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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免抵退税你疏忽了什么 怎样出口更划算

 

    2004年是实行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很多新规定陆续出台,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频繁变化的出口退税政策及时掌握,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疏漏,从而直接影响企业小则几万、大则几百万的利益。根据全国数千个咨询问题及部分地区的实际应用调查,我们重点归纳了如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是否及时取得了报关单、核销单

  2004年国家出台了新的规定,凡是货物出口后90日内没有到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的,或者虽然进行了申报但在90日内没有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或180日内没有取得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都要视同内销征税。所以货物出口后一定记得要及时申报,及时取得报关单、核销单。

  是否及时的发送了海关电子信息

  现在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只有同时取得了海关电子信息和纸制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后才能计算退税。而海关电子信息的取得又必须以企业在“口岸执法系统”中提交出口数据为前提,所以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一定要记得及时到“口岸执法系统”中提交出口数据,只有这样才能尽快计算并取得出口退税款。

  是否及时办理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我国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一直是持鼓励态度的,并且规定在计算有进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增值税时,准予扣除其免税进口料件的价值。特别是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大幅度下调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致使绝大多数的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低于其征税税率。这时在计算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时,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和“进项税额”一样可以抵减应纳税额。所以对于有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时一定及时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新企业是否及时由“免抵不退”改为“免抵退”

  按照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于新发生出口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办理退税,只有等到第13个月后才能计算退税。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当企业内外销销售收入之和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收入达到总收入的50%以上时,企业也可以申请计算退税。所以企业若达到了以上条件,应及时到当地退税机关申请由“免抵不退”改为“免抵退”,及早实现退税。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 外贸企业的“免退”税政策,另一种是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由于两种退税方法的存在,导致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口方式来改变自己的税负。

  例如:某生产型出口企业某月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出口销售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若该企业当月没有内销货物,其出口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该企业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出口货物所能得到的应退税款为:

  100万-1000万×(17%-13%)=60万元人民币。

  若该企业成立一个外贸公司,并将生产的产品通过该外贸公司出口,则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按照上例,若该企业将原出口产品以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口,则:

  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为:800万×17%-100万=36万元

  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为:800万×13%=104万元

  整个公司的应退税额为:104万-36万=68万,比自营出口方式多得到8万元的应退税款(68万-60万)。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不改变出口价格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口方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企业出口退税筹划

在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货物收购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6%,不会因征退税率的不同而产生增值税差额并提高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按规定其产生的征退税差额须计入出口商品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但盈利相对较高。 

     2.贸易经营方式不同对出口货物退税的影响 

     出口企业对国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及关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增值税(或消费税);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后,可对生产及加工环节的已缴纳的增值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三是来料加工方式下免征加工费应缴的增值税,且对其已耗的国产料件也不办理出口退税。从企业的角度,前种税收筹划方式应当舍弃,至于后两种方式是否采用,需作具体分析。 

     (1)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作为出口企业,当加工复出口耗用的国产料件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因为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方式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征退税间差额须计入出口货物成本,故此种方法成本较大。相反,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会增加出口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比,当耗用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前者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后者的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另外,作为出口企业,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对进料加工的货物可采用委托加工或者作价加工方式。一般情况下,选择委托加工比选择作价加工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 

     例如:某外贸公司1999年下半年开展进料加工服装业务,免税料件经所涉海关及税务机关监管,假如海关核定的进口料件免税,且计税组成价格为300万元,加工费为100万元,货物出口后可办理出口退税9万元(假设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如果该企业将免税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给其它加工企业,然后再购回成品出口,假设以300万元作价销售给其他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以400万元(货物增值仍然为100万元)购回后再出口,则可办理出口退税-15万元(400x 9%-300x17%=-15万元),即不但不退税,还应补缴15万元的增值税,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故在进料加工方式下,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加工。 

     (2)在出口货物耗用国产料件较少的情况下,若出口企业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非进料加工方式。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情况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的现行税收管理办法,其加工货物的成本要比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低很多。因为,按税法规定的计税程序和公式计算,这二种管理办法下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负虽然相同,但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后再退税,须占用一定数额的生产流动资金,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资本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周转。而在“免、抵、退”税收管理方式下,因出口货物应退税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从而减少了增值税资金的占压,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有多高,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贸易方式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的免税方式要优惠。因为这二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免税方式则要将该项税计入成本。 

     总之,不同贸易经营方式或者不同计退税方式对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及现金流转有很大影响。综合考虑,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方式,还应注意货物的所有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都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定价权;但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归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产品的盈利率,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税的数额。 

     3.货物出口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也只能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并没规定采用何种退税管理办法。但凡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须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国产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方法;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而且这两种方式下,除了对不能退税的货物外,企业都可自行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同时,出口企业也可采取货物买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贸企业后再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 

