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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炒股 知识 汇编 大全 (中篇)

股票 炒股 知识 汇编 大全(中篇)

 

第一节 股票市场的概念与地位

  股票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股票发行和流通的场所,也可以说是指对已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场所。股票的交易都是通过股票市场来实现的。一般地,股票市场可以分为一、二级,一级市场也称之为股票发行市场,二级市场也称之为股票交易市场。

  我们已经说过,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除股票外,还包括国家债券、公司债券、不动产抵押债券等等。国家债券出现较早,是最先投入交易的有价债券。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才逐渐出现股票等有价债券。因此,股票交易只是有价债券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股票市场也只是多种有价债券市场中的一种。目前,很少有单一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不过是证券市场中专营股票的地方。

  股票市场是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之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而如果单靠公司自身的资本化积累,是很难满足生产发展的需求的,所以必须从外部筹集资金。公司筹集长期资本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向银行借贷;二是发行公司债券;三是发行股票。前两种方式的利息较高,并且有时间限制,这不仅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使公司的资本难以稳定,因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而利用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则无须还本付息,只需在利润中划拨一部分出来支付红利即可。把这三种筹资方式综合比较起来,发行股票的方式无疑是最符合经济原则的,对公司来说是最有利的。所以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就成为发展大企业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而股票交易在整个证券交易中因此而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股票市场的变化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股票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始终发挥着经济状况晴雨表的作用。

 

股票基本知识--第二节 股票市场的性质与职能

 

第二节 股票市场的性质与职能

  通过股票的发行,大量的资金流入股市,又流入了发行股票的企业,促进了资本的集中,提高了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大大加快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股票的流通,使小额的资金汇集了起来,又加快了资本的集中与积累。

  所以股市一方面为股票的流通转让提供了基本的场所,一方面也可以刺激人们购买股票的欲望,为一级股票市场的发行提供保证。同时由于股市的交易价格能比较客观的反映出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股市也能为一级市场股票的发行提供价格及数量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股票市场的职能反映了股票市场的性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股票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职能:

  1.积聚资本。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发行股票来为公司筹集资本。上市公司将股票委托给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再在股票市场上发行给投资者。而随着股票的发行,资本就从投资者手中流入上市公司。

  2.转让资本。

  股市为股票的流通转让提供了场所,使股票的发行得以延续。如果没有股市,我们很难想象股票将如何流通,这是由股票的基本性质决定的。当一个投资者选择银行储蓄或购买债券时,他不必为这笔钱的流动性担心。因为无论怎么说,只要到了约定的期限,他都可以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回利息并取回本金,特别是银行存款,即使提前去支取,除本金外也能得到少量利息,总之,将投资撤回、变为现金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股票就不同了,一旦购买了股票就称为了企业的股东,此后,你既不能要求发行股票的企业退股,也不能要求发行企业赎回。如果没有股票的流通与转让场所,购买股票的投资就变成了一笔死钱,即使持股人急需现金,股票也无法兑现。这样的话,人们对购买股票就会有后顾之忧,股票的发行就会出现困难。有了股票市场,股民就可以随时将持有的股票在股市上转让,按比较公平与合理的价格将股票兑现,使死钱变为活钱。

  3.转化资本。

  股市使非资本的货币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它在股票买卖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非资本的货币向资本的转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股市的这一职能对资本的追加、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4.给股票赋予价格。

  股票本身并无价值,虽然股票也像商品那样在市场上流通,但其价格的多少与其所代表的资本的价值无关。股票的价格只有在进入股票市场后才表现出来,股票在市场上流通的价格与其票面金额不同,票面金额只是股票持有人参与红利分配的依据,不等于其本身所代表的真实资本价值,也不是股票价格的基础。在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有可能高于其票面金额,也有可能低于其票面金额。股票在股票市场上的流通价格是由股票的预期收益、市场利息率以及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但即使这样,如果没有股票市场,无论预期收益如何,市场利率有多大的变化,也不会对股票价格造成影响。所以说,股票市场具有赋予股票价格的职能。

  在股市中,由于股价的走向取决于资金的运动。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大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操纵股价的涨跌。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资金实力,采取多种方式制造虚假的行情而从中获利,因而使得股票市场有投机的一面。但这并不能代表股票市场的全部,不能反映股票市场的实质。

  对于股票市场上的投机行为要进行客观的评价。股票市场上的种种投机行为固然会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大的负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投机活动也是资本集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我们应该认识到,正是由于投机活动有获得暴利的可能,才刺激了某些投资者,使其将资金投入股票市场,从而促进资本的大量集中,使货币资金转化为资本。

 

股票基本知识--第三节 股票发行市场

 

第三节 股票发行市场

  发行市场是指发生股票从规划到销售的全过程,发行市场是资金需求者直接获得资金的市场。新公司的成立,老公司的增资或举债,都要通过发行市场,都要借助于发生、销售股票来筹集资金,使资金从供给者于中转入需求者手中,也就是把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创造新的实际资产和金融资产,增加社会总资本和生产能力,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是初级市场的作用。

  1.发行市场的特点

  发行市场的特点,一是无固定场所,可以在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处发生,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出售新股票;二是没有统一的发生时间,由股票发行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市场行情走向自行决定何时发行。

  2.发生市场的构成

  发生市场由三个主体因素相互连结而组成。这三者就是股票发行者、股票承销商和股票投资者。发行者的股票发行规模和投资者的实际投资能力,决定着发行市场的股票容量和发达程度;同时,为了确保发生事务的顺利进行,使发生者和投资者都能顺畅地实现自己的目的,承购和包销股票的中介发行市场,代发行者发行股票,并向发行者收取手续费用。这样,发行市场就以承销商为中心,一手联系发行者,一手联系投资者,积极在开展股票发行活动。

  3.股票发行方式

  在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特别是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管理的差异使股票的发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这是根据发行的对象不同来划分的。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事先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公开推销股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扩大股东的范围,分散持股,防止囤积股票或被少数人操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性和知名度,为以后筹集更多的资金打下基础。也可增加股票的适销性和流通性。公开发行可以采用股份公司自己直接发售的方法,也可以支付一定的发行费用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代理。不公开发行又叫私募,是指发行者只对特定的发行对象推销股票的方式。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股东配股,又称股东分摊,即股份公司按股票面值向原有股东分配该公司的新股认购权,动员股东认购。这种新股发行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事实上成为对股东的一种优待,一般股东都乐于认购。如果有的股东不愿认购,他可以自动放弃新股认购权,也可以把这种认购权转让他人,从而形成了认购权的交易。二是私人配股,又称第三者分摊,即股份公司将新股票分售给股东以外的本公司职工、往来客户等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第三者。采用这种方式往往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为了按优惠价格将新股分摊给特定者,以示照顾;二是当新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向第三者分摊以求支持,无论是股东还是私人配售,由于发行对象是既定的,因此,不必通过公募方式,这不仅可以节省委托中介机构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还可以调动股东和内部的积极性,项固和发展公司的公共关系。但缺点是这种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流动性差,不能公开在市场上转让出售,而且也会降低股份公司的社会性和知名度,还存在被杀价和控股的危险。

  (2)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这是根据发行者推销出售股票的方式不同来划分的。直接发行又叫直接招股。是指股份公司自己承担股票发行的一切事务和发行风险,直接向认购者推销出售股票的方式。采用直接发行方式时,要求发行者熟悉招股手续,精通招股技术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当认购额达不到计划招股额时,新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现有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自己认购来出售的股票。因此,只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发行风险少、手续简单的股票。在一般情况下,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或因公开发行有困难(如信誉低所致的市场竞争力差、承担不了大额的发行费用等)的股票;或是实力雄厚,有把握实现巨额私募以节省发行费用的大股份公司股票,才采用直接发行的方式。

