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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建律师民法典百姓通俗解读100篇系列08】关于第三百六十六、三百六十七条关于“居住权设立、居住权...

法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通俗版解读:

北京有一个老人,20年来长期由一个保姆在照顾,老人在临终前就想,如果自己驾鹤西去了,保姆在北京连居住生活的房屋都没有了,为了解决这个社会需求,有法学教授就提出了在《物权法》中应明确“占有”的规定,于是,《物权法》第241条就作出了“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甲乙双方经过约定,在甲方的房屋上为乙方约定设立一个居住权,那么乙方就可以按照他们的合同约定,对甲方的房屋占有、使用。在民法典中,在占有的规定基础上,又单独规定了“居住权”的规定。

1、该条明确居住权设立可采用合同的方式,居住权合同应当满足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

2、居住权是物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一项权利。

3、该条规定了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以及居住权设立的方式,居住权是指对为了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对所有权人的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起源于罗马法,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涉及而存在的,在罗马家庭关系中,家庭的财产继承方面概括继承制度,在当时的罗马社会,死者往往以遗嘱指定一家子是其财产的概括继承人,其他非家长继承人一般不得取得家产继承权,为了使他们生活获得保障,家长往往通过遗赠方式将部分遗产的使用权赠与给其他子女,所以,在罗马时代,家长通过遗嘱方式将房屋的居住权赠与部分家庭成员,以使受遗赠人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我国设立居住权的目的应当是与罗马法设立居住权的目的一致。

要点十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关于居住权合同的的内容 

法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通俗版解读:

甲乙双方经过约定,在甲方的房屋上为乙方约定设立一个居住权,那这个合同该怎么写呢?

我们作为专业房地产的律师,觉得民法典的规定过于简单了,居住权合同还涉及是否有偿成立合同、违约情形处理、合同变更、解除、使用期现的装饰装修、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等内容的约定,都可以进行约定,居住权作为依附于他人住宅所有权下的一种权利,设定居住权必然限制住宅所有权的行使,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当事人双方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可以减少、防止争议的发生。

附:

居住权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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