     (1)当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限制或外贸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出口退税时,外贸企业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后,前者由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推税。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行结汇且谁办理出口退税都不影响退税。这样,企业可在货物出口收汇后及时取得应推的税款。 

     (2)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生产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补贴。因为目前在税务上只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关联有些规定,而对流转税方面的关联规定甚少。 


     4.与国外公司签定并执行成套工程项目合同时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及法规主要是针对出口货物而设计的。假如企业在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安装材料)合同中还包括一些劳务,那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呢?假如外贸公司与国内总包单位签定了包括设备供货、土建安装等内容的总包合同,外贸公司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国内总包价85%的部分,作为出口货价申请退税额度,并及时从国内总包单位或下属分包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厂商取得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在货物出口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经测算,这种单独向国家税务局申请成套工程项目合同退税额度的方式,要比将成套工程合同分拆成设备(包括材料)及土建、安装等劳务两大部分,可使企业多得退税款5%--10%左右。 

 外贸企业远期收汇且时间较长时,为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在收汇前,企业可凭国外公司提供的银行付款保函、期票、该国政府的担保函、出口收汇保险单等单据的复印件,向国家税务局单独申请退税额度。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设想,如果您是一位成功的汽车商,您的业务同丰田一样遍布全球,特别是东南亚地区,许多国家的企业为您的汽车提供所需的零部件。中国国内日益扩大发展的汽车市场所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对您无疑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诱惑,但进人中国市场您又不得不面对高额关税。高额的普通税率可能使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价廉质优的丰田、大众、日产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怎么办?如何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取得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呢?

很简单。选择合适的原产地。即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作为您汽车的出产地。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人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由于您是一位跨国经营者,因此第一个标准,即全部产地标准,对您显然不适用。对于第二个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这其中显然充满了避税的可能。首先我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如果您在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新加坡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韩国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的生产阀门,马来西亚的生产轮胎,越南供应玻璃,那么制造汽车整体形象的,表现为完整的汽车产品的总装配厂设在哪里呢?怎样才能使您的中国销售公司经理不会报怨关税太重、市场价格太高、产品无人问津?这需要您科学地选择和决策。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综上所述,经过一番比较我们把总厂设在×××而有利于避税。

从另外一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您已经选择了一个非常有利于避税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了您的最后产品生产厂,即总装厂,可是总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不到30%的标准,怎么办?对此您无需扩大生产规模加大技术比重,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您的产品仍然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因此说,由于您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避税的效果,不久您将会发现,您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公司会由于关税负担的减轻和价格的降低,从而在竞争激烈的中国大陆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与丰田、大众、日产共同奔驰在中国大陆的道路上,分享着巨大的利润。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我们知道,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对于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如果能制定或获取合理的、较低的完税价格,并且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通过避税方式,达到不多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市场营销战略。因此说能否进行完税价格避税筹划对一个外向型企业而言,对一个对于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大的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我们同样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避税筹划。

 (一)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我们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举例来说,如果您是一家钢铁公司的老板,您的钢厂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洲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种情况下,您作为老板应选择何种进货渠道呢?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十10十其他=210十其他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十25十其他=215十其他

通过上述简单的数学公式,您不难做出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您至少可以避税1万美元。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买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加以扣除。如果您在一笔交易中获取了100万美元的回扣,但因您不了解上项扣除,在关税税率为20%的情况下,您将并不情愿地为国家做出20万美元的贡献。

 (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性归类,在这里只能通过特例加以说明如何进行避税,以期对您有所启发,起到一种举一反三的作用。设想一下,您进口的是一种高新技术的全新产品,这种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和加以估量,但巨大的研制开发投入费用必然使其初始价格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假如事实上为进口此种产品付出了20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那么您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以100万美元申报,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从而您将有80万美元的支出毋需纳税,其避税可谓多矣!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我们知道,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对于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如果能制定或获取合理的、较低的完税价格,并且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通过避税方式,达到不多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市场营销战略。因此说能否进行完税价格避税筹划对一个外向型企业而言,对一个对于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大的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概而言之,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避税的重心所在。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陆起运,则从内陆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这一点当您的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铰大时,尤显重要。

此外,如果您的公司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那么在您的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也许您认为这是多此一举,事实上,当您多交税的时候,海关人员也许在嘲笑您的"不智"。因为税法明确地告诉我们,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单独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

注意千万不能把完税价格的避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您为了少缴关税而一味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您的行为将不再是避税,而是违法的偷税。海关对此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用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可见必须正确地看待、理解避税,否则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以上讲的是您作为纳税人,在申报成交价格时,所必须知道的一些税法知识。准确全面地把握这些要点可以使您尽可能地不多缴纳税金。


