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作用是给船舶供电,船员习惯根据电流和电源设备的特点把发电机产生的电叫做交流电,把蓄电池的电叫做直流电,交流电一般电压较高(220V、480V),直流电一般电压较低(24V、48V)。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蓄电池的常见作用:(1) 用作应急电源;(2) 用作临时应急电源;(3) 用作备用电源;(4) 用作无线电设备供电的独立电源
第一部分
历次修改情况
国内航行海船
对于国内航行海船,为了满足《规则》要求的近海6H和沿海3H供电时间,海船由于其设备较多,大都设置了应急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而不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但应急发电机的启动电源和救生艇上的启动艇机的电源都使用的蓄电池,特别注意的是海船的无线电备用电源都是蓄电池组。
内河船
第二部分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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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临时应急电源是不是只能是蓄电池组?
答:是的,规则里涉及临时应急电源的条款都会把临时应急电源和蓄电池组并列描述为“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并且规则也明确说到应至少设置一组蓄电池用作临时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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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对于内河船舶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安装临时应急电源?
答:根据各时期不同规则及修改通报的描述,大致可以理解为对于需要设置应急电源的内河船,如果其应急电源是发电机而不是蓄电池,那么就需要设置一组蓄电池作为临时应急电源,所以对于内河船来说,只要是需要设置应急电源的,蓄电池就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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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对于内河船舶应急电源安装在机舱是否可以?
答:08修改通报以前对于应急电源安装位置的要求都用这这样一句话:
注意这里用了应尽可能所以可以理解为应急电源安装在干舷甲板以上不具有强制性。
但是08修改通报及以后对应急电源的安装位置要求改为:
11规则沿用了08通报的描述,在随后的修改通报中都未对其进行修改,19规则对08通报的描述进行的适当的调整但基本意思不变,即:
也就是说在08通报(2008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内河船舶其应急电源的位置没有强制要求,而在08通报(2008年3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内河船舶其应急电源应当安装在干舷甲板及以上的位置,也就是说不能安装在机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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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蓄电池的检验要求为什么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几乎找不到?
答:确实《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于蓄电池的描述相对较少,但是注意从99内规至最新的2019内规在章节开始都有一句话
也就是说蓄电池还需要参照CCS的入级与建造规范进行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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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对于内河船舶的临时应急电源安装在机舱是否可以?
答:分情况看,对于在08通报(2008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船舶,规则都用了这样一条描述:
规则明确允许充电功率不超过2KW的蓄电池安放在机舱,但是很多人会认为规则并没有说超过2KW的蓄电池不能安放在机舱,因此觉得充电功率超过2KW的蓄电池可以放在机舱,这是不对的,上一个QA已经提到过,对于蓄电池的检查还要参照CCS的内河钢制海船入级与建造/入级/建造规范,而在CCS的规范对于蓄电池的要求如下:
所以根据CCS的规范,蓄电池如果充电功率大于2KW是不能设置在机舱的。
在08通报(2008年3月1日)及以后的规则明确规定:
所以对于在08通报(2008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船舶的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安放位置如果充电功率大于2KW不能设置在机舱,充电功率小于2KW的蓄电池可以设置在机舱,对于08通报(2008年3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其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无论充电功率大小都不得设置在机舱内。
第三部分
常见缺陷
由于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于蓄电池的要求相对较少,大部分缺陷来自船级社相关入级和建造/入级/建造规范的要求,且内河船与国内航行海船的建造规范关于蓄电池部分的要求几乎一致,并且历次改动浮动很小,因此下述常见缺陷不做内河船与海船区分也不作时间区分,可以视作通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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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缺陷:蓄电池的存放缺陷
(1)XX(位置)蓄电池之间的间隔小于20mm
(2)XX(位置)蓄电池的托盘蓄电池组的托盘、箱、架等内部结构,未采取防止电解液腐蚀的防护措施/XX(位置)蓄电池未采取有防止漏出的电解液与船体接触的有效措施
依据
2
第二类缺陷:蓄电池间的缺陷
(1)蓄电池间未与其他舱室有效气密
依据:
(2)蓄电池间电缆未穿管敷设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依据:
(3)蓄电池间机械通风使用非防爆型风机
依据:
(4)蓄电池间风机防火网破损
依据:
来源:南京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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