  间接发行又称间接招股,是指发行者委托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出售股票的方式。这些中介机构作为股票的推销者,办理一切发行事务,承担一定的发行风险并从中提取相应的收益。股票的间接发行有3种方法:一是代销,又称为代理招股,推销者只负责按照发行者的条件推销股票,代理招股业务,而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在约定期限内能销多少算多少,期满仍销不出去的股票退还给发行者。由于全部发行风险和责任都由发行者承担,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只是受委托代为推销,因此,代销手续费较低。二是承销,又称余股承购,股票发行者与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签订推销合同明确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如果中介机构实际推销的结果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发行数额,其差额部分由中介机构自己承购下来。这种发行方法的特点是能够保证完成股票发行额度,一般较受发行者的欢迎,而中介机构因需承担一定的发行风险,故承销费高于代销的手续费。三是包销,又称包买招股,当发行新股票时,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先用自己的资金一次性地把将要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买下,然后再根据市场行情逐渐卖出,中介机构从中赚取买卖差价。若有滞销股票,中介机构减价出售或自己持有,由于发行者可以快速获得全部所筹资金,而推销者则要全部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包销费更高于代销费和承销费。股票间接发行时究竟采用哪一种方法,发行者和推销者考虑的角度是不同的,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说来,发行者主要考虑自己在市场上的信誉、用款时间、发行成本和对推销者的信任程度;推销者则主要考虑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能获得的收益。

  (3)有偿增资、无偿增资和搭配增资

  这是按照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是否交纳股金来划分的。有偿增资就是指认购者必须按股票的某种发行价格支付现款,方能获得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一般公开发行的股票和私募中的股东配股、私人配股都采用有偿增资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发行股票,可以直接从外界募集股本,增加股份公司的资本金。无偿增资,是指认购者不必向股份公司缴纳现金就可获得股票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只限于原股东,采用这种方式发行的股票,不能直接从外办募集股本,而是依靠减少股份公司的公积金或盈余结存来增加资本金,一般只在股票派息分红、股票分割和法定公积金或盈余转作资本配股时采用无偿增资的发行方式,按比例将新股票无偿交付给原股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股东分益,以增强股东信心和公司信誉或为了调整资本结构。由于无偿发行要受资金来源的限制,因此,不能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发行股票。搭配增资,是指股份公司向原股东分摊新股时,仅让股东支付发行价格的一部分就可获得一定数额股票的方式,例如股东认购面额为100元的股票,只需支会50元就可以了,其余部分无偿发行,由公司的公

  积金充抵。这种发行方式也是对原有股东的一种优惠,只能从他们那里再征集部分股金,很快实现公司的增资计划。

  上述这些股票发行方式,各有利弊及条件约束,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可以采用其中的某一方式,也可以兼采几种方式,各公司都是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择优选用。当前,世界各国采用最多、最普遍的方式是公开和间接发

 

股票基本知识--第四节 股票交易市场

 

第四节 股票交易市场

  股票流通市场是已经发行的股票按时价进行转让、买卖和流通的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由于它是建立在发行市场基础上的,因此又称作二级市场。相比而言,股票流通市场的结构和交易活动比发行市场更为复杂,其作用和影响也更大。

  1.流通市场的功能

  股票流通市场包含了股票流通的一切活动。股票流通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为股票发行者创造了有利的筹资环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计划和市场变动情况,随时买卖股票。由于解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它们可以放心地参加股票发行市场的认购活动,有利于公司筹措长期资金、股票流通的顺畅也为股票发行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股票流通市场的活动,可以使长期投资短期化,在股票和现金之间随时转换,增强了股票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股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是反映经济动向的晴雨表,它能灵敏地反映出资金供求状况、市场供求,行业前景和政治形势的变化,是进行经济预测和分析的重要指标,对于企业来说,股权的转移和股票行市的涨落是其经营状况的指示器,还能为企业及时提供大量信息,有助于它们的经营决策和改善经营管理。可见,股票流通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2.股票交易方式

  转让股票进行买卖的方法和形式称为交易方式,它是股票流通交易的基本环节。现代股票流通市场的买卖交易方式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

  从买卖双方决定价格的不同,分为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议价买卖就是买方和卖方一对一地面谈,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买卖交易。它是场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为了节省佣金等情况下采用。竞价买卖是指买卖双方都是由若干人组成的群体,双方公开进行双向竞争的交易,即交易不仅在买卖双方之间有出价和要价的竞争,而且在买者群体和卖者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最后在买方出价最高者和卖方要价最低者之间成交。在这种双方竞争中,买方可以自由地选择卖方,卖方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买方,使交易比较公平,产生的价格也比较合理。竞价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中买卖股票的主要方式。

  (2)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

  按达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直接洽谈,股票也由买卖双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场外交易绝大部分是直接交易。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和联系,而是委托中介人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中的经纪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间接交易。

  (3)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按交割期限不同,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现贷交易是指股票买卖成交以后,马上办理交割清算手续,当场钱货两清,期货交易则是股票成交后按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数量,过若干时期再进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3.流通市场的构成

  流通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1)股票持有人,在此为卖方;(2)投资者,在此为买方;(3)为股票交易提供流通、转让便利条件的信用中介操作机构,如证券公司或股票交易所(习惯称之为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市场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交易所会员、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内集中买卖上市股票的场所,是二级市场的主体。具体说,它具有固定的交易所和固定的交易时间。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买卖,使原股票持有人和投资者有机会在市场上通过经纪人进行自由买卖、成交、结算和交割。证券公司也是二级市场上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之一,其最重要的职能是为投资者买卖股票等证券,并提供为客户保存证券、为客户融资融券、提供证券投资信息等业务服务。

  场外市场又称店头市场或柜台市场。它与交易所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券交易市场体系。场外交易市场实际上是由千万家证券商行组成的抽象的证券买卖市场。在场外市场易市场内,每个证券商行大都同时具有经纪人和自营商双重身份,随时与买卖证券的投资者通过直接接触或电话、电报等方式迅速达成交易。作为自营商,证券商具有创造市场的功能。证券商往往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几个交易对象。作为经纪证券商,证券商替顾客与某证券的交易商行进行交易。在这里,证券商只是顾客的代理人,他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少量的手续费作为补偿。

  场外交易市场与股票交易所的主要不同点是:第一,它的买卖价格是证券商人之间通过直接协商决定的,而股票交易所的证券价格则是公开拍卖的结果。第二,它的证券交易不是在固定的场所和固定的时间内进行,而是主要通过电话成交。在股票交易所内仅买卖已上市的股票,而在场外交易市场则不仅买卖已上市的股票,同样也买卖未上市的股票。

  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流通市场的地位,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都一样,场外交易市场在美国比在任何国家都发达。其主要原因是,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要求非常高,一般的中小企业无法达到。这样,许多企业的证券不可能甚至不愿意在交易所挂牌流通,它们的股票往往依靠场外交易市场,所以比其他国家的都要发达得多。欧洲国家,如英国,则有所不同,其场外交易市场远不如美国场外交易市场那样发达。原因很简单,就是交易所非常发达,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不仅包括所有上市的股票,也包括许多非上市的中小企业的股票。

  投资者如果想买卖某些公司发行的、没有在股票交易所登记上市的股票,可以委托证券商人进行。他们通过电脑、电话网或电报网直接联系完成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买卖股票有时需付佣金,有时只付净价。场外交易市场的股票通常有两种价格:(1)公司卖给证券公司的批发价格。(2)证券公司卖给客户的零售价格。在这种市场上,股票的批发和零售价格的差价不大,但当市场平淡时,差价就要大一些,一般来说,这种差额不得超过买卖金额的5%。

