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点问题
一、出口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点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的第一项条件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所遭遇的灭失、损坏等意外损失。
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各国法律主要有三种不同做法:一是以货物交付确定所有权转移;二是以合同成立确定所有权转移;三是将货物所有权与买卖合同相分离(即双方须就货物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合意)。
对于货物的风险转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分以下几种: (1)规定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那么,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亦随之转移。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可转移;(2)在运输途中交货的风险转移。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则此原则不予适用;(3)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在卖方的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风险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
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各国在法律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总体而言,各国法律不外乎两种做法:一是将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联系在一起,二是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互分离。一直以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采取第二种做法,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共13种。该通则对每一种贸易术语项下的风险转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在CIF、FOB及CFR的合同项下,其风险转移点是完全相同的,即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指定船只的船弦后转移给买方。
2010年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把CIF、FOB及CFR的合同项下风险转移点从“越过船舷”修改为“装上船”,这项修改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商业现实,避免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而发生的货物纠纷或损失。
二、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点
由上述可知,一般货物(需要安装验收的大型设备除外)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点应该是货物装上船,凭证依据则应该是所取得的承运人签发的货运提单(复印件)。
由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收集存在时间上不及时的问题,对于出口业务频繁业务较大的企业来说,可能较难以及时和完整地收集到货运提单(复印件);并且,出口货物办理清关手续以后到装船的时间差距较短,一般几天之内即可完成货物装船流程,因此企业对于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采用简化方法。目前海关和企业已经普遍采用了联网的电子口岸系统,所以建议企业可以根据海关的电子口岸系统上记录的出口日期来确认出口收入的时点,并且凭出口报关单、合同和出口发票等凭证来确认出口收入。
采取这种办法确认出口收入,不仅能最大程度地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而且对于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而言,在监管部门要求企业与海关出口收入统计数据进行核对时,能尽量地减少两者的出口数据的时间性差异。
王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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