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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钢材货物装卸期间及运输途中的预防措施和货物检验知识

1.货物作业程序

天气监测(装、卸港和运输途中)

1.1 货物作业期间的恶劣天气

如果在货物作业期间遭遇恶劣天气,船东应当留意有待完成的工作。该等准备应包括:在降水开始前,留出充足的时间来彻底关闭货舱盖,从而避免钢质货物受损。

1.2 在货物作业前及作业期间保持气象监测

当货舱盖开启时,货物可能暴露于潜在的不利天气状况下。在装卸作业期间,船长和值班船员应当监测可能需要关闭货舱盖的气象情况。监测手段包括目视观测、船载雷达,以及通过互联网在当地气象网站上浏览显示阵雨活动的真实雷达/卫星图片。仅有在装货港出具的“涉雨保函”可能是不够的,应当辅之以补充的资料来源。

1.3 舱盖和起重机处于可用状态

在钢质货物的装卸作业开始前,船长和船员应当确定舱盖和货物作业中将使用的起重机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船员应当在货物作业开始前,充分了解关闭每一舱盖所需的时间。

1.4 使用舱盖布

舱盖布(雨篷)可视作一种额外的货物保护措施。如果使用,舱盖布应当按照具体用法,制作成适当的形状和尺寸,否则其效用可能受到限制。

1.5 航行途中的天气监测

如果在航行途中打开舱盖,对货物进行通风,大气气象状况和海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海浪进入货舱,或流入船上的货物通风装置。定期监测海况和天气状况,以确保在必要时关闭舱盖并暂停通风,直至天气状况和海况允许时为止。

当货物在潮湿环境下装船时,应当预期货物可能受潮或淋湿,从而增加航行途中货舱内的湿度及水汽凝结风险。

2.对装卸工人的监督(装、卸港)

在装卸作业期间,船长和船员应当知晓与装卸工人装卸钢质货物有关的特殊风险,例如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对钢制品货物的粗暴或不当搬运,可能导致其受到物理性损坏;

(2) 监督钢质货物沉重吊索的起降,以确保货物得到妥善搬运;及

(3) 因不考虑第4和5条规定的正当衬垫、积载和绑扎原则的货舱和衬垫物排布而发生的钢质货物放置不当。

船长应当考虑在检查员和检验师在场的情况下,与装卸工头和/或租船人或托运人指派的货物管理员召开装货前/卸货前会议,从而:

(1) 约定在有下雨征兆前需采用的程序。如果船舶正在使用起重机装卸货物,重要的是防止装卸工人离开岗位,并将捆装货物遗留在起重机的钢丝绳上或船舱内,导致船员无法关闭舱盖;

(2) 确保装卸工人在整个船舱内以均匀的方式装载/卸载货物,而不在船翼和船舱角落处留下可能坍塌的高货堆,这不仅会使货物受损,还可能让舱内的工作人员受伤;

(3) 进行通告:当某些港口有装卸工人和/或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船舱猖狂盗窃时,船长将有义务暂停卸货并关闭舱盖;

(4) 取得货物舱单的副本,以了解待装货物的详情。与货物管理员和装卸工头讨论货物的积载、衬垫、绑扎和/或系固方案,以及船舶的要求、安全制度和其他注意事项(视情况而定);及

(5) 确保在需要时,相关港务当局、货物管理员、装卸工人、理货员和检验师之间有充分的联络方式。

船长应当考虑在装货或卸货作业期间,在关键位置派驻船员,以目视方式监控装卸工人的工作。在下列区域,应当派驻货物作业值班船员:

(1) 装卸工人和检验师的登船点和上岸点,以防止货物失窃;

(2) 正在进行货物装卸作业的每一货舱的上方,从而能够以目视方式审视和观察在货舱内工作的所有装卸工人和检验师的活动;

(3) 货物可能装上或卸下船舶的、装卸工人从事货物作业时所在的、或其他到访的非船员人士被允许进入的任何其他位置。

船长和船员应当设有程序,记录和证明任何事件,例如上面特殊风险中所述的事件。当发生该等事件时:

(1) 船员应当通知船长和/或值班高级船员,其发现的第三方登轮时任何值得注意的行为;

(2) 船长或值班高级船员应当将事件详情记录在船舶的《货物日志》和/或一些其他同时期的书面记录中;

(3) 船长和/或值班高级船员应当收集可以切实作为事件记录予以保存的所有相关证据,例如事件的胶片、照片、证人证言和物证;