  总之,场外交易市场具有三个特点:(1)交易品种多,上市不上市的股票都可在此进行交易;(2)是相对的市场,不挂牌,自由协商的价格;(3)是抽象的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和时间。

  第三市场是指在柜台市场上从事已在交易所挂牌直市的证券交易。这一部分交易原属于柜台市场范围,近年来由于交易量增大,其地位日益提高,以至许多人都认为它实际上已变成独立的市场。第三市场是60年代才开创的一种证券交易市场,是为了适应大额投资者的需要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机构投资家买卖证券的数量往往以千万计,如果将这些证券的买卖由交易所的经纪人代理,这些机构投资家就必须按交易所的规定支付相当数量的标准佣金。机构投资家为了减低投资的费用,于是便把目光逐渐转向了交易所以外的柜台市场。另一方面,一些非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为了招揽业务,赚取较大利润,常以较低廉的费用吸引机构投资家,在柜台市场大量买卖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才使第三市场得到充分的发展。第三市场的交易价格,原则上是以交易所的收盘价为准。

  第三市场并无固定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是通过磋商来确定的,因而使同样的股票在第三市场交易比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佣金要便宜一半,所以第三市场一度发展迅速。直到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取消固定佣金比率,交易所会员自行决定佣金,投资者可选择佣金低的证券公司来进行股票交易,第三市场的发展便有所减缓。

  第三市场交易属于场外市场交易,但它与其他场外市场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场外交易市场主要从事上市的股票在交易所以外的交易。

  第四市场是投资者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证券交易由卖双方直接协商办理,不用通过任何中介机构。同第三市场一样,第四市场也是适应机构投资家的需要而产生的,当前第四市场的发展仍外于萌芽状态。

  由于机构投资者进行的股票交易一般都是大数量的,为了保密,不致因大笔交易而影响价格,也为了节省经纪人的手续费,一些大企业、大公司在进行大宗股票交易时,就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交易。第四市场的交易程序是:用电子计算机将各大公司股票的买进或卖出价格输入储存系统,机构交易双方通过租赁的电话与机构网络的中央主机联系,当任何会员将拟买进或卖出的委托储存在计算机记录上以后,在委托有效期间,如有其他会员的卖出或买进的委托与之相匹配,交易即可成交,并由主机立即发出成交证实,在交易双方的终端上显示并打印出来。由于第四市场的保密性及其节省性等优点,对第三市场及证券交易所来说,它是一个颇具竞争性和市场。

 

股票基本知识--第五节 证券机构概览

 

第五节 证券机构概览

  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管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机构以及证券服务机构。

  1.证券管理机构

  我国已建立了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和全国统一的、跨部门的、自律性的证券行业组织相结合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1992年10月,我国正式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证监委)和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其中证监委是我国证券管理的权利机关,主任委员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委员由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领导担任。证监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证监会是证监委的办事机构,根据证监委的授权,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除上述政府机构外,我国还设立了自律性的证券管理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它是199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后成立的社团法人,是由证券经营机构主体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证券行业自律组织。

  2.证券经营机构

  也称证券商或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市场的中介人,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并从中获利的企业法人。它的作用有两点:(1)在发行市场上充当证券筹资者与证券投资者的中介人;(2)在流通市场上充当证券买卖的中介人。我国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我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主要范围有:代理证券发行、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代办过户等。二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以委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除了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外,还可设立证券部办理证券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有:证券的代销及包销、证券的代理买卖及自营、证券的咨询、保管、及代理还本付息等。

  3.证券交易机构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中心。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介绍证券交易所。

  4.证券服务机构

  是为证券经营和证券交易服务的机构。我国证券服务主要有:

  (1)证券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性质的证券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证券登记、上市及未上市的记名证券的转让登记、代理有价证券的保管、代理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从事与证券有关的咨询业务及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2)证券评级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一般都是独立的、非官方的,主要业务为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公司进行客观、准确、真实、可靠的评级,并负责提供评级结果及有关资料。

 

股票基本知识--第六节 证券交易所

 

第六节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有助于保证股票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价格,减少证券投资的风险,联结市场的长期与短期利率。但是,证券交易所也可能产生下列消极作用:

  1.扰乱金融价格。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仅是转卖和买回,因此,在证券交易所中,证券买卖周转量很大,但是,实际交割并不大。而且,由于这类交易其实并非代表真实金融资产的买卖,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价格。

  2.易受虚假消息影响。证券交易所对各类消息都特别敏感。因此,只要有人故意传播不实消息,或者谎报企业财务状况,或者散步虚有的政治动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价格变动剧烈,部分投机者就会蒙受重大损失,而另一些人则可能大获其利。

  3.从事不正当交易。从事不正当交易主要包括从事相配交易、虚抛交易和搭伙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过多种途径,分别委托两个经纪人,按其限定价格由一方买进、一方卖出同种数量的证券,以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正常价格。虚抛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价将证券抛出,同时预嘱另一经纪人进行收购,并约定一切损失仍归卖者负担,结果是可能造成该证券的虚假繁荣。搭伙交易是指由两人以上结伙以操纵价格,一旦目的达成后,搭伙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伙(搭伙者或者在公开市场暗中买进其所感兴趣的证券以免这些证券的价格抬高,或者通过散步对公司不利的消息压低其欲购进的股票价格)和期权搭伙(投资者按有利的价格购买证券,这通常是通过打通公司董事会而获得,一般是从获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给董事)。

  4.内幕人士操纵股市。由于各公司的管理大权均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所以这些人有可能通过散布公司的盈利、发放红利及扩展计划、收购、合并等消息操纵公司股票的价格;或者直接利用内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买入,等宣布时高价抛出;若公司将宣布不利消息,则在宣布之前暗中抛出,宣布之后再以低价买入。

  5.股票经纪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员作弊。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股票经纪商的作弊行为可能有倒腾(即代客户一会儿买入一会儿卖出,或故意紧张地劝说客户赶快买入或卖出,以便其从每笔交易中都可获佣金)、侵占交易佣金、虚报市价、擅自进行买卖从而以客户的资金为自己谋利、或者虚报客户违约情况从而赚取交易赔偿金。交易所工作人员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进行股票买卖、同时股票经纪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经纪商秘密地共同从事股票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组织有下列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构成股票交易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批准。

  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

  (三)证券交易所的种类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加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营业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消、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报告;决定经理人员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项目。监事的职责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帐目等。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这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

  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

  (四)证券交易所的成员

  不论是公司制的交易所还是会员制的交易所,其参加者都是证券经纪人和自营商。

  1.会员

  会员包括股票经纪人、证券自营商及专业会员。

  股票经纪人主要是指佣金经纪人,即专门替客户买卖股票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交易所规定只有会员才能进入大厅进行股票交易。因此,非会员投资者若想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就必须通过经纪人。

  股票自营商是指不是为顾客买卖股票,而为自己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根据其业务范围可以分为直接经营人和零数交易商。直接经营人是指在交易所注册的、可直接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会员,这种会员不需支付佣金,其利润来源于短期股票价格的变动。零数交易商是指专门从事零数交易的交易商(零数交易是指不够一单位所包含的股数的交易),这种交易商不能收取佣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低于整份交易的价格从证券公司客户手中购入证券,然后以高于整份交易的价格卖给零数股票的购买者所赚取的差价。

  专业会员是指再交易所大厅专门买卖一种或多种股票的交易所会员,其职责是就有关股票保持一个自由的、连续的市场。专业会员的交易对象的其他经纪人,按规定不能直接同公众买卖证券。在股票交易实践,专业会员即可以经纪人身份、也可以自营商身份参与股票的买卖业务,但他不能同时身兼二职参加股票买卖。

