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中提到的这种形式的总价合同当然是有意义的,而且这种总价合同一般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因为总价合同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固定总价合同,一种是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一经约定后,除发包方主动增减工程量或出现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准调整的一种施工合同。
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过程中,发包方一般只提供施工图纸和相关的说明,是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即使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方是不会对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负责的。
也就是说,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总价是包死的,工程量的实际出入是不考虑的,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结构简单、工期短、估价方便、规模不大的工程,签约时承包方必须对人工、材料、机械等涨价因素作出预判,而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也是承包方自身的失误,仍然要执行合同中约定的总价。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的规定过于严格,而诸如通货膨胀、市场变化导致的人共、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又是不可预知的,这样风险就过于偏向承包方,对承包方不公平。所以出现了可调总价合同。
首先,发包方在提供施工图纸的同时提供工程量清单,按照投标期间或者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一个时间节点,根据该节点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发布的信息价或者定额进行计算。
这种计算方法和单价合同的计算方法一样,先计算综合单价,再乘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形成合价,最后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得出工程造价,即为总价。这时的总价是一种相对固定的合同价。但是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程量清单依然没有合同效力。
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的是,在可调总价合同中,明确列出了有关价款调值的特定条款,一般出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一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调整价款的情形,就可以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
可调总价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承包方主要承担的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和工期的风险,在这一点上比固定总价合同更为合理。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一般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经常采用这种形式的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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