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实施以来,进行了多次修订补充完善,2017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首次明确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设置“其他收益”科目反映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随后在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正式公布新版的财务报表,多了“其他收益”科目。
再后来,会计司又通过问答的形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第一批))明确两项计入其他收益的业务:一个是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即未超过规定的销售额(目前是季度销售不超过45万(月销售额15万))时免征的增值税;一个是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虽然这个饱受争议。还有一个明确需要计入其他收益的事项,这个比较少见,就是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规定,债务拿自己的非金融资产抵债,因为是债务重组,债务人通常会占便宜,这个时候就需要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举个简单例子,A公司欠B公司100万,A还不上了,这个时候进行债务重组,约定A公司拿账面价值60万的存货抵债,假设市场价是80万,A公司就需要把40万(100万-60万)计入其他收益。总的来说,其他收益主要核算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直接的补助以及税费减免等,但是像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这个不属于政府补助,也不是税费减免,但是也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因为这个和日常活动相关。说到这个“日常活动”,官方的解释是,相关的补助或收益,源于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一般就认为与日常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比如,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这个和企业人力成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等)相关;减免税,与企业收入相关,等等。再来分享两个会计司关于其他收益的答复,大家可以琢磨一下,为啥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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