  2.交易人

  交易人进入交易所后,就被分为特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

  特种经纪人是交易所大厅的中心人物,每位特种经纪人都身兼数职,主要有:充当其他股票经纪人的代理人;直接参加交易,以轧平买卖双方的价格差距,促成交易;在大宗股票交易中扮演拍卖人的角色,负责对其他经纪人的出价和开价进行评估,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负责本区域交易,促其成交;向其他经纪人提供各种信息。

  场内经纪人主要有佣金经纪人和独立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上文有述,此外不再作介绍。独立经纪人主要是指一些独立的个体企业家。一个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的经纪人,就可以成为独立经纪人的客户,每做一笔交易,公司须付一笔佣金。在实践中,独立经纪人都会竭力按公司要求进行股票买卖,以获取良好信誉和丰厚报酬。

  3.客户和经纪人之间的关系

  在股票投资于交易活动中,客户与经纪人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四方面:

  (1)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客户作为授权人,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经纪人必须为客户着想,为其利益提供帮助。经纪人所得收益为佣金。

  (2)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这是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关系的表现。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支付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向经纪人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经纪人贷出或由商业银行垫付,这时的经纪人均为债权人,客户均为债务人。

  (3)是抵押关系。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在经纪人本身无力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

  (4)是信托关系。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人。经纪人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财产为自身谋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开立帐户,以便获得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

  (五)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实践中,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委员会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等。其中,证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项主要有:设立目的;名称;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决议解散的,经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如果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则由国务院管理委员会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2.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从而保证股票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请;组织、监督股票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时场信息,等等。

  3.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股票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具体的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交易股票的种类和期限;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纠纷的解决;交易保证金的交存;上市股票的暂停、恢复和取消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该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等等。

  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证券交易所设委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与处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等。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总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2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各位派1人;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证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职责主要有审批股票的上市及拟定上市规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监察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2人,外地会员4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各1名;理事1名),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有: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等等。

  (六)对股票交易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应当即时公布行情,并按日制作股票行情表,记载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下列事项:上市股票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票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等等。

  (2)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4)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股票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上市股票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7)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股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

  (8)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9)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

  (七)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1)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规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2)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3)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4)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情形时,应当回避。

  (5)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股票监督管理和实施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场信息。

  (6)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

  (7)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年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股票从业独立核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8)证券交易所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所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9)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0)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试用。

  (1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涉及诉讼,以及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股票法规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股票基本知识--第七节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

 

第七节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两个,分别在上海与深圳。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目前最大的证券交易中心,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注册人民币10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第二家证券交易所,筹建于1989年,于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营业。这两个交易所开业以来,不断改进市场运作,逐步实现了交易的电脑化、网络化及股票的无纸化操作。目前,这两个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品种有(A股、B股)、国债、企业债券、权证、基金等。截止1997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有422只(包括A股及B股),市价总值为9218.07亿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有399只(包括A股及B股),市价总值为8311.17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国际通行的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1.组织并管理上市证券;2.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3.办理上市证券的清算与交割;4.提供上市证券市场信息;5.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其业务宗旨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权利,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繁荣,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会员、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四个部分组成。会员是经审核批准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他们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对交易所的理事和监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交易所的事务有提议权和表决权。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为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总经理为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提名通过报主管机关批准。总经理的职责是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主持本所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证券交易所还设监事会,负责本所财务、业务工作的监督,并向会员大会负责。

 

股票基本知识--第八节 我国股市的基本特点

 

第八节 我国股市的基本特点

  1.我国股市正处于调整阶段

  我国的沪深股市是从一个地方股市发展而成为全国性的股市的。在1990年12月正式营业时,上市的股票数量只有为数很少的几只,其规模很小,且上市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上海或深圳的本地股,如上海老八股中只有一支是异地股票。在其股市的发展中,由于缺乏战略性的考虑,造成了资金的扩容与股票的扩容不同步,特别是资金扩容,其速度远远快于股票扩容。在1991年至1996年的五年间,股票营业部从数十家扩展到现在的近3000家,入市资金从10多亿元增加到现在的3000多亿元,而上市公司却只从当年的近20家增加到现在的400多家,上市流通的股票只有300亿股。股市的供求关系极不平衡,这样就造成了股价在最初两年出现暴涨的局面。

  上海股市从1990年12月开始计点,1992年年底就上升到了780点,平均年涨幅达到179%;深圳股市从1991年4月开始计点,1992年底也涨到了241点,年均涨幅也有68.5%。

  由于股价在开始两年涨幅过度,伴随着股票的扩容,在1993年上半年股价达到历史性的高度后,股价就停步不前,沪深股市就进入艰难的调整阶段。1993年沪深股市收盘指数分别为833点和238点,1994年收盘指数分别为647点和140点,1995年的收盘指数分别为555点和113点。根据国外股票指数的上涨速度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股市这种调整估计还要相当时日。如国家不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上证综合指数若要在1000点站稳,大概还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

  2.供不应求

  我国股市股民多、入市的资金额度大,而上市流通的股票少,股市呈现出明显的股票供不应求局面。据初步统计,到1996年10月底,沪深股市登记在册的股民约有1800万,而同期沪深股市的流通股规模约为300亿股,平均每个股民拥有的股票只有近1700股。据初步估算,我国上市公司1995年的每股税后利润不到0.30元,平摊下来,股民人均收益最多只有500元,按人均入市资金20000元计算,股票投资的收益率(不计交易税、费)只有2.5%,只相当于活期储蓄利率。而由于股民在股市中频繁交易,其上缴手续费及交易税之总和往往比流通股的税后利润之和还要多。

  3.股市交投过旺

  由于我国股民投机性较强,其入市的动机主要是以搏差价为主,所以许多股民以炒股票为业。股市稍有风吹草动,便买进杀出,追涨杀跌之风盛行,股市的交投极其活跃。如国外一般成熟股市股票的年均换手率不到40%,而我国股市的年均换手率却超过600%,是国外成熟股市的15倍。

  股市交投过旺一方面造成股市的暴涨暴跌,如美国纽约股市从开办到现在的200年间,日涨跌幅度超过3%的只有10次,而沪深股市涨跌幅超过3%的时间却要占整个交易日的20%以上。交投过旺的第二个后果就是造成股民的交易成本上升,1996年1-10月,沪深股市的股票成交量达1.3万亿元,股民上缴的交易税、手续费近200亿,而今年上市公司流通股的税后利润估计只有近100亿。收入与支出相比,支出多100亿,这样就使整个股民称为亏损一族。

  4.股市尚待规范

  我国股市是由地方股市发展起来的,且中央政府对股市的监管从1992年下半年才开始,股市的运作还尚待规范。从宏观管理方面来讲,其一是对股市的规律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具体表现在相关的政策缺乏科学性和连续性,如股市扩容及上市指标的控制仍沿用额度控制的方法。其二是对股市的发展缺乏长远的规划,如国家股、法人股并轨问题,没有一个具体的实施计划。其三是对股市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如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对制止机构大户联手操纵股市等问题力度明显不够。

  从证交所方面来讲,虽然沪深股市已称为全国性的股市,但证交所仍归口地方管理,且证券交易税的一半归地方财政,证交所的地方利益倾向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交易所都将成交量的大小作为工作目标(成交量大就可多收交易税),所以对有利于活跃股市成交的一些不规范行为的制止明显不力。

