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会员问我们:我方发给监理或业主的签证,他们不签收或确认,我们该怎么办?你们说的注意收集保留过程资料的道理我们都懂了,但是在实际中不好操作。总不能因为文件不签收,我们就和甲方撕破脸皮吧。
不错,这位会员问的问题非常好。理论如何指导实际,想法如何变成现实,这是我们一直想为大家解决的问题。
当然,解决此类问题有很多方法,在这里,我们介绍一种方法,就是录音录像法。
对于录音,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更没有人不会用。
对于录音资料,如何成为有效证据,则不一定都懂了。
关于此法,我们做几个说明。
1、手段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依据最高院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也就是说视听资料的获取手段必须合法。何谓合法手段?如该视听资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应认为不属于采取合法手段取得,如采用“窃听”、“偷录”方式取得;如在正常谈话或电话中进行录音,但未告知对方是否属于合法取得?虽然未告知对方的录音录像也属于“偷录”,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仍认可其合法性。道理很简单,如果我提前告诉你我在录音,你还会说吗?或者说我还能正常录吗?一般人可能马上就黑脸了,非常厌恶地拒绝和你继续谈。如果法律作如此严苛的要求,录音证据就几乎没有存在的可能了。所以,大家放心录吧。
2、不存在疑点
视听资料不能存在剪辑、拼接或无法辨别等问题,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必须保证录音、录像证据的真实。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视听资料存疑的,一般可通过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来甄别。
3、保留原始载体
这点很重要!
在对方提出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所以我们要保留原始的录音录像工具,确保录音的真实性。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就曾遇到过此类案件。当事人用手机录音,然后将该录音拷贝至电脑,然后将手机上的录音删除。后来在诉讼中,对方要求出示原始载体,当事人灵机一动,又从电脑上重新拷贝至手机,提交法庭,对方存疑,要申请鉴定,当事人弄巧成拙,导致败诉。
4、注意细节
都说细节决定成败,我们认为这句话用在这里尤为正确。
电话录音,最好采用自带录音功能的电话进行录音,尽量将从接通到挂断的整个通电话的过程均完整保留,接通电话后,应确认对方的身份,并重复其姓名及职务,尽量使用普通话,在通话涉及时间时,尽量将年月日说全,对于对方含混不确认的事项,可以在通话中进行重复,对方不否认的,也等于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态度及认知。电话录音还可以和电讯公司的通话记录相互佐证,该通话记录会有通话双方的电话号码、通话时间及通话时长,这样,从电信公司打印出来的通话记录就可以作为其他证据对该电话录音进行佐证。
对于谈话录音,则应将谈话现场选择在较为安静的场合,并注意控制参与谈话的人数,否则谈话的录音可能会无法听清或无法确认说话人,影响证据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