(4) 船长应当确保大副收据清楚写明了货物表面状况的详情,包括钢质货物装船时(即到达船上之前)存在的任何缺陷或损坏等;及

(5) 当装卸工人不按指示装卸或积载货物时,船长应当向租船人和/或收货人签发声明书。

3.对检验师的监督和互动(装、卸港)

建议船东安排独立检验师,以确保在装货前及装货、积载和卸货期间妥善照管货物,并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预防性检验,从而保障船东的利益。强烈建议船东对钢制品进行装船前检验。有些保赔协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分摊该钢制品装船前检验费用的50%。当然,如果所涉航程发生相关的货物索赔,在不影响适用免赔额的前提下,钢制品的装船前检验费用将抵作该项索赔的受理费。

在钢质货物的检验工作获准开始前,对到来的货物检验师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进行检查与核实。当货物发生意外事件或索赔时,如有必要出示为货物作业而登船者的身份证明资料,则可使用相关身份证件,以及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舷梯访客登记。

与装卸工人一样,船长、大副和有责任监督货物作业的其他船员应当了解每个检验师须完成的具体任务(如理货、积载等)。检验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前,对有待其完成的工作范围,与船长和/或值班高级船员进行书面沟通及讨论。

船员应当定期监督,并确保检验师未执行其照管范围以外的任务。船员应当观察检验师,并确保他们完成指定的检验工作,该等工作可能包括:

(1) 按第8.4条的规定,对钢材货物进行装船前检验;

(2) 对已装船数量的钢质货物进行适当理货;

(3) 对已装船的所有钢质货物进行目视检验,以确保其未受损坏;

(4) 确认货物已按租船人或托运人的指示妥善积载,并在每件货物积载时检查货物状况及装卸工人的搬运情况;

(5) 监督和伴随货物利益方、租船人或第三方指示的其他检验师;及

(6) 在货物作业前和作业后进行水尺计重。需指出的是,某些港口内不允许进行水尺计重。船东应当在到港装货或卸货之前,与当地代理人确认,是否允许进行水尺计重。

如果货物索赔已提出但尚未证实,船员应当避免与代表货物利益方或租船人到场的检验师开展讨论或交谈。相关沟通应当限制为通过一名指定人员进行,最好是通过船方的到场检验师。

4.货物监控(装、卸港和运输途中)

在航行期间,应当在可能时对货舱和货物进行定期定时的检验,同时考虑以下事项:

(a) 检查的重点为:货物积载情况、绑扎是否保持紧固、舱内空气状况(船舶或货物汗湿),以及舱口、舱底水井或穿过船舱的管路系统可能进水的迹象。

(b) 对于积载的钢质货物,在从装货港出发后的24小时内和/或满24小时之时进行检查,以确保货物未发生位移或绑扎未松脱。根据经验,大多数货物沉降都发生在这段时间内;

(c) 在遭遇恶劣天气前,以及当船长认为安全时,在恶劣天气好转后,对货物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系固和绑扎牢固;及

(d) 牢记安全永远是第一要务,进入船舶货舱及工作区域的安全等注意事项。

船员应当在安全及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确认在运输途中货物保持系固,且绑扎并未松脱。如果绑扎松脱,则在安全可行的情况下,按照租船人的要求,对其进行紧固。

当船舶处于运输途中,船员应当每天对污水舱进行测深,在必要时进行泵吸,并记录货物在船期间的天气状况和海况。

5.货物检验

船东应当确保以其名义聘请的检验师具有适当资质,并就检验师需履行的职务做出具体详细的指示。关于货物检验师登轮时的互动及工作监督,请参见以上第3点中的补充指南。

妥善装货、积载、衬垫和/或卸货的责任归属视相关运输合同的条款而定,例如适用的租船合同和/或提单。据此,检验师的委托和照管范围取决于上述责任归属于船东、租船人还是托运人。请在这一背景下理解下列规定。

图5.1 | 对使用钢丝捆扎的钢筋进行硝酸银试验

5.1 货物装船时的状况

对于货物准备装船时的状况,进行彻底检查,并同时取得证明文件。钢质货物经常会出现一些锈损或物理性损坏,因此强烈建议在货物装上船之前,对其进行装船前检验,以确认货物的实际装船状况,并保护船舶利益方免受货物利益方可能提起的货物索赔。

建议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在货物装船前,采取下列步骤:

(a) 在装船前和装船后,对货物进行装船前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装船前损坏;

(b) 记录为货物提供的仓储区域的位置和类型,以及货物仓储期间的天气情况;

(c) 记录货物的包装和包装缺陷(如有);

