为外文的,应当译成中文并进行公证或认证。 3、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申请办理自然人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受托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 、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决议应经抵押权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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