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隐普法 | 第96期:执行中,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能否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征,故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若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若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余姚市浩某润滑油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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