(d) 如果货物在较低温度下装船,并将运往较温暖地区,船长应当记录这一点以及装船时的环境温度。在任何情况下,记录装船时的环境温度都是谨慎的做法;

(e) 记录所发现的货物受大气腐蚀的情况;

(f) 持续监控货物装船;

(g) 确保在大副收据和/或提单上适当地做出与钢质货物的物理状况、数量、类型和/或错误描述有关的批注;

(h) 事先准确地查明哪些人/第三方(例如检验师、货物管理员等)将在装货作业期间登轮,并约定适当的登轮行为准则,以保证船舶的安全;

(i) 持续监控装船前检验。

5.2 装船前和装船期间的船舶和货物检验

一般保赔协会都会规定需进行强制性装船前检验的钢质货物的类型要求。为了尽量减少遭受相关索赔的可能性,以及要求会员在装货港指定富有经验的检验师,进行装船前的预防性检验,以便:

(1) 协助船长记录货物在装船前的表面状况,从而在适当和必要的情况下,准确恰当地批注大副收据和提单;

(2) 核实船舶货舱盖及载货空间其他开口的情况。

当指示检验师进行装船前检验时,船东应当在装货前和装货后注意以下事项:

(a) 在装船前,检验师应当记录为货物提供的仓储区域的位置和类型,以及货物仓储期间的天气情况;

(b) 检验师应当记录货物的包装和包装缺陷(如有);

(c) 如果货物在较低温度下装船,并将运往较温暖地区,检验师应当记录这一点以及装船时的环境温度;

(d) 检验师应当记录任何大气腐蚀情况;

(e) 检验师应当协助船长和大副审查租船人或托运人建议的货物舱单、积载图、衬垫、绑扎和系固,并且在可能和必要时,参加与货物管理员、租船和船舶代理人及装卸工头的会议;

(f) 检验师应当协助船长和大副,确保与港口当局、货物管理员、租船人、托运人和/或装卸工人进行有效沟通,以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

(g) 检验师应当持续监控货物装船;

(h) 检验师应当确认/见证,货物的系固和绑扎不存在任何缺陷。如发现缺陷,应当提请船长、租船人和/或托运人及货物管理员注意,供其考虑和/或采取适当行动;及

(i) 如发现货物受损,检验师应当将损坏的详情和证据通知:(1)船长;(2)租船人和/或托运人;及(3)理货员,从而就相应地批注大副收据和提单取得一致同意;

(j) 检验师应当在装船前和装船期间对货物进行硝酸银试验,如图8.1所示。对于在恶劣天气期间,从不同地方运入仓储设施的货物,试验时应当特别注意;

(k) 检验师应当检查与货物将使用的衬垫物料有关的植物检疫证书/《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项下的标记,以确保一切正常;

(l) 检验师应当检查确认,船上配备了合适的设备和配件,并且制定了监控和记录货舱内空气状况的程序;

(m) 各检验师应当对其注意到的船舶货舱、舱盖、通风孔和相关配件等的任何物品,拍摄许多张宽视角和特写的照片。对于各类待装的钢质货物,包括各类钢制品的标签和标记,应当拍摄特写照片,以便看清相关文字,并且同时拍摄宽视角照片,以便看清将标签固定在货物上的方法;

(n) 照片应当标识日期和时间。就特写照片而言,在照片的画面中使用粉笔或在小纸片上书写船舱编号,以便识别照片中所示货物的位置;

(o) 当照片与报告一起提供时,每张照片都应当包含一段说明照片内容的描述。

5.3 货舱、舱盖和通风系统的状况

钢制品的装船前检验仅仅是为了防范钢材货物索赔而需采取的若干项保护措施之一。

为了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因海水进入而发生湿损和/或水汽凝结致损所引发的货物索赔风险,同样必不可少的还有:起到防止水进入货舱作用的船舶舱盖的水密完整性,以及有着控制货舱湿度作用的、正常运转的通风系统。

牢记这一点的同时,船东应当在装载钢质货物之前,参阅协会第23/14号通函的附件(钢制品装船前检验的舱盖、通风、压载水和舱底水系统检查清单)

5.4 货物积载和绑扎

现场检验师应当监督装货作业,以确保货物妥善积载,并适当考虑衬垫的充足性/充分性。按照租船人或托运人的指示,积载的货物应当有畅通无阻的通风道。

检验师还应当确认:

(1) 货物不与船舶的钢结构直接接触;

(2) 积载货物的上方留有足够的空间,以免通风受阻;