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避税筹划案例

进出口商品出入国境时,在缴纳关税外,依照税法规定,还应按其商品的流转额(或增值额)交纳相应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由进出口口岸的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增值税的税率高达17%,在整个商品价格中占有相当的份额,对商品进出关境之后在市场上的流通、竞争中及在企业的利润核算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的流转税,其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体现于商品的市场标价。所以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这种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度,进而制约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说进口商品能否进行避税筹划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避税筹划,对企业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于出口商品按照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说,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筹划,主要就是对进口商品的纳税进行避税筹划,以及对出口商品的退税进行避税筹划。下面这里将主要就商品的进口增值税负担进行避税筹划。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避税筹划,主要就得在税率选择上动脑筋,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与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避税的效果,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我们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下面我们将税法中享有优惠税率的商品加以归类。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柴油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与用具。

3.古旧图书。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设备。

7.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同时,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我国有一些专业公司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外交部供应站;中国免税品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中士公司侨汇商店。

这些公司从某种角度说为我们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和舞台。假如您作为一个进口商,您很想进口一批紧俏商品,可又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好处。但若您能与上述公司挂钩,而您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划出一笔贷款给上述公司,通过他们免税购进您急欲进口的商品,专业公司再以折扣的方式卖给您,这样您就避免了高额的进口增值税负,至少小于17%。同时专业公司也因利息支出和折扣而少交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

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避税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消费层次趋向国际化,因此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有些中国人一向有"祟洋"的心理,这就为我们进行有效的避税筹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首先,我们来看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在前面我们已谈到,只要对完税价格进行筹划,减小分子,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应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例.某外贸公司进口化妆品的同时又进口护肤护发品,如果其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则海关在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则会按照化妆品的30%的最高税率征税,这样就加重了进口护肤护发品税收负担。

最后提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金银首饰,以金银为基底的包镀及其他贵金属的首饰,以及上述首饰的镶嵌首饰,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出口时增值税的避税筹划

出口商品退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中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

在我国当前出口商品的税收扶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先征税后退税,另一种是免税形式。这两种措施对出口货物的影响是不同的。采取免税方法时,只能免征出口货物最终生产环节的税额,对最终生产环节以前发生的税款,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包含的税款无法扣除,从而不能使出口货物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出口公司而言,应准确掌握出口货物退税税额的计算。

方法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方法二:对于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户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这里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则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出口企业掌握我国关于退税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退税额的计算方法,进行出口退税的避税筹划,对于降低税负,增强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无疑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反倾销税的避税筹划

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产品不断打人国际市场,并在许多国家的进口贸易中占有比重不断上升的地位。然而,许多国家出于保护民族工业的目的,不断起诉中国出口商品具有"倾销行为",并通过立法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他们把中国指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中国产品寻找"替代国"价格,这样无视中国廉价能源、原材料、劳动力的竞争优势,把合理的低成本、低出口价说成是倾销,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和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

面对这种日趋严重的局面,要求我们采取正确有效的避税措施,避免不公平的"反倾销税"的迫害。我们认为避税筹划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尽量减少被控诉的可能

1.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我国出口产品基本上是属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初级产品比重高,产品档次低,附加值少,价格很难提高。从长远看来,我国企业应大力着手从初低级产品的形象中走出来,使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日趋成熟。

2.组建出口企业商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塑造我方整体战略集团形象。

3.分散出口市场,降低受控风险。

二、顺利通过调查,避免被认为倾销

如果您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反倾销调查,可以选用以下技术手段灵活地应付。

1.及时上调价格。这是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于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出口产品所被征的反倾销税也立即取消。

2.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会计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规范和商业惯例;同时还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状况。

3.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我们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4.与外方投诉厂商私下进行谈判、妥协。

三、避免出口行为被裁定为损害进口国产业

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注意:

1.不要迫使进口国厂商采取降价促销的营销手段。

2.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进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并末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有利的主动地位。

3.就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我方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4.借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占取市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的依赖性,获取群众支持。

 

利用保税制度的避税筹划

作为外向型公司,了解保税制度是极其重要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后者,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在这里为您介绍的保税制度为各外向型公司提供了把进口货物应纳的税款置后交纳,从而相当于从海关获得一笔无息贷款的可能性。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关键环节则是外向型公司能否将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这样就能从批准日起暂时免征进口关税,而后视货物经储存或加工或装配后是否复运出境,再决定需不需要补征税款。显然,作为进口方的外向型公司,不论其进口货物最终流向何处,都能在批准日到补交税款之间的时段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能达到避税的目的和效果。

但由于目前海关加强了对批准保税货物的管理和控制,我们也需要更新避税思路和方法。

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我们避税筹划的入手处就是这两个环节。在这两个环节,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我们避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一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垃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我们将利用第三种形式做出避税筹划。

例.我国广东省某地有--生产出口产品的A家具生产公司,于1995年1月从某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该公司由于近期引进先进设备,目前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难以测量的,海关认为A公司信誉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A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现假设A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其避税成果为:

[100000-100000/200×150]×100×50%=1250000(元)

A公司由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避税1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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