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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河北省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判例研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夫妻共债共签的规定,促使许多夫妻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逃避共同债务:夫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归女方,债务归男方。由此引发了一种新型诉讼:债权人做原告,以离异夫妻做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该类诉讼属于案由规定中的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编》第538条、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河北省某药企要求撤销夫妻离婚协议案件,因该类案件数量较少,案件类型新颖,与大家分享经验。

案例简述及裁判观点

原告河北某药企诉某男作为占股45%的股东欠缴出资,要求某男补交出资胜诉后,又以夫妻离婚协议为证据,起诉某男、某女二被告,要求撤销某男与某女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方的财产分割条款。国浩石家庄办接受被告某女委托后,将答辩重点放在了离婚协议不存在无偿转让和低价转让财产的可撤销情形,不符合撤销条件。笔者将协议之内和之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全部梳理,将各自实际分得的房产、股权、债权、债务等分成男女两栏进行综合对比并举证,用以说明尽管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债务归男方,但通过比较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处置情况,双方共同财产的整体处置是均衡的、合理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男、某女签署离婚协议在先,原告起诉某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在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是从债权人主体资格获得在离婚协议之后这个角度进行的判决,也就是说债权人撤销之诉,原告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债权人,原告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前的行为无溯及力,其只能撤销取得债权人身份之后的损害债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的角度与笔者答辩的角度有很大不同,让笔者意识到撤销离婚协议诉讼属于家事纠纷中比较疑难、不常见的诉讼类型,借助该案例,笔者对河北省撤销离婚协议诉讼做了大数据整理,希望能够给大家启发和帮助。

一、判例统计分析

笔者运用Alpha案例库,设置检索条件为“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全文包含:撤销离婚协议”、“地域:河北省”,搜索到了自2014年以来河北省范围各级法院审结的此类案件,共计110件,按照年度分布情况如图1。从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撤销离婚协议)案件数量伴随文书公开,基本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近两年增长幅度较前几年有较大变化。

图1:整体情况

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件数量在2019年、2020年明显上升的原因,笔者认为与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变化有关。2003年底,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本意是为了防止假离婚真逃债而设立的规则,但是在实践中,却引发了另一个饱受质疑的后果,那就是很多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甚至是巨额债务或虚假债务。争议之下,最高院在2018年1月16日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注1],在夫妻债务问题上做出调整,改变原先“一刀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保障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以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现象,体现了“共债共签”的理念。该司法解释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但是在实践中又再次出现了夫妻一方对外签字举债,双方以离婚方式联手转移财产的情况,债权人不能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只能以撤销权作为一种救济手段。

在笔者检索的2018年以后案例中,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起因全部是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文章开头的案例,公司追缴股东出资胜诉后,公司又起诉股东及前妻,要求撤销夫妻离婚协议的案例,仅此一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增多与基础债权合同仅有债务人个人签字或经法院确认为个人债务、同时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个人财产份额导致债务难以清偿不无关系。《民法典》将夫妻共同签字[注2]正式写入法条,笔者预测今后此类案件的数量将持续上升。

图2: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一审程序的裁判文书58份,当前条件下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有32件,占比为55.17%;全部驳回的有19件,占比为32.76%;驳回起诉的有5件,占比为8.62%。能胜诉的案例占比很小。

图3: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裁判结果】二审程序的裁判文书44份,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5件,占比为56.82%;改判的有6件,占比为13.64%;发回重审的有2件,占比为4.54%;其它[注3]的有11件,占比为25%。从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来看,虽然二审裁判维持一审判决的比例超过50%,但是发回重审及指令下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不少,该两类结果的案件加上二审改判的案件占比接近一半,可见在认定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上,法院的观点存在较大争议。

【裁判观点】从检索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法院支持撤销诉求的案例数量多于驳回诉求的案例数量。笔者研究了检索案件中的95份较为典型的判决文书,统计了相应的裁判观点及占比,如下所示:

支持观点

总结: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诉求的案例分析。

01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个人份额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或者分割不具有合理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占比:25.4%(15件)

相关案例:

(2018)冀0902民初2243号、(2019)冀09民终6464号、(2018)冀10民终7020号、(2017)冀1024民初616号、(2018)冀1102民初4925号、(2019)冀0502民初477号、(2020)冀0629民初294号、(2020)冀0108民初2078号、(2019)冀0229民初3039号、(2020)冀02民终463号、(2018)冀0281民初3202号、(2019)冀1002民初976号、(2020)冀0183民初113号、(2020)冀1102民初2832号、(2020)冀0530民初631号

02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个人份额,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降低了清偿债务的可能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占比:27.2%(16件)

相关案例:

(2020)冀02民终4192号、(2015)东民初字第1181号、(2017)冀05民终2461号、(2020)冀0432民初539号、(2020)冀0104民初4013号、(2019)冀11民终211号、(2020)冀04民终3807号、(2019)冀01民终12683号、(2017)冀0403民初3640号、(2018)冀04民终2079号、(2019)冀1102民初1140号、(2018)冀0821民初2975号、(2019)冀0303民初882号、(2019)冀0108民初4999号、(2019)冀0209民初1341号、(2019)冀02民终8599号

