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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案判了!

电动滑板车轻便、体积小,

成为不少人的出行选择。

但很多人并不清楚,

电动滑板车不属于交通工具,

上路行驶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那么出现事故时,

该如何划分责任?

12月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年轻男子陈某驾驶着电动滑板车去上班,途中将一名过马路的7旬老人挂倒在地,老人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审理,法院最终宣判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悉,这也是四川首例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

案件回顾

才买4天电动滑板车骑上路,撞倒老人致其死亡

2019年6月11日早上7点多,陈某骑上电动滑板车从文乐二路的家里出来,准备到光华东三路的单位去上班。一路上,他沿着光耀三路往光华大道骑行,7点48分,当他骑到蓉西阳光小区门口附近的路段,突然有一个老人从右侧街沿上冲到马路上准备过街,陈某发现后立即刹车并闪避。“但是我的电动滑板车的右侧把手还是把这位老人给挂倒在地。”陈某说,被撞的是一名70多岁的老年妇女,体型很瘦小,头部有出血。见状,他马上停车并拨打了120和110电话,等待120到来将受伤老人送往了医院治疗。

不幸的是,后来,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7号才买的新车,平时骑来耍,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意外。”陈某说。

↑陈某驾驶的电动滑板车

法院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三缓五

12月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这个案件普通人会认为是一起交通肇事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但实际上,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属于滑行工具。”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波介绍,鉴定结果显示被鉴定的二轮类工具为非道路车辆;且被鉴定的二轮类工具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属于电动滑行工具。这就不属于交通部门案件管理的管辖范围,当时交管部门移送给青羊区公安分局进行处理。

经鉴定推断老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后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诉罪行,其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陈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可以减轻。最终法院宣判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波表示,这是四川首例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

↑陈某驾驶的电动滑板车

交警提醒

电动滑板车等属滑行工具,不能上路行驶

对于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这种滑行工具,按照《道法》相关规定,它是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属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相关规定

禁止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上路,一些地方早有明文规定。

2018年11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正式实施,明确禁止电动滑板车上路。其中第90条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

上海交警部门此前曾表示,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登记通行工具。

交警对首次查获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在道路上行驶的,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情节较轻”,对当事人处10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查获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在道路上行驶的,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先予扣留车辆后通知违法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人员前来处理的,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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