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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税务处理(三)—企业借款给个人的利息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公司与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税务处理(三)
—企业借款给个人的利息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往期回顾:

1、公司与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税务处理(一)—个人借款给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2、公司与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税务处理(二)—支付个人利息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在此前两期中,猪哥分享了个人借款给企业的涉税注意事项,本期将分享公司借款给个人收取利息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01
增值税

       1、增值税税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收取借款利息属于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

       2、税率 

      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减按1%征收)。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结合待开发服务的特征,应考虑三个时间节点:①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取时间;②实际收取利息的时间;③利息发票开具时间。上述的三个时间,采用孰先的原则,即那个时间先到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收取时间,以提供服务完成的时间为准,即实际还款时间。

       4、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时,利息收入一般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 一般纳税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计提利息收入时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计提利息收入时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举个栗子,诸葛会税公司(一般纳税人)借款给猪哥一笔100万的巨款,期限1年(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约定年利率8%,利息到期一次性收取。根据权责发生制,

2019年度应确认利息收入

=100万×8%×6÷12=4万,

不含税的收入=40,000÷1.06=37,735.85元。

2020年度应确认的利息收入

=100万×8%×6÷12=4万,

不含税的收入=40,000÷1.06=37,735.85元。

2019年度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猪哥    40,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64.15

    贷: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    37,735.85

2020年度收到利息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    40,000

    贷:其他应收款-猪哥    4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64.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64.15

:银行存款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64.15

    贷: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     37,735.85



02
附加税费及印花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税实缴税额×7%(5%或1%)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税实缴税额×3%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税实缴税额×2%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教育附加。

(附加税的优惠可以阅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到底优惠多少?》一文)

       4、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征税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03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与会计上核算的利息收入可能存在差异。

       举个栗子,诸葛会税公司借款给猪哥一笔100万的巨款,期限1年(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约定年利率8%,利息到期一次性收取。

      1、2019年度诸葛会税公司根据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确认不含税利息收入37,735.85元,因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付息,2019年度未到合同约定付息日,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确认利息收入。

      因此,在2020年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对会计上确认的37,735.85元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减。怎么实现收入的调减?当然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写实现,即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3行。

      调整数据会自动跳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行。

      有人会问,这个纳税调整事项需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听猪哥一句话,账务处理我们永远只看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利息收入的纳税调减是一项暂时性差异,而且很确定未来这笔收入需要纳税,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需要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7,735.85×25%=9,433.96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9,433.96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9,433.96

      这样,会计上的利润总额×25%就会等于所得税费用科目金额(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2020年度诸葛会税公司根据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确认了本期不含税利息收入37,735.85元,因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付息,2020年度已到合同约定付息日,企业所得税上应全额确认利息收入。

      因此,在2021年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对2019年度未交税的37,735.85元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增。怎么实现收入调增当然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写实现,即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3行。

      调整数据会自动跳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行。

      由于上期调增的利息收入在本期纳税,上期已经确认所得税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需要在本期确认一笔负数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7,735.85×25%=9,433.96元。会计分录如下: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9,433.96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9,433.96

      做了这笔分录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25%就会等于所得税费用科目金额(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未完待续...

下期内容预告:

公司与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税务处理(四)—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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