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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中,工人不小心脚踝摔骨折了,雇主跟包工头没有签装修合同,该如何赔偿?

在此类施工受伤的案例中,我们首先要认识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加工承揽关系,一个是雇佣关系,二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加工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在此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受雇佣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事件中,房主与包工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工人属于雇佣关系。工人的受伤应当由包工头与工人根据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房主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房主与包工头之间虽没有签订合同,但二者之间存在口头的合同关系,由包工头将房主的房子装修工作承包下来,装修完毕后交付给房主。这属于承揽关系。包工头承包到这一活后,雇佣了工人前来工作,工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包工头的指示完成工作,获取报酬,包工头与工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正因为法律关系不一样,房主与包工头对工人的受伤承担的责任就不一样。房主如果无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有责任的,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包工头对工人的工作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对工人受伤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院类似的生效判决供大家了解这一知识

【案例故事】拆墙被砸,住院74天

2013年10月15日,吴某因其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潮霞路南五巷7号房屋的围墙不稳固,遂将该墙体的拆除工作交由郭某承包,双方口头约定根据拆除的工程量支付工款,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当天,郭某在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指派郭某波与房主吴某拆除该围墙。在拆除墙体过程中,因墙体倾崩将郭某波压埋在地,致使郭某波住院治疗74天,七级伤残1处、九级伤残1处及十级伤残2处。因治疗结束后在赔偿数额上打不成协议,郭某波将郭某和房主吴某告上了法院,潮安区法院判决后,双方又上诉到了潮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

吴某是房主,其将简单的墙体拆除承包给郭某,实践中也无可能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办理,因此,吴某将该项工作发包给郭某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吴某与郭某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关系,这一关系予以认可。

郭某当天作为雇主联系来郭某波来一同做拆除的工作,可见,拆除围墙是在匆忙和没有做好人身防护的安全设施等准备工作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拆除围墙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承揽拆除围墙工作的雇主郭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工人郭某波本人之前已有过做建筑工作的经验,对拆除从下向上拆除围墙的危险性应有所准备而其对安全没有重视不够,故判决:由雇主郭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工人郭某波自行承担20%责任,房主吴某应承担本案10%的责任。

【判决评析】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件即为雇佣劳动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司法判例,包工头与工人之间属于雇佣合同,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承揽合同,这两个法律关系在判决中也予以认可。人身损害赔偿就是根据这两个法律关系来认定,再结合当事人在案件之中的过错程度,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房主吴某如果没有过错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此案中,房主也参与了拆墙,没有起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所以在此案中承担了10%的责任。这个判决也是合理的。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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