(3) 货物已经妥善装船和衬垫;

(4) 货物堆码处于稳定状态,以防在运输途中发生位移或坍塌;及

(5) 货物的绑扎和系固符合《CSS规则》规定的船舶的《货物系固手册》。

检验师应当监督并确保装卸工人按照经批准的积载图及系固和绑扎安排,妥善搬运货物。

5.5 货物状况:装船前及在船时

现场检验师和/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在货物装船时,以及装卸工人搬运货物期间,持续监督和记录货物的状况,以代表船东拒绝任何明显受损的货物。

检验师应当出具与货物状况有关的观察结果和建议,供纳入大副收据,交给货主检验师。

如果货物利益方或其服务人员/代表不理会任何关于受损货物被装船的观察结果,或者与货物状况有关的建议,则船东应当与现场检验师协调,准备和签发一份声明书,以记录该等事件和情形。检验师还应当将该等事件和情形纳入按要求签发的装船前检验报告中。

6.补充资料

6.1.定义清单

  • 露点:空气达到饱和,无法维持其全部水汽含量且水汽开始凝结时的温度。

  • 干球温度计:用于测量环境温度的温度计。干球温度计被暴露在空气中,但避免受到辐射和受潮。干球温度计是组成干湿球温度计的两个温度计中的一个。

  • 衬垫物:用于支撑和保护船舱内货物的零散物料。举例而言,该等物料包括胶合板、塑料/聚乙烯片材、硬纸板、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气袋、橡胶垫、牛皮纸、竹子、竹席、木材等。

  • 大副收据:经船长或大副签字的,确认船方已收到货物及货物状况的书面收据。大副收据的持有人有权以大副收据换取适时签发的提单。

  • 钢:一种广泛用作结构材料的,硬质、高强度、坚固的可锻铁碳合金,含碳量一般在百分之0.2至1.5之间,通常还含有锰、铬、镍、钼、铜、钨、钴或硅等其他成分,依所需的合金性能而定。以船舶运输的各类常见钢制品的实例见第3条。

  • 汗湿:船舱内形成的水汽凝结。汗湿可分为两类:

  • 船舶汗湿:当船舶从较暖地区航行至较冷地区,货舱内的温暖空气遇到较冷的船舶结构时,在货舱侧面的船舶钢结构或天花板上聚集的水汽凝结。

  • 货物汗湿:当货物表面的温度低于其附近空气的露点时,在货物表面上聚集的水汽凝结。

  • “三摄氏度法则”:通风的经验法则。如果外部空气至少比舱内空气的温度低三摄氏度,则应当对货物进行通风。

  • 湿球温度计:用湿纱布包裹球部的温度计,在干湿球温度计中用于测量湿度。

  • 手摇干湿计:一种带手柄的干湿计,可通过快速转动安装在手柄上的干湿球温度计,使球部周围的空气流动起来。

6.2.应保存之重要文件的清单

  1. 提单

  2. 大副收据

  3. 货物湿度、温度和通风记录簿

  4. 舱底水测深记录

  5. 包含每件货物确切积载位置的积载图

  6. 舱盖测试报告

  7. 货舱清洁证书

  8. 植物检疫证书

  9. 水尺计重记录

  10. 装船前检验报告及检验师的建议

  11. 货物装上船时状况的证明文件

  12. 声明书(例如提供的衬垫物不够、货物受损、货物遭盗窃)

  13. 保函

  14. 泊港日志记录

  15. 货物舱单/货物清单

  16. 在发生争议时,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各类往来通信

以上即为本期关于钢材货物装卸期间及运输途中的预防措施和货物检验知识分享,感谢阅读!

钢材货物参考文献:

1.国际海事组织。第A.714(17)号决议,《货物积载与系固安全操作规则》。伦敦: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社,1991年。

2.J. Isbester船长。《散装货船实务(Bulk Carrier Practice)》。第2版。伦敦:英国航海学会出版社,2010年。

3.J.R. Knott船长。《甲板货物的绑扎和系固(Lashing and Securing of Deck Cargoes)》。第3版。伦敦:英国航海学会出版社,2002年。

4.A. Sparks和F. Coopers。《钢制品:海上运输(Steel:Carriage by Sea)》。伦敦:Informa出版社,2009年。

5.R.E. Thomas船长。《Thomas积载法:货物积载特点(Thomas’ Stowage: The Properties of Stowage of Cargoes)》。G. M. Pepper船长(商船船长)校订版。格拉斯哥:Brown, Son & Ferguson出版社,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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