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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情况下员工安置涉及到的问题,以上海地区企业为例

公司进行解散清算时,通常会面临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在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包括合同终止的依据、合同终止的时间点、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金额年限的上限等,本文是以上海地区企业为例,对公司解散情况下员工安置涉及到的问题的实务经验整理。

一、        公司解散清算时,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点

(一)       公司解散劳动合同是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提前中断,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出现法定事由而导致合同终结,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二者的相同点是都会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但二者在法律适用、法律后果、形成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1.   二者终结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合同终止是合同目的实现后的正常终结或者某种情形出现后的必须终结,比如合同到期,或者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股东决定解散等事由。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的提前终结,这种终结取决于合同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可见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2.   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同。合同终止的事由通常有两种:合同的预先约定,比如预先约定合同期限或者预先约定的一定工作任务;一方丧失主体资格,例如员工退休,公司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破产等。

3.   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只需暗示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劳动合同解除在特定情况下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比如劳动者单方解除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不同的解除方式需要的程序是不一样的。

4.   经济补偿金的起算点不同。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经济补偿自2008年1月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不计算经济补偿。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经济补偿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

总结: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是终止而不是劳动合同解除。这种终止不是在解散情形出现时即自动终止,而是赋予了公司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建议公司此时做出明确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自通知之日起,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       公司解散时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公司决定解散的,从做出解散决议至最终办理工商注销之间有一个过程,那么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有不同的说法:

1.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解散公司决议之日。

将公司做出解散决议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反对意见认为公司做出解散决议仅是赋予公司了解散的条件,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2.   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组成立之后的工作职责有:调查员工安置情况、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内容。也就是说,清算组成立之日,公司清算工作才刚刚开始,若以此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对劳动者不利。

3.   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办理的时间。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将公司或者清算组通知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点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更为妥当。但是在公司怠于做出通知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时间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有可能会导致诉讼发生。

4.   完成注销登记之日

公司完成注销登记的前提是清理完成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员工的经济补偿等事宜。而如果公司未办妥员工安置等事宜,在有些地区的工商部门是不会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这样就使得以公司注销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难以实现。

总结: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司解散时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而之所以存在许多被认定为违法终止的情况是因为许多公司虽决定提前解散但并未实际解散,比如做出解散决议之后仍在经营,或者仍在招聘,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公司解散而恶意终止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做出解散决议后,根据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由清算组或公司确定一个合适的时间向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做好员工安置工作,并留存证据。

二、        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员工经济补偿的计算

(一)       法律适用

以上海地区为例,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员工经济补偿涉及到的法律有如下几部:

以上海地区为例,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具体分段如下图:

通过上图可知,1995年的《劳动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没有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规定。作者通过查询相关案例,上海地区法院对于2002.5.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颁布之前就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2.5.1之后终止的,对于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是从入职之日起算的,而不是从2002.5.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颁布之日起算【(2020)沪01民终5007号案例中法院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前就已存续的劳动合同自入职时起算经济补偿,而不是自《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之日即2002年5月1日起算经济补偿】。结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上海地区企业2002.5.1之前的经济补偿也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总结:因此,法律适用的分段计算应为:2008.1.1之前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8.1.1-今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       员工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计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总结:如果员工不存在用人单位集团内部调动的情况,只需按照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如果员工非本人原因从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自在原单位工作之日开始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

(三)       员工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基数

1.   工资组成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   计算方式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是否应先发放年终奖再进行经济补偿

经检索,上海地区没有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相关规定,仅天津、重庆、深圳、广州有相关规定(见下表)。上海高院的判例也显示上海地区法院认为“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效益、员工业绩、工作表现等因素自主确定年终奖发放”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82号;“在双方无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 (2019)沪民申1157号;法院不支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按照在职时间折算年终奖 (2018)沪民申2911号。

总结:用人单位首先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发放数额、发放方式,如果合同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有年度工作表现评估结果的限制,建议经过评估考核再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是否先发放年终奖以及是否将年终奖折算到月平均工资里由企业自主决定。

(四)       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

《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年限未作最高12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总结: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经济补偿无最高12年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无最高12年的规定,以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五)       经济补偿的金额上限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工资收入按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因此:在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就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海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的标准计算月工资。

小结:本文章仅适用于公司解散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且是以上海地区企业为例。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另有规定,且每个地区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都略有不同。实际情况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检索出当地有关法规,了解新旧法计算规则,分段计算并不难。

参考文献:

[1]山东高法: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注意:12个月并非上限!

[2]云崖律师视角 | 公司解散,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作者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作者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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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张新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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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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