  从券商方面来讲,其一方面在自营业务中利用资金实力对股价进行操纵,以从中渔利;另外为配合新股的顺利发行,往往采用认为造市的方法,拉抬股价,引股民上钩。

  上市公司方面,为了新股的发行或配股的顺利完成,在信息披露方面一般是报喜不报忧,隐瞒一些重要的不利信息,且经常高估利润指标。而一旦股票上市发行成功,则发表声明更改盈利预测或发表所谓的道歉声明来掩盖错误。

 

第一节 股票指数的定义

  股票指数即股票价格指数。是由证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行市变动的一种供参考的指示数字。由于股票价格起伏无常,投资者必然面临市场价格风险。对于具体某一种股票的价格变化,投资者容易了解,而对于多种股票的价格变化,要逐一了解,既不容易,也不胜其烦。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和需要,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就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和熟悉市场的优势,编制出股票价格指数,公开发布,作为市场价格变动的指标。投资者据此就可以检验自己投资的效果,并用以预测股票市场的动向。同时,新闻界、公司老板乃至政界领导人等也以此为参考指标,来观察、预测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形势。

  这种股票指数,也就是表明股票行市变动情况的价格平均数。编制股票指数,通常以某年某月为基础,以这个基期的股票价格作为100,用以后各时期的股票价格和基期价格比较,计算出升除的百分比,就是该时期的股票指数。投资者根据指数的升降,可以判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趋势。并且为了能实时的向投资者反映股市的动向,所有的股市几乎都是在股价变化的同时即时公布股票价格指数。

  计算股票指数,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抽样,即在众多股票中抽取少数具有代表性的成份股;二是加权,按单价或总值加权平均,或不加权平均;三是计算程序,计算算术平均数、几何平均数,或兼顾价格与总值。

  由于上市股票种类繁多,计算全部上市股票的价格平均数或指数的工作是艰巨而复杂的,因此人们常常从上市股票中选择若干种富有代表性的样本股票,并计算这些样本股票的价格平均数或指数。用以表示整个市场的股票价格总趋势及涨跌幅度。计算股价平均数或指数时经常考虑以下四点:(1)样本股票必须具有典型性、普通性,为此,选择样本对应综合考虑其行业分布、市场影响力、股票等级、适当数量等因素。(2)计算方法应具有高度的适应性,能对不断变化的股市行情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正,使股票指数或平均数有较好的敏感性。(3)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和手段。计算依据的口径必须统一,一般均以收盘价为计算依据,但随着计算频率的增加,有的以每小时价格甚至更短的时间价格计算。(4)基期应有较好的均衡性和代表性。

 

股票基本知识--第二节 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 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

  计算股票指数时,往往把股票指数和股价平均数分开计算。按定义,股票指数即股价平均数。但从两者对股市的实际作用而言,股价平均数是反映多种股票价格变动的一般水平,通常以算术平均数表示。人们通过对不同的时期股价平均数的比较,可以认识多种股票价格变动水平。而股票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的股价变动情况的相对指标,也就是将第一时期的股价平均数作为另一时期股价平均数的基准的百分数。通过股票指数,人们可以了解计算期的股价比基期的股价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率。由于股票指数是一个相对指标,因此就一个较长的时期来说,股票指数比股价平均数能更为精确地衡量股价的变动。

  1.股价平均数的计算

  股票价格平均数反映一定时点上市股票价格的绝对水平,它可分为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修正的股价平均数、加权股价平均数三类。人们通过对不同时点股价平均数的比较,可以看出股票价格的变动情况及趋势。

  (1)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是将样本股票每日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数得出的,即: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P1+P2+P3+…+Pn)/n

  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价格平均──道·琼斯股价平均数在1928年10月1日前就是使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的。

  现假设从某一股市采样的股票为A、B、C、D四种,在某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分别为10元、16元、24元和30元,计算该市场股价平均数。将上述数置入公式中,即得:

  股价平均数=(P1+P2+P3+P4)/n

  =(10+16+24+30)/4

  =20(元)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虽然计算较简便,但它有两个缺点:一是它未考虑各种样本股票的权数,从而不能区分重要性不同的样本股票对股价平均数的不同影响。二是当样本股票发生股票分割派发红股、增资等情况时,股价平均数会产生断层而失去连续性,使时间序列前后的比较发生困难。例如,上述D股票发生以1股分割为3股时,股价势必从30元下调为10元,这时平均数就不是按上面计算得出的20元,而是(10+16+24+10)/4=15(元)。这就是说,由于D股分割技术上的变化,导致股价平均数从20元下跌为15元(这还未考虑其他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显然不符合平均数作为反映股价变动指标的要求。

  (2)修正的股份平均数

  修正的股价平均数有两种:

  一是除数修正法,又称道式修正法。这是美国道·琼斯在1928年创造的一种计算股价平均数的方法。该法的核心是求出一个常数除数,以修正因股票分割、增资、发放红股等因素造成股价平均数的变化,以保持股份平均数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具体作法是以新股价总额除以旧股价平均数,求出新的除数,再以计算期的股价总额除以新除数,这就得出修正的股介平均数。即:

  新除数=变动后的新股价总额/旧的股价平均数

  修正的股价平均数=报告期股价总额/新除数

  在前面的例子除数是4,经调整后的新的除数应是:

  新的除数=(10+16+24+10)/20=3,将新的除数代入下列式中,则:

  修正的股价平均数=(10+16+24+10)/3=20(元)得出的平均数与未分割时计算的一样,股价水平也不会因股票分割而变动。

  二是股价修正法。股价修正法就是将股票分割等,变动后的股价还原为变动前的股价,使股价平均数不会因此变动。美国《纽约时报》编制的500种股价平均数就采用股价修正法来计算股价平均数。

  (3)加权股价平均数

  加权股价平均数是根据各种样本股票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股价平均数,其权数(Q)可以是成交股数、股票总市值、股票发行量等。

  2.股票指数的计算

  股票指数是反映不同时点上股价变动情况的相对指标。通常是将报告期的股票价格与定的基期价格相比,并将两者的比值乘以基期的指数值,即为该报告期的股票指数。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相对法,二是综合法,三是加权法。

  (1)相对法

  相对法又称平均法,就是先计算各样本股票指数。再加总求总的算术平均数。其计算公式为:

  股票指数=n个样本股票指数之和/n

  英国的《经济学家》普通股票指数就使用这种计算法。

  (2)综合法

  综合法是先将样本股票的基期和报告期价格分别加总,然后相比求出股票指数。即:

  股票指数=报告期股价之和/基期股价之和

  代入数字得:

  股价指数=(8+12+14+18)/(5+8+10+15)=52/38=136.8%

  即报告期的股价比基期上升了36.8%。

  从平均法和综合法计算股票指数来看,两者都未考虑到由各种采样股票的发行量和交易量的不相同,而对整个股市股价的影响不一样等因素,因此,计算出来的指数亦不够准确。为使股票指数计算精确,则需要加入权数,这个权数可以是交易量,亦可以是发行量。

  (3)加权法

  加权股票指数是根据各期样本股票的相对重要性予以加权,其权数可以是成交股数、股票发行量等。按时间划分,权数可以是基期权数,也可以是报告期权数。以基期成交股数(或发行量)为权数的指数称为拉斯拜尔指数;以报告期成交股数(或发行量)为权数的指数称为派许指数。

  拉斯拜尔指数偏重基期成交股数(或发行量),而派许指数则偏重报告期的成交股数(或发行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股票指数都是派许指数。

 

股票基本知识--第三节 几种著名的股票指数

 

第三节 几种著名的股票指数

  世界各地的股票市场都有自己的股票指数,其中比较著名并有一定代表性的有:

  1.道·琼斯股票指数

  道·琼斯股票指数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股票指数,它的全称为股票价格平均数。它是在1884年由道·琼斯公司的创始人查理斯·道开始编制的。其最初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是根据11种具有的代表性的铁路公司的股票,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计算编制而成的,发表在查理斯.道自己编辑出版的《每日通讯》上。其计算公式为:

