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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土地确权的四个好处

农民日报 2016-04-19 11:57

好处一:帮助农民分清四至,摸清家底。土地确权能够确定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以航拍信息为依据,通过GPS定位、人工测绘等方式进行地籍勘测,查清承包地块实际面积、四至边界和空间位置,最终实现每块土地都有一个坐标。

好处二:有效保护农民财产。土地没有确权之前,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权利。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

好处三:贷款方便。确权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大大方便了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

好处四: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地里投入、流转。以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没有统一的确权政策,虽然实际种植依然是原来开垦的农民。一些农民担心以后这地到底能不能归自己,自己到底能种多久,而且承包土地的人也不敢贸然承包或者承包太多年限。对于“四荒地”确权之后,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土地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土地流转也可增加信任度,对增加收入功不可没。


土地流转后有哪些利用限制?

2016-04-19 16:06

1、耕地及基本农田利用限制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土地流转用途管制进行了严格限制。《意见》明确强调: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

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设施农用地利用限制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对以农业设施用地为主的农业生产性建筑占用土地的规模及用地范围也做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同时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 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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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须迈过“三道坎”

中国农业新闻网 2016-04-19 07:26

本报采访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股权改革要不要设置集体股?”“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需要完善哪些配套政策?”……在2016年全国农牧渔业大县局长轮训第三期培训班上,许多来自基层的局长就上述议题展开热烈讨论。

集体成员身份如何认定?

——百姓说了算,政府来把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试点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14年,农业部等3部门发文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在各改革试点的具体实践中,政府放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成为共识。

“有一对农村夫妇,丈夫进城当了干部,妻子跟着进城做家庭主妇,现在妻子快60岁了,也没有生活保障。”来自上海浦东新区的戴丽洁说道,“如果按照户籍、土地承包权资格、居住地这些条件来界定,她没有资格进来。但是老百姓举手同意,而且是全票通过。”

据了解,目前,各试点地区在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大多会综合考虑户籍、土地承包权资格、居住地等多方面因素。但各地情况复杂,特殊群体更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外嫁女、入赘男的认定问题上,各地差异很大。例如,来自贵州省遵义市的纪勇介绍,该地规定,外嫁女、入赘男必须要在婆家或娘家一边有土地,但在娘家有的就不能在婆家有。而来自天津市宝坻区的乔俊臣说:“我们那儿的闺女,出嫁的鞭炮声一响,在村里的地就没了。”

不过,单纯依靠老百姓的举手表决,可能会侵犯少数群众权益,甚至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对此,河南省济源市农经站站长段德龙建议:“涉及成员身份界定,政府一定要把好关。”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认可该观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不仅应当坚持群众认可的原则,政府还要切实履行责任,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股权怎么设置,如何管理?

——集体股设置、股权管理方式尚存争议

如何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明晰农民的财产权并实现增收,关键在于股权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科学有效。

“要不要设置集体股”成为大县局长们热议的话题之一。福建省晋江市农业局局长李友加认为:“设置集体股既能体现资产集体所有性质,又能为村集体公共事业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应该设置集体股。”而湖南省武陵区农经局局长夏军持不同意见:“设置集体股,容易造成产权的二次模糊,产生新的矛盾,村集体所需经费也可以通过提取公益金的方式解决,不一定非要设置集体股。”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要不要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总股份的比例是多少,需要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由集体全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如果没有设置集体股,则有必要在股金分红前提取公益金,以保证村集体公益性建设开支。

股权设置目的在于为村集体成员收益分配提供依据。那么,股权设置完成之后,如何对股权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关于股权管理,有两种模式:一是随人口变动而调整股权的动态管理模式;二是不随人口变动调整股权的静态管理模式,即“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化管理模式。

至于采取哪种股权管理模式,有局长认为,坚持实行静态管理模式,因为频繁调整股权会造成对原有成员股权份额的稀释,并容易产生新的利益冲突。而有的局长则认为,股权应当随成员变动,定期调整。还有的局长建议采用“动静结合”的股权管理模式,这一办法既保持了成员股权稳定,又维护了新增成员的权益。

配套政策如何跟进?

——既要地方探索,更需顶层设计

近年来,中央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基层农经系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发现了不少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在配套政策跟进上存在诸多问题,仍需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上下联动。

“当地推动农民股份合作时,出台了一系列成员身份认定的改革试行办法和方案,但在中央层面仍缺少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开展工作时往往缺乏政策依据。”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业局副局长反映。

“要真正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亟须配套政策支撑,特别是应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局局长谢小荣说,“国家应建立和完善与承包经营权抵押相配套的农村金融体系,重点解决目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贷款难’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情况各异,东部地区集体资产较为丰厚,而在中西部地区,一些农村集体资产则较为薄弱,甚至出现空壳村、负债村。因此,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因地制宜,不能简单“一刀切”。

“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先进行清资核产,逐步开展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表示,中央也将重点关注这项改革,对一些实践层面的共性问题及时作出回应。

(采访组成员:高飞 赵宇恒 孟德才 吴叶琪 陈艺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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