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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中“超员”和“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行为的理解!

接前文《对“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罪之思考系列文章(2)

二是,对“超员”和“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行为的理解。

  • 超员,是指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车内人员超过了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额定乘员最大值的行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性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来进行判断。

⑴.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载客汽车的定义。

  • 载客汽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它主要分为乘用车、旅居车和客车。

  •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为乘用车(passenger car)。

  •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为旅居车。

  •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为客车(bus)。

  •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允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卧睡的客车,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

  • 专用客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如专用校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专用汽车。

⑵.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和客车乘员数,以及对其他机动车的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 乘用车核定乘员不超过9人(含)。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 人,但车长小于6m 时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6 人。旅居车的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按GB/T12428 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 0.125 ㎡核定站立乘客1 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人,驾驶人座椅核定 1 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

  •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其中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 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 人。

  •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6 人,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3 人。

这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在车辆合格证中需要签注的最高限额数。

⑶. 公安部〔2015〕发布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中对相关车型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行为也进行了明确。

第1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超员的有关规定。

  • 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 第50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 第92条对超员超载的部分规定因为刑法修正案(九)而作废。不过,我们从该条中依然能够看得出来,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就被认定为严重超员。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超员的有关规定,对刑事立案具有影响,应该作为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中补充情况加以考虑。

  • 第55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③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对超员的规定。

  • 第34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 第50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条严重超员部分内容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和《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而作废,对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和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⑺.民警执法中主要参照的是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核定载人数,该数值同时也为车辆合格证上核定的该车准乘人数的最大值。

  • 2018年9月12日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会综述》中关于超员型危险驾驶案中“额定乘员”的认定问题,机动车信息公告、机动车合格证和行驶证上均有记载,司法认定时应当以行驶证记载为准。故,公路客运机动车实际承载人数超过行驶证上打印的核定载客人数的(免票儿童允许可超10%不能忘),即可认定为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违法行为。

⑻.关于免票儿童的有关规定。

如果按年龄来区分话,社会和人们公认儿童的年龄段为0-12岁,因为此类人群都是正处学龄前和小学阶段,而且年龄比较幼小。但在客运实践中,一般都以身高作为是否购票的标准。

  •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第12条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

依据上述规定,公路载客汽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免票的儿童未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一律不得按超员进行处理。

⑼.个人理解,观点有待权力机关的确定。

刑法在全国内统一适用,刑法入罪的标准也应该全国统一,除非刑法适用中有例外规定。故而,在适用相关超员、超速标准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应当以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为依据,要排除掉各省、市及自治地区的地方性标准以及地方各级、各类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纪要等拟制的入罪标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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