  股票价格平均数=入选股票的价格之和/入选股票的数量

  自1887年起,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数开始分成工业与运输业两大类,其中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包括12种股票,运输业平均指数则包括20种股票,并且开始在道·琼斯公司出版的《华尔街日报》上公布。在1929年,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又增加了公用事业类股票,使其所包含的股票达到65种,并一直延续至今。

  现在的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是以1928年10月1日为基数,因为这一天收盘时的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恰好约为100美元,所以就将其定为基准日。而以后股票价格同基期相比计算出的百分数,就成为各期的股票价格指数,所以现在的股票指数普遍用点来作单位,而股票指数每一点的涨跌就是相对于基数日的涨跌百分数。

  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最初的计算方法是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求得,当遇到股票的除权除息时,股票指数将发生不连续的现象。1928年后,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采用了新的计算方法,即在计点的股票除权或除息时采用连接技术,以保证股票指数的连续,从而使股票指数计算方法得到了完善,并逐渐推广到全世界。

  目前,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共分四组,第一组是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它由30种有代表性的大工商业公司的股票组成,且随经济变化而发展,大致上反映了各个时期美国整个工商业股票的价格水平,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引用的道·琼斯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数。第二组是运输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它包括着20种有代表性的运输业公司的股票,即8家铁路运输公司、8家航空公司和4家公路货运公司。第三组是公用事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由代表着美国公用事业的15家煤气公司和电力公司的股票所组成。第四组是平均价格综合指数。它是综合前三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所选用的、共65种股票而得出的综合指数,这组综合指数虽然为优等股票提供了直接的股票市场状况参数,但现在通常引用的是第一组——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

  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是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最有权威性的一种股票价格指数,原因之一是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所选用的股票都是有代表性,这些股票的发行公司都是在本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著名公司,其股票行情为世界股票市场所瞩目,各国投资者都极为重视。为了保持这一特点,道·琼斯公司对其编制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所选用的股票经常予以调整,不断的用具有活力的更富有代表性的公司股票去替代那些失去代表性的公司股票。自1928年以来,用于计算道·琼斯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的30种工商业公司股票,已有30次更换,几乎每两年就要有一个新公司的股票代替老公司的股票。原因之二是,公布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的新闻载体—《华尔街日报》是世界金融界最有影响力的报纸。该报每天详尽报道其每个小时计算一次的采样股票平均指数、百分比变动率以及每种采样股票的成交数额等,并注意对股票分股后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进行校正。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时间里,则每隔半小时公布一次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原因之三是,这一股票价格平均指数自编制以来从未间断,可以用来比较不同时期的股票行情和经济发展情况,成为反映美国股市行情变化最敏感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之一,是观察市场动态和从事股票投资的投资者的主要参考。当然,由于道·琼斯股票价格指数是一种成分股指数,它包括的公司仅占目前2500多家上市公司的极少部分,而且多是热门股票,且未将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服务性行业和金融业的公司包括在内,所以它的代表性也一直受人们的质疑和批评。

  从1996年5月25开始,还针对我国的股票市场编制了道·琼斯中国股票指数。截至1998年4月1日,沪深两市共有88支股票作为其成分股入选,故称为道·琼斯中国88股票指数。

  2.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

  除了道·琼斯股票价格指数外,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在美国也很有影响,它是由美国最大的证券研究机构──标准.普尔公司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该公司于1923年开始编制发表股票价格指数。最初采选了230种股票,编制两种股票价格指数。到1957年,这一股票价格指数的范围扩大到500种股票,分成95种组合。其中最重要的四种组合是工业股票组、铁路股票组、公用事业股票组和500种股票混合组。从1976年7月1日开始,改为40种工业股票,20种运输业股票,40种公用事业类股票和40种金融业股票。几十年来,虽然有股票更迭,但始终保持为500种。标准·普尔公司股票价格指数以1941年至1993年抽样股票的平均市价为基期,以上市股票数为权数,按基期进行加权计算,其基点数位10。以目前的股票市场价格乘以基期股票数为分母,相除之数再乘以10就是股票价格指数。

  3.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指数

  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指数是由纽约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它起自1996年6月,先是普通股股票价格指数,后来改为混合指数,包括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500家公司的1570种股票。具体计算方法是将这些股票按价格高低分开排列,分别计算工业股票、金融业股票、公用事业股票、运输业股票的价格指数,最大和最广泛的是工业股票价格指数,有1093种股票组成;金融业股票价格指数包括投资公司、储蓄贷款协会、分期付款融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的223种股票;运输业股票价格指数包括铁路、航空、轮船、汽车等公司的65种股票;公用事业股票价格指数则有电话电报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和邮电公司的189种股票。

  纽约股票价格指数是以1965年12月31日确定的50点为基数,采用的是综合指数形式。纽约证券交易所每半个小时公布一次指数的变动情况。虽然纽约证券交易所编制股票价格指数的时间不长,但它可以全面及时地反应其股票市场活动的综合状况,因而较为受投资者欢迎。

  4.日经道·琼斯股票指数(日经平均股价)

  系由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并公布的反映日本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股票价格平均数。该指数从1950年9月开始编制。最初在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的225家公司的股票算出修正平均股价,当时称为“东证修正平均股价”。1975年5月1日,日本经济新闻社向道·琼斯公司买进商标,采用美国道·琼斯公司的修正法计算,这种股票指数也就改称为“日经道·琼斯平均股价”。1985年5月1日在合同期满10年时,经两家商议,将名称改为“日经平均股价”。

  按计算对象的采样数目不同,该指数分为两种,一种是日经225种平均股价。其所选样本均为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的股票,样本选定后原则上不在更改。1981年定位制造业150家、建筑业10家、水产业3家、矿业3家、商业12家、陆运及海运14家、金融保险业15家、不动产业3家、仓库业、电力和煤气4家、服务业5家。由于日经225种平均股价从1950年一直延续下来,因而其连续性及可比性较好,成为考察和分析日本股票市场长期演变及动态的最常用和最可靠的指标。该指数的另一种是日经500种平均股价。这是从1982年1月4日起开始编制的。由于其采样包括有500种股票,其代表性就相对更为广泛,但它的样本是不固定的,每年4月份要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市价总值等因素对样本进行更换。

  5.《金融时报》股票价格指数

  《金融时报》股票指数的全称是“伦敦《金融时报》工商业普通股股票价格指数”,是由英国《金融时报》公布发表的。该股票价格指数包括着从英国工商业中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30家公开挂牌的普通股股票。它以1935年7月1日作为基期,其基点为100点。该股票价格指数以能够及时显示伦敦股票市场情况而闻名于世。

  6.香港恒生指数

  香港恒生指数是香港股票市场上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大的股票价格指数,由香港恒生银行于1969年11月24日开始发表。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包括从香港500多家上市公司中挑选出来的33家有代表性且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分为四大类──4种金融业股票、6种公用事业股票、9种房地产业股票和14种其他工商业(包括航空和酒店)股票。这些股票涉及到香港的各个行业,并占香港股票市值的68.8%,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恒生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是以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因为这一天香港股市运行正常,成交值均匀,可反应整个香港股市的基本股市,基点确为100点。其计算方法是将33种股票按每天的收盘价乘以各自的发行股数为计算日的市值,在与基数的市值相比较,乘以100就得出当天的股票价格指数。由于恒生股票价格指数所选择的基期适当,因此,不论股票市场狂升或猛跌,还是处于正常交易水平,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能反映整个股市的活动情况。

