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国设立三个船舶排放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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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具体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海礁外延12海里处
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
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
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
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
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
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图2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三)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图3 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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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控制要求
(1)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2)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3)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4)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5)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其他进一步举措。
(6)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注:今年早些时候,包括上海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以及浙江海事等均已发布通告表示自2018年10月1日起,驶入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内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南通港已于2016年4月1日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2017年9月1日,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全面提前实施交通运输部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即所有船舶到港以后按要求换用低硫燃油或使用岸电、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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