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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措施

每一个行业,每种产品都有自己的标准,这些标准是我们产品品质的底线,只有达标的产品,才能提供基本的质量保障和安全保障。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标准可能是看不见的,摸不着的,但也正是这无形的防线在捍卫和守护我们公共的利益。

——2018年315晚会

兽药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监管部门和监管措施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梳理

兽药监管有哪些部门负责?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和地市级兽药监察所负责组织实施。

兽药质量监管有哪些措施?

兽药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农业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对全国各省兽药进行监督抽检,每季度公布检测结果,通报不合格的兽药产品。各省、市兽药检验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建立检打联动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生产过程中有哪些监管措施?

兽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的质量标准以及成品检验规程和在线检验规程,企业质检部门按照规程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原辅料质量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半成品在有效时间内检验合格后方可分装,在线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生产流程,包装材料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兽药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每5年进行一次复验,检查其是否按GMP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经营有哪些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进行批准,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物制品之外的兽药经营许可,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兽药GSP验收,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兽药GSP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使用有哪些监管措施?

农业部通过组织制定公布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目录、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目录》、《兽药停药期规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以及多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并制定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举措,对兽药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管。

兽药使用,应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例如禁用药、适应症、用法用量、休药期等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详细记录用药时间、用药对象、日龄、发病数、病因、药物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诊疗效果、停药时间、执行人、休药期等。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品动物时,饲养者应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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