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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截止日期提醒清单及相关规定

马上就要四月份了,朋友们去年出口的报关单都申报完出口退税了吗?对出口退税申报各截止期都清晰吗?为方便大家学习为大家准备了一份2018年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截止日期提醒清单及相关的申报规定!

(注:改编厦门国税微宣传2017年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截止日期提醒清单)



1、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如申报单据无电子信息,切记做“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出口无电子信息填报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应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2、出口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符合延期申报情形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申请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与延期申报有本质的区别,应注意区分!



3、出口不能收汇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属于视同收汇的9类情形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视同收汇9类情形如下: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4、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免税收入应自主备案,不用提交给税务局。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2018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截止2019年3月15日。简言之:只有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第十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6、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7、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办理进料加工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8、 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须在2019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9、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报送资料如下: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出口合同复印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还需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还需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10、 单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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