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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被撤销的省份

新中国成立后,其行政区划基本沿袭了民国时期行政区划,当时全国共有49个省级行政区,其中30个省,12个直辖市,5个行署区,1个自治区,1个地方。此后,省级行政区经历了多次区划调整。

1952年

撤销平原省,其行政区域划归河南、山东两省

撤销察哈尔省,划归山西、河北两省

1954年

撤销绥远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撤销宁夏省,并入甘肃省

撤销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

撤销辽东省、辽西省,设立辽宁省

1955年

撤销热河省,划归河北、辽宁、内蒙古三省区

撤销西康省,并入四川省,西藏

撤销新疆省,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8年

撤销天津直辖市,降为地级市,划归河北省,河北省行政中心由保定迁至天津

将已并入甘肃省的原宁夏省东南部回族聚居地区划出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

撤销广西省,更名为广西僮族自治区,后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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