  自1969年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发表以来,已经过多次调整。由于1980年8月香港当局通过立法,经香港证券交易所、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所合并为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在目前的香港股票市场上,只有恒生股票价格指数与新产生的香港指数并存,香港的其他股票价格指数均不复存在。

 

股票基本知识--第四节 我国的股票指数

 

第四节 我国的股票指数

  1.上证股票指数

  系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指数,1990年12月19日正式开始发布。该股票指数的样本为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其中新上市的股票在挂牌的第二天纳入股票指数的计算范围。

  该股票指数的权数为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其流通量与总股本并不一致,所以总股本较大的股票对股票指数的影响就较大,上证指数常常就成为机构大户造市的工具,使股票指数的走势与大部分股票的涨跌相背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指数的发布几乎是和股票行情的变化相同步的,它是我国股民和证券从业人员研判股票价格变化趋势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

  2.深圳综合股票指数

  系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指数,1991年4月3日为基期。该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基本与上证指数相同,其样本为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权数为股票的总股本。由于以所有挂牌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其代表代表性非常广泛,且它与深圳股市的行情同步发布,它是股民和证券从业人员研判深圳股市股票价格变化趋势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在前些年,由于深圳证券所的股票交投不如上海证交所那么活跃,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已改变了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采用成份股指数,其中只有40只股票入选并于1995年5月开始发布。

  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存着两个股票指数,一个是老指数深圳综合指数,一个是现在的成份股指数,但从最近三年来的运行势态来看,两个指数间的区别并不是特别明显。

 

股票基本知识--第五节 股票指数与投资收益

 

第五节 股票指数与投资收益

  股票指数是指数投资组合市值的正比例函数,其涨跌幅度是这一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但在股票指数的计算中,并未将股票的交易成本扣除,故股民的实际收益将小于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是指数投资组合的最大投资收益率)。

  股市上经常流传的一句格言,叫做牛赚熊赔,就是说牛市中股民盈利、在熊市中亏损,但如果把股民作为一个投资整体来分析,牛市中股民未必能赢利。原因有三:

  1.如果一个牛市是可逆转的,股民只赔不赚。我国上海股市上证指数的中间点位约为600点,在1993年出现的牛市中,沪市曾突破过1500点,后在1994年的7月跌回到300多点;1994年9月,沪市又冲上1000点,但不久又跌到600点以下。从这几年的指数运行来看,上证指数总是从600点以下开始启动,形成一个牛市后又回到600点,可以说上海股市的所有牛市都是可逆的。

  当上证指数从600点冲上1000点又回到原地,对于个别股民来说,可能又赚有赔,相互间进行了财富的转移。但对于股民这个群体而言,他们不但无所得且还有所失。其一,不管是在那一个点位上交易,股民都需要交纳交易税和手续费。股票指数从600点上扬再回到600点,对于股民这个整体来说,除了要开销交易成本外,没有任何投资回报。而上海股市在这个点位上的成交量至少要占总成交量的一半以上,对于股民来说,最少一半以上的手续费和交易税的支出是徒劳无功的,因为投资股票的目的是企图在股票的上扬中得到收益。其二,股民为配股和新股的发行付出了额外的代价。配股和新股的发行总是参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进行的,二级市场的股价越高,发行价就越高,当指数又回到600点以下时,对于在此点位上配股或购买新股的股民来说,就相当于套牢,而这种套牢又不同于二级市场的套牢,因为二级市场的套牢只是股民间的转手而已,资金并无损失。但高价配股或购买新股后,其资金就流向了上市公司,一级市场的这种套牢对股民这个整体就是巨大的损失。如青岛啤酒的发行,每股的成本约为12.8元,但其净资产每股只有2元,也就是说股民花了12.8元只买到2元的净资产,不管该只股票后来的上市开盘价如何,股民这个整体为每股青岛啤酒股票还花了12.8元的代价。如果股民用买一股青岛啤酒的钱去投资国库券或存银行,每年至少能获得1.3元的收益,而不论青岛啤酒如何前程似锦,它每年的平均收益是难以达到如此之高水平的。所以对一个可逆的牛市,把股民作为一个投资整体来看,股民只赔不赚。

  2.即使是大牛市,股民也不一定就盈利。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是股民的投资收益率,但这个投资收益率是名义上的,是没有扣除交易成本的。对于西方一些较为成熟的股市,因为其年换手率一般只有30%左右,其交易成本一般可忽略不计。而我国股市,由于股民的频繁倒手,最近两年的换手率一般都在700%左右,如果将交易成本计入,我国股民的收益实际上是一个负数。

  1994年,沪深股市流通股部分共为股民产出了近50亿元的税后利润,但这两股市这一年的总成交额却高达8200亿,按单位成交额买卖双方各需缴纳3%的交易税和近4.5%的手续费计算,股民累计将支出120亿元的交易成本,收益和支出相比,股民还将倒贴70亿元。

  虽然沪深股市的综合指数比开始计点时的基数100点上扬了许多,但据初步估算,到1995年止,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在5年中一共只为二级市场上的股民产出了100亿元的税后利润,而股民在该阶段支出的交易费、税却高达200亿元。相对于1990年,虽然沪深股市现在也还是牛市,但股民这个整体却是亏损的,因为上市公司给予股民的回报难以抵消股票交易的开支。

  3.如果一个牛市使股价偏离了它的投资价值,股民的盈利是虚拟的,且部分股民的盈利都是奠基在他人的亏损基础上的。在短期牛市中,股市可能造成一种错觉,即股民人人都是盈利者,其实这种盈利是虚拟的,因为股票的整体价值是以部分股票的成交价来计算的。当一只股票以较高的价格成交时,一些为交易的股票市值都将以成交价来计算,其结果是持有该种股票的股民帐面价值都升高了。如我国上市公司现在大概有70%以上的国家股或法人股未上市流通,一些人士却经常以股票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国有资产的价值,股价上涨后就认为国有资产增值了。但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票都进入流通,由于股票的供给量急剧增加,股票的价格就难以炒到现今股市这种高度。所以股市中的盈利不能以他人的成交价来计算,而只能以卖出时实现的成交价来计算。另外,当股价脱离其投资价值时,某些股民的盈利是以其他股民的亏损为前提的。如某只股票的每年的税后利润为0.1元,现一年期储蓄利率为10%,故这只股票的理论价格应为1元。当一些股民将其价格狂炒至偏离其投资价值以后,比如说将其价格由1元炒至5元,1元买进5元卖出的股民盈利4元,但5元买进的股民却亏损了4元,因为该支股票的实际收益仅相当于1元的储蓄存款。所以在股票的炒作中,一般都是后买的回报了先买的,新股民回报了老股民。

 

第一节 股票上市的原则与基本过程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1)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前收益在250万美元以上,前两年每年的税前收益不得低于200美元;(2)公司净有形资产不得低于1600万美元;(3)公众所持有的普通股的价值总计在1600万美元;(4)最少有100万股股票为公众持有;(5)有100股以上的股东至少有2000个;经常并及时公布公司的一切财务报告。

  东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是:(1)上市股本及资本额,东京附近的公司股份应在1000万股以上,资本额5亿日元以上;东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应在2000万股以上,资本额10亿日元以上;(2)中小股东的人数应在2000人以上;(3)开设年限5年以上;(4)资本净值在15亿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5)最近3年税前纯利润为:每一年2亿日元以上,第二年3亿日元,第三年4亿日元以上;(6)分配股息,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上市后预期仍可维持这一水平.

