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市中院发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二)》(下称《实施意见(二)》)。从2019年我市试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后,我市法院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268件,涉及案件1414件、标的额20.1亿元,结案174件,含47件成功清理办结,免除债务6675.91万元。
据悉,本次发布的《实施意见(二)》,是继温州法院2019年8月13日出台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后,破产制度改革探索的又一温州智慧。该意见着重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程序启动难、清理方案表决难、信用修复难等问题,在启动程序、强化财产调查、清理方案的表决与实施、个人债务重整、规范结案、行为限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二)》明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引导激励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个债清理程序;明确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启动个债清理,扩大申请人范围;明确对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债务人,依职权启动个债清理程序;增加引入律师、公证参与个债清理中的调查工作,在必要时还可以适用悬赏执行手段;提出清理方案分类表决、实施机制,并推行“双重多数决”方式,明确债权人会议可以另行决议确定表决规则;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与评估合格的债务人签订融资合同,形成以融资款项清偿债务的重整方案;针对部分连带债务的清理,明确债权人在表决同意清偿方案时,可以就连带债务人应承担份额范围内的剩余债务,保留向其他债务人主张的权利;明确援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中有关考察期、行为限制的做法,适当放宽出行交通工具限制,为个债清理债务人必要的生产经营出行需要创造条件,为创业创新者解困松绑。
本次发布会不仅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的新规,还发布了2021年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记者 黄伟 通讯员 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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