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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小区物业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如何惩治物业公司?
我们居住在城市小区里必然要和物业发生关系。物业公司是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财产进行管理,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商业公司。
开发商在工程建设完成以后,业主还没有完全入住,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之前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物流临时管理规约;采用招投标或者经过批准采用协议选定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从而为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有业主大会选定的新的物业公司之前的时间内,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小区的业主大会选出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协议。新物业服务协议必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内容。
实践中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经常发生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情况是因为物业公司的提供的服务不到位,给业主带来了麻烦。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不配收取相应的物业费,拒交物业费。对于我们业主来说物业费的金额不高,我们绝对不会无端不交纳物业费,不交物业费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
1、小区的卫生情节服务不到位,垃圾没有定时处理,道路清扫不急是,卫生环境较差
2、私自处理和开发建设小区的停车位,将小区的绿化面积和道路规划建设为停车位,占用绿化面积。在道路上规划出停车位之后,私自提供给社会车辆停车收费,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业主的权利,
3、私自处置改造利用物业用房或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建设违规建筑物,改为经营用房或者出租给社会上的商户用于经营。利用小区的外墙接收商业广告牟利等经营行为。
4、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小区进出的安检、门卫以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业主的财产遭到损坏或者是盗窃丢失。
5、服务态度不积极,出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甚至是采用不管不问的态度,对于业主的反馈不予理睬。
上述情况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小区物业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面对小区物业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及时和小区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反映问题,沟通协调。
2、物业公司不听单个业主建议,作为个人的业主可以找到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撤换物业公司。没有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自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的来和无业公司解约,撤换物业公司。没有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
3、有时召开业主大会撤换物业公司的方法会比较困难,此时可以向房管局的物管科进行投诉,向行政部门反应。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问题可以向物价局和物管科部门反应。法律依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4、找业主委员会依法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协议或者具有根本违约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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