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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人释永修的财产归属
云南玉溪市灵照寺方丈遇害后留有400多万个人存款,其女儿和寺院就遗产归属打起了官司  

  2010年1月26日,住在云南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被前来投宿的两名男子杀害。案发后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释永修存有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的债权单据。释永修女儿张译云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不过该要求被灵照寺拒绝。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围绕僧人子女有无继承权以及释永修的巨额存款来源展开了激烈辩论。

  僧人具有普通人的权利和义务

  释永修被害后,张译云曾多次到红塔区民宗局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继承父亲遗产,但均被拒绝。于是,在今年1月16日,她一纸诉状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此案件列为“阳光司法工程”案件,于昨日早上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被告辩称,僧人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存在任何关系。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多年历史,形成了传统的丛林规制和习惯。释永修出家数十年,实际上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原告与释永修称呼只是方丈与施主,并非父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灵照寺除对释永修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费均由寺院支付。因此,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此,原告代理人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可以改变亲属关系,释永修被害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时曾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交给了原告,这说明公检法三机关都认可原告与死者有近亲属关系。因此,原告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

  原告代理人还表示,根据国家民法等法律规定,僧人已具有普通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信仰宗教的僧人也是中国公民,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僧人可以享受超越一般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继承法,其子女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财产

  法庭上,原告称,财产属于释永修个人名下,被告则认为该财产不属于释永修而属于灵照寺所有。被告表示,灵照寺不是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庙的经济来源是信徒自愿布施和社会力量捐赠,僧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财产属于寺院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的收入和财产。

  而释永修在寺院方丈、会计、出纳和管委会主任4种职务一肩挑,无视国家宗教法及市区两级民宗局对财务管理的三令五申,多年来把寺院的社会捐款等经济来源以个人名义存在自己名下。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原告所诉的财产属于灵照寺所有。

  释永修的原妻涂女士介绍,前夫出家为僧后,平时常回家看望女儿,一直在尽父亲的责任,但她也无法解释前夫巨额存款来自何处。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生活新报》

  他在女儿2岁的时候出了家

  玉溪人辛应恒生于1947年,1979年,毅然与妻子离婚到昆明筇竹寺出家,法号为释永修。当时,其女儿只有2岁多。1990年,释永修被聘为玉溪市著名寺庙灵照寺的住持,2005年升为方丈。

  2010年1月26日夜间,吴雄和瞿永涛到大悲普度寺释永修住处要求投宿。凌晨2时许,趁释永修熟睡,吴雄二人用绳索将其勒死,并抢走5000元现金、一部银白色摩托罗拉手机和一些随身物品。当地警方不久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判决,吴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瞿永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原告认为,释永修个人名下的财产理应属于释永修所有,请求法院确认释永修个人名下存款474.6933万元、个人债权20.0390元属于释永修个人财产。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围绕释永修财产的来源、归属,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方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被告方以佛教戒律为依据,双方剑拔弩张,争执不下。
庭审
焦点一 僧人亲属是否具有诉讼资格?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僧人也具有普通人的权利与义务,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为公民的释永修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一样的民事权利义务,其女也有资格按照《继承法》,继承其遗产。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答辩时指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件诉争的标的物存款、债权,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看,应属被告所有。
  被告提出,释永修出家数十年,按照佛教的传统规制、习惯及其合法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佛教一切传统的戒律的规制。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原告张某云和释永修称呼对方为“方丈”和“施主”,并非父女相称。
  僧人出家后,按照传统规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被告指出,灵照寺对释永修除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灵照寺支付。因此,被告认为从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焦点二 僧人遗产属于个人还是寺院?
  被告认为,根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遵照佛教丛林规制,即僧人死后其身边的一切财产,均归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概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丛林制度进行处理,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另《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诉争的款项应当全部归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所有。
  同时,被告指出,灵照寺并非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院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信徒自愿的布施和社会力量的捐赠,僧尼个人也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或利益,其所使用或持有的财产也是寺院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的收入和财产。释永修1990年12月被聘为灵照寺住持后,一直负责该寺僧人日常生活、寺院建设和资金管理。其间布施、捐款全部交由释永修个人保管。被告认为释永修以个人的名义将这些款项存入多家银行,因此这些款项本来就属于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所有。综上所诉,被告认为原告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违悖了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被告方不接受法庭调解,法院未当庭进行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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