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第4.7章节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入户检查周期及内容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4.7 用户燃气设施
4.7.1 用户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入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及制冷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 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4.7.2 发电厂、供热厂等大型用户可结合用户用气特点定期进行检查。
4.7.3 定期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1 应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2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3 不得有燃气泄漏;
4 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4.7.4 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有燃气泄漏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室内燃气浓度。当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4.7.5 用户燃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时,可采用检查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维护和检修应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后,方可结束作业。
4.7.6 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备燃气维检修专业技能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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