  一般地,股票申请上市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上市报告书,应载明主要业务状况、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及转让状况、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市况的事项:

  (3)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6)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7)股东名册;

  (8)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公司最近2年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

  (9)交易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

  (10)股票过户事项的说明;

  (11)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

  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证券交易所呈报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交易所也可停止某种上市证券的买卖甚至终止其上市:

  (1)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上市公司不覆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以及呈报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有不实记载。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纪人员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实发股本额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最近一年内其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没有成交记录。

  (5)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欠佳,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上市公司出现面临破产的局面。

  (6)上市公司因其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7)上市公司连续一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

  (8)其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必须暂停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增发或发放股票、红利期间,其股票亦将自动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问题较为严重,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报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对有问题公司作出终止其上市资格的决定:

  (1)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有效地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3)上市公司将被解散和进行破产清算。

  (4)上市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必须终止上市。

 

股票基本知识--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价格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价格

  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

  1.面值发行

  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

  2.时价发行

  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稳定流通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因为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如果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提高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掌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流通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体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

  3.中间价发行

  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

  4.折价发行

  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困难,发行者与推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预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由于各国一规定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扣发行需经过许可方能实行。

  在国际股票市场上,在确定一种新股票的发行价格时,一般要考虑其四个方面的数据资料:

  (1)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四成比重。

  (2)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3)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4)要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股票基本知识--第三节 股票的发行方式

 

第三节 股票的发行方式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1.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股票基本知识--第四节 股票上市交易的费用

 

第四节 股票上市交易的费用

  股票的买卖,一般都是委托经纪商代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如上市费、场内交易费和佣金等。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费用为例,各种费用包括:

  1.上市费

  上市费是股票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后按一定时间和标准缴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上市费包括:

  (1)上市初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股票上市的三天前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初费的费用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暂停上市的股票在经批准后重新上市时,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的20%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2)上市月费。上市月费由发行者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按年一次交纳。上市月费的费用一般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01‰,起点为100元,上限为500元。凡终止上市的股票,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月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的上市月费,按逾期的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2.场内交易费

  场内交易费是准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活动的证券商按一定时间、一定收费标准交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场内交易费包括:

  (1)年费。年费是证券商按年付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自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5万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1万元。

  (2)经手费。经手费是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以市价计算)的一定比例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经手费。成交各方均需交纳交易经手费,费用为成交金额的0.03‰。

  3.佣金

  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佣金也就是证券商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经营收入,或者说手续费收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5‰,最底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股票基本知识--附: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附: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即可。

  2.定期复核已上市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规定说明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应予暂停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

  (5)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公司面临破产;

  (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8)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9)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

  (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4)增减股东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

  (5)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

  (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券;

  (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决定的买卖。

  证券商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准泄露。

  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限于经批准的证券自营商。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成底价抛售行为。

  当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交易市场稳定性和连续性,向证券商提出自营买卖要求时,证券商应予配合。

  证券交易按下列类别进行:

  (1)当日交易:指买卖成交的当天,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约定日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各款中选用申报竞价方式:一是口头唱报竞价;二是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是专柜书面申报竞价。

  4.中央结算净额交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国际股市惯例所称的中央结算及交收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以每一开市日为一个清算期,各证券商须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部开设帐户,并保持足够的余额,保证即日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之需。

  清算交割业务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券数(指某一证券)相抵后的净额。

  证券交易所得建立证券集中保管制度,办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实行时,证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过库存证券帐目划转完成,如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须承担送交或提领证券的全部事务。

  证券商参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额一次相证券交易所缴存清算交割准备金:

  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人民币10万元。

  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人民币20万元。

  当证券商不履行交割业务时,由证券交易所动用清算交割准备金先为支付,以维持交割的连续性。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违约而不履行办理清算交割的责任。

  5.证券的上市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必须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证券上市的3天前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01‰交纳起点为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纳月费的标准提高10%。

  暂停上市的证券,经批准恢复上市的,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20%的比例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被终止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上市费的,按逾期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买卖手续费,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的金额数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手续费,起点为5元,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费标准一律为5‰,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证券交易所征纳的场内交易费: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和参加交易市场交易,须交纳交易费,交易费分年费和经手费两种。

  自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50000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10000元。

  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成交后,须按实际成交的金额(以市价计算,下同)

  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起点为3元。

  证券商受托买卖和自营买卖成交后,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额的0.3‰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障公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深圳证券上市的规定,现将有关条款做一介绍。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虑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股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个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了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被特别考虑列入第一类上市股票和第二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以及第三类上市股票如何上升为第二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如何升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等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上市(申请)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交易所可令其有关证券停牌:

  1.未切实履行资讯公司的承诺;

  2.未切实遵守深圳证券上市审核规则及其授权规定;

  3.未且实履行证券上市合同;

  4.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的5%以上的股东,直接、间接散布虚假或误导消息,意在操纵或影响其上市证券市况者。

  上面所说的资讯公开,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的义务之一,资讯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业务状况;

  2.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

  3.所有可能会使上市证券价格波动的事宜;

  4.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或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一)证券上市费标准

  据《证券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上市费标准如下:

  1.股票上市费标准:

  费用项目/股票类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基本费用比例费用费率500000.0600000.08 0000.1%

  各类股票上市初费最高额35万元

  说明:

  (1)基本费用为每支股票所应缴付的最少费用;

  (2)比例费用为每支股票就其实发股本额中高出其基本股本额部分按比率计算缴付费用;

  (3)股票由低类升入高类,其上市初费只需缴付不同类别基本费用的差额部分,不再缴付比例费用。但升类的同时又发行新股的,新股部分按升入类别的比例费用率计算缴付;

  (4)股票上市后增加发行的同种股票,按所在类别的比例费用费率计算缴付上市初费。

  2.(第一类)股票上市月费标准股本额(万元)0-20002000-50005000-1000010000-2000020000-3500035000-5000050000-100000100000以上费率(十万分之一)43210.50.30.2级差(元)1000120015002000150075015002000月费(元)100022003700570072007950945011450

  上市月费最高额为1.5万元

  说明:

  (1)第二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0.5/10万;

  (2)第三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1/10万;

  (3)上市月费均按整月计算;

  3.优先股的证券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

  4.公司债券的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各项费用的50%计算缴付。

  5.认股权证的证券上市费,按同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认股权行使后,其认购股份只需缴付上市月费,不再缴付上市初费。

  6.上市(申请)公司应在签署群众上市合同后5日内缴清上市费和当季度的上市月费,以后每季度的上市月费,应在其前一季度结束前缴清。

  (二)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规定,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付身份证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签订受托契约者应加具委任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应于签订受托契约时,留存印鉴卡或签名样式卡,凭同印鉴中签名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交割其他相关手续。委托契约应载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细则、公告及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为其契约之一部,委托书属于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兰色印制,委托书应载委托人姓名、账号、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3.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4.书面或申报委托者应黏附函电;

  5.买入证券未填明(保管方式)者,视为集中保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委托开户: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雇员;

  3.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公营事业出纳人员;

  4.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5.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6.本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股东或职员;

  7.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许可者。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1.曾因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有案未满3年者;

  2.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主管机关通知停止买卖证券未满5年者。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受托证券经纪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与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拖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案件时,不在次限。

  证券交易所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分下列三种:

  1.普通交割买卖:即买卖成交后的次一营业日办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买卖:须经买卖双方以书面表示于当日办理交割;

  3.特约日交割买卖:其办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有关证券经纪商佣金、交易所经手续费率的标准如下:

  证券交易商代客买卖,须成交后按规定比率向客户收取佣金,代客买卖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向参加该所集中交易的证券商(经纪商与自营商)征收交易经手续,其费率规定是:

  经纪商按佣金收入的10%计收;

  自营商按成交金额的3/10000计收;

  经手费按周结算,周末一次向本公司缴纳,拖延或拒不缴纳者,交易所得拒绝其参加该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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