03

裁判要旨:

夫妻协议离婚时,债务人明知对外负债,或债权人已通过诉讼确认债权或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仍放弃个人份额[注4],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占比:25.4%(15件)

相关案例:

(2018)冀0528民初3679号、(2020)冀0903民初1241号、(2018)冀0481民初3660号、(2019)冀04民终2706号、(2019)冀1126民初149号、(2019)冀0108民初752号、(2017)冀1026民初3848号、(2017)冀1024民初616号、(2017)冀10民终2353号、(2020)冀0426民初1797号、(2020)冀0434民初2019号、(2020)冀0133民初454号、(2018)冀1102民初4925号、(2016)冀1003民初5672号、(2018)冀1102民初1725号

04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协议或赠与协议,约定将财产归子女或近亲属所有,属于无偿转让[注5],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占比:22%(13件)

相关案例:

(2020)冀0802民初3716号、(2019)冀0582民初2354号、(2020)冀05民终1104号、(2019)冀0582民初2353号、(2020)冀05民终566号、(2018)冀0110民初2138号、(2018)冀01民终10720号、(2020)冀0582民初1782号、(2020)冀05民终3446号、(2020)冀0802民初3716号、(2019)冀1022民初566号、(2019)冀10民终4491号、(2019)冀11民终2543号

驳回观点

总结: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诉求的案例分析。

01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个人份额的行为涉及子女抚养、离婚过错、老人赡养等多种因素,具有合理性,不属于无偿转让,对撤销诉求不予支持。

占比:50%(18件)

相关案例:

(2020)冀10民终3411号、(2019)冀1081民初2293号、(2018)冀11民终2102号、(2019)冀11民终1368号、(2019)冀0503民初871号、(2018)冀0802民初1542号、(2018)冀08民终3196号、(2020)冀0131民初451号、(2020)冀01民终6589号、(2020)冀0209民初2092号、(2019)冀0283第1939号、(2019)冀02民终8128号、(2018)冀0684民初4383号、(2019)冀06民终1183号、(2018)冀0684民初4383号、(2018)冀0281民初2843号、(2018)冀02民终9235号、(2017)冀0502民初576号

02

裁判要旨:

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设立之前,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与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之间不存在联系,对撤销诉求不予支持。(文章开头的案例跟此观点类似。)

占比:25%(9件)

相关案例:

(2020)冀0281民初125号、(2016)冀0403民初2865号、(2017)冀04民终260号、(2020)冀08民终3223号、(2019)冀1181民初952号、(2019)冀0503民初871号、(2016)冀0102民撤2号、(2019)冀1181民初952号、(2019)冀1126民初415号

03

裁判要旨:

离婚时债务人个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其他共同财产未分割,债权人无证据证实离婚协议中处分财产的行为系债务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行为,对撤销诉求不予支持。

占比:16.7%(6件)

相关案例:

(2019)冀0104民初7678号、(2018)冀1102民初2854号、(2018)冀11民终2102号、(2019)冀0104民初7364号、(2020)冀01民终6533号、(2014)新民初字第253号

04

裁判要旨:

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的行为并未实际履行,房产尚未进行物权确认或房产所有权并未转移登记[注6],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予支持。

占比:8.3%(3件)

相关案例:

(2020)冀01民终1877号、(2018)冀0108民初4423号、(2018)冀01民终10173号

二、撤销离婚协议纠纷的争议焦点

(一) 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个别法院不支持债权人撤销权请求,并以此驳回原告起诉[注7]。裁判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离婚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协议行为,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财产的市场交易行为,难以用《民法典合同编》(以下简称《合同编》)第538、539条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去衡量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第二,根据《合同编》第464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该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之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受民法典婚姻编调整,不适用《合同编》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本文案例二审时,某男代理律师以此进行抗辩。

主流司法观点认为离婚协议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理由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虽因家庭身份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即离婚协议是兼具人身关系处理及财产分割约定的综合性协议,应受到《合同编》的调整。因此当债务人不当处分个人财产份额时,债权人可依据《合同编》提起撤销权之诉。同时,债权人的身份不仅限于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如借贷合同中的出借人,还包括非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如本案,某公司通过起诉具有认缴出资义务的自然人股东胜诉后,某公司取得了债权的身份。

(二) 是否需要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

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之前,已就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如果在另案诉讼中未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或法院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可否要求撤销夫妻离婚财产协议呢?

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有的债务人配偶主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应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给非负债方的约定。对此,个别法院认为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撤销权的诉求不予支持[注8]。但是,法院主流观点认为,案件审理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仅为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因此仅需要对转让行为是否可撤销进行审理。

(三) 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于非负债方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行为?

