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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连连看|首次限制被执行人参与购车摇号,落实限制消费令

【案 号】 ( 2008)朝执字第6297号

【审判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殷兵、沈静、田强

首例意义

在执行本案时,朝阳法院通过与交通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座谈并发送司法建议,实现执行联动,成功限制被执行人参与购车摇号,对限制消费令发挥实效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案情简介

本案中,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姜某应支付拖欠子女两年的抚育费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申请朝阳法院强制执行。我院通过传统的查询方式,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姜某的下落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相关线索。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院法官在2015 年最高院出台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司法解释之后,第一时间将该案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送限制消费令。

为落实限制消费令中“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一项,合议庭法官通过研究,结合北京市车辆管理调控的规定和现状,主动与车辆管理部门沟通座谈,通过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向其送达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并要求其在全市具备购车资格人员的摇号池中进行信息比对,同时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政府部门改进摇号系统设置,切实保证“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限制消费措施的落实。

在采取上述措施以及其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共同压力下,该案被执行人后来主动到庭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最终得以执行完毕。

首案法官谈首案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沈静 田强

在本案落实限制消费令过程中,法官发现针对司法解释中有关限制高消费措施中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一项,在实践中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为将此项措施落到实处,让其发挥应有的实效,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讨论研究,仔细梳理限制消费人员购买车辆的环节,从车辆销售、登记、交付等各个环节寻求最好的控制点,以期从源头上做到控制限制消费人员购买非营运必须车辆。

为使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合议庭成员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并通过座谈方式了解车辆从购买到销售的渠道和流程,综合考量工作难度和可行性,排除了通过车辆销售端和车辆检测端的控制思路,最终结合北京市交通委对小汽车的摇号政策,决定从摇号环节入手,整合摇号数据和限制消费名单数据,通过比对将限制消费人员从摇号人员数据中剔除,限制其摇号资格。

为落实这一想法,合议庭成员多次与市交通委工作人员就控制限制消费人员摇号的细节逐一商讨,与市交通委法制办、技术室、摇号办的负责同志沟通,逐一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达成了共识,朝阳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推动市交通委从修订条例、技术改造、醒目提示三个方面对接限制消费司法解释的落实,市交通委对此积极回应,收效良好。为验证具体案件执行效果,我院通过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把包括上述姜某一案在内的100余件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购车摇号管理部门送达。

此项举措成为北京市法院首例推动对限制消费人员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的创新举措,对限制消费措施发挥了实效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法院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有利于加强执行联动,形成执行合力,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威慑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为社会信用惩戒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切实缓解执行难、提高执行办案效率开辟了崭新的路径。

关于限制消费措施

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法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消费行为的限制在内的55 项惩戒措施。要求各签署单位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诚信为核心的“竟相有为、主动作为”多维监管体系构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局面。

首案法官

殷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曾三次荣获集体三等功,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嘉奖。撰写文章曾发表于《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执行工作指导》,撰写论文获中国执行论坛二、三等奖,撰写的调研报告获北京市优秀调研报告二等奖。

沈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2006 年从事执行工作以来,承办过多起疑难执行案件,善于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多次荣立三等功、嘉奖。撰写的论文、案例曾发表于《河北法学》《人民司法》《北京审判》等刊物。撰写的统计分析获北京市优秀统计分析二等奖。

田强

曾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法官。多次荣立三等功、嘉奖。撰写的论文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优秀奖,三次获得中国执行论坛二等奖,裁定书获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调研报告获北京市法院系统二等奖、优秀奖,统计分析获北京市法院系统二等奖。曾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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