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下防火间距调节问题:
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减少25%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然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
防火间距不限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仓库内容同厂房,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甲乙类厂房6m,丙、丁、戊类厂房4m 。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3.5m和4m的情况
1)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2)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
3)仓库: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6.5.3条(P83)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其他特殊情况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3)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2)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2)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防火间距记忆方法:
表: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139 1114 6798 10 12)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 级
11
7
8
10
四 级
14
9
10
12
对于防火间距容易考察的知识点:
1)关于厂房(仓库)防火间距的记忆问题:
甲乙类厂房、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中的单多层、裙房之间的防火间距都为25m,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都为50m。(甲类仓库比较特殊,需考虑储存物品的类型)
甲乙类厂房、乙类仓库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也为25m。
除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高层民用建筑和以上情况外,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d+K1+K2
D:最小防火间距 d:参考间距
(高层厂房或仓库:13m;甲类厂房:12m:其他建筑:10m)
K1,K2修正系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K1
0
2
4
K2
0
2
4
大家可以试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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