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叶某与刘某夫妇收养一遗弃婴儿叶某国,抚养其上学、工作直至娶妻生子。1998年因房产问题父子关系恶化,经调解无效于2001年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叶某国赔付叶某抚养补偿3万元,叶某国一家搬到城里居住,自些双方再无来往。
2016年叶某的妻子脑血栓瘫痪在床,叶某也年近80行动不便,叶某找到叶某国要求赡养,叶某国以二人己经解除收养关系多年为由拒绝。问叶某国与养父解除收养关系后还有义务赡养吗?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就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了,按理说赡养义务也没有了。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形,就是“后赡养义务”,而本案恰好属于这一例外,也就是《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扶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少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案中,叶某夫妇将养子叶某国养育至成年,解除收养关系也是在养子成年后,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因此,依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尽管已解除收养协议,但叶某夫妇目前年老体弱且身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养子叶某国仍有对叶某夫妇赡养的义务,应向叶某夫妇支付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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