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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过失能问责吗?

这个问题问的比较笼统,不太具体。不过我是这样理解的: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那么只有法官才有审判权,对于案件的判决出现失误,能追责吗,对审判人员过失判决是怎么规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就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开。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也就是说审判人员要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任,出现了错案怎么办,怎么个负责任,有具体说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错案应当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案件,对该类错案,“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概言之,错案责任追究需以法官主观意识上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需要排除因一般过失而导致案件错误的情形。因一般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具有一定的发生概率,这种情形通常可被容忍、理解或解释。当然,这种情形也要根据具体过错程度和危害后果的不同,相应地接受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组织的考评和处理。



 上面说的还不是很详细,最高院关于追责有详细的规定:

  1。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但是并不是审判人员办理的所有错案都需要追责的,要不然这么做对法官,合议庭等也是不公平的,因下面这些原因判决的“错案”,不会追究审判人员责任的。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而发生错案,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4。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最后的结论是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才会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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