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名业主因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意,长期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缴三年物业费及违约金。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陈某家住河北区某小区,前不久,他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是物业公司将他告了。庭审中,物业公司称陈某拖欠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物业费共计7000余元。由于陈某拖欠物业费时间较长,物业公司还附带主张4000余元的违约金。
陈某当庭陈述了他拒缴物业费的原因,理由多达八项:入住时墙皮脱落,物业维修人员在修理墙皮时打断了家中的电线,后来还是陈某掏腰包买了材料,另交了30元修理费,物业才给修好;卧室门两端墙体厚度不同,无法装修,物业始终没有回复;楼道墙皮脱落砸到了陈某的胳膊;窗户关不严,物业称没交物业费不给修;可视电话压根儿不能用;电梯经常坏;所住楼层灯不亮,一个多月才给修好;朋友来做客,居然还收停车费。陈某称,如此物业服务,自己完全有理由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针对陈某提出的“八宗罪”作出回复:关于墙体厚度不一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关于修理公共部位不及时,是因为内部采购和审批需要时间,特别是可视电话至今都未到货,并非有意拖延;关于小区车辆临时停放收费的问题,属于正常收费,符合内部管理规定。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和陈某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服务、交费义务。陈某提出的墙体厚度不一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陈某提出的生活设施维修不及时的问题,反映出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主要义务时有拖延现象,存在一定瑕疵。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将日常维护和进展情况向业主进行答复反馈,对于与业主相关的维修问题,应尽早落实,保证业主得到优质服务,促使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形成服务和收费的良性循环。综上,考虑到物业服务瑕疵,法院一审判令陈某缴纳三年物业费的95%,同时驳回了物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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