主流司法观点采用相对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导致离婚的过错原因、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对家庭的贡献、子女扶养、老人赡养等众多因素,审查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处分是否相对公平。如果相对公平,则不会支持债权人撤销诉求。如果分割不具有合理性或过于向非负债方倾斜,使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债务的状态,则会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

离婚分割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均等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存在过错也可以少分,但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向无过错方的倾斜程度不能过大。如果夫妻一方分得了大部分的财产同时又承担了大部分的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也认为是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案涉财产仅登记在非负债方名下时,法院会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因为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不会具体区分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还是单独所有,而会将所有财产都列入离婚协议。此时,如果案涉财产本就属于非负债方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或者属于案外人财产,那么就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例如在于杰、李文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在查明涉案财产中的5套房产为案外人财产后,变更一审判决,将5套房产从撤销范围中排除[注9]

(四) 如何判断债权是否受到损害?

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以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与债权无法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判断依据。

在法院支持撤销诉求的案例中,多数法院认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责任财产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债权的损害,原因是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个人份额,必然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或清偿能力下降,降低了清偿债务的可能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法院认为债务人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债权才构成损害。此种情况下,如果基础债权之诉已进入执行阶段,经执行法院查控未查询到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剩余财产,那么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郑某与裴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未列明夫妻二人各自名下存款的金额、房产的价值,妻子裴某名下存款已被冻结,丈夫刘某名下房产亦被查封,在夫妻二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存款及房屋在清偿其他债权人债权后剩余价值超过原告的债权范围的前提下,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存款及房产分割的条款。

(五) 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法院一般是以债权人知晓债务人离婚协议内容之日为除斥期间起算日,而债权人知晓的途径多为另案诉讼中债务人主动说明[注10]或是债权人委派律师取证获得。例如在陈某玲、陈某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法院查明2016年4月12日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庭审中,债务人配偶明确陈述了其与债务人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法院认为作为与夫妻二人有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人,其至迟于民间借贷案庭审当日就应当知道了其在撤销权纠纷案就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主张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其于2017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撤销权,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对其诉求予以驳回。

但是有的法院是以另案诉讼的判决生效日作为起算日。例如在赵某与孙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注11],赵某在起诉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杨某2017年9月21日提交了离婚协议,赵某知晓了债务人孙某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2018年8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孙某欠赵某借款并由孙某承担还款责任。2018年9月19日赵某起诉要求撤销孙某离婚协议。审理撤销之诉的法院认为孙某、杨某离婚协议在法院[注12]作出生效判决前,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法院认定孙某、杨某需共同还款,赵某不需要行使撤销权。只有当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赵某对杨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时,孙某、杨某之间的离婚协议才会对赵某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故赵某行使撤销权的起算时间应以赵某起诉的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三、结 语

债权人撤销权是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债务人的放弃、无偿转让及以过低价格转让财产而设立的对债权人的救济制度。债权人使用此项制度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提升撤销权之诉的基础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一是债权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应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共债共签”,力争从源头控制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二是将撤销权之诉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同时关注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债权人在起诉要求债务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的同时,可一并要求非负债方或受让人返还财产,返还不能时折价补偿。在笔者检索的判例中,有的法院判决撤销财产分割约定条款的同时判决财产返还或解除财产抵押权[注13]。如张某与余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余建国名下。笔者赞成法院在判决撤销债务人财产分割条款的同时,释明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这样不仅保全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也使得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程序更加顺畅,提升了债权人对撤销之诉指向的财产优先受偿的可能性,也符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立法初衷。

以上是笔者根据经办的一起比较少见的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案例进行的相关研究和总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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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指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原则。《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其他”包含指定下级法院受理、部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4] 有的法院认为债务人明知欠款未偿还且被法院立案执行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财产在婚内转让给配偶,转让后又离婚,致使债权难以实现,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转让行为作无效处理。见(2017)冀1024民初616号、(2017)冀10民终2353号民事判决书。

[5] 有的法院在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行为时,认为在大额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方确系受蒙蔽外,夫妻与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之间从事的赠与、买卖等转移主要财产交易行为,以夫妻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作出认定。接受赠与、买卖的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知情的,应当以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处理。见(2020)冀05民终1104号、(2020)冀05民终3446号、(2019)冀102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

[6] 我们认为持此观点的法院将危害债权的行为理解为区分于负担行为的物权行为,即物权交付、变更登记发生权属变更效力的行为,而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的债权行为。

[7] 案例参见(2019)冀05民终3081号、(2020)冀0503民初240号、(2020)冀05民终1144号。

[8] 见(2018)冀0281民初2843号、(2019)冀0427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

[9]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6464号

[10] 见(2019)冀民申454号民事裁定书。

[11] (2018)冀0528民初3679号。类似案例参见(2019)冀0283第1939号。

[12] 此处及本段下文的“法院”均指审理民间借贷案的法院。

[13] 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纪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纪某亮、刘某清、纪某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房产解除抵押登记,并将涉案房产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纪某亮名下。

卢彦棉     国浩石家庄合伙人

谢   晨     国浩石家庄律师

葛晓琳     国浩石家庄实习生

作者简介

卢彦棉

国浩石家庄合伙人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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