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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是否行将终结?

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已流通了一个多世纪,是国际上最广为人知的救助合同。近年来,我们发现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案件数量逐渐减少。据劳合社统计,2016年共签订了42个合同,而且这只是因为11月和12月发生了一连串损失事件。先前的最低记录是2014年的37个合同。相比之下,2000年至2010年期间每年平均有60多个合同。这一减少情况使得许多评论员认为,劳氏标准救助合同行将终结。重建对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的信赖和信心成了国际救助联合会最近在伦敦开展的年度会议上最主要的议题,且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得到了劳氏救助组织(Lloyd’s Salvage Group)、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和海事律师组织(“Admiralty Solicitors Group”)的支持。

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有利有弊。普遍看法认为签订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是保护船员、财产和环境最安全的方式。劳氏标准救助合同被设计为可以不经协商条款即可签订的合同,在发生海上事故时,可以避免任何时间损失并最大化救助机会。对于许多船长而言,这可能是最重要的事情了,因为他们认为当船舶在海上遭遇潜在危险情况且其对船舶的控制受到影响时,签订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不会受到任何人的指责。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最好的一点在于,它是一份公认的“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报酬需经劳氏救助仲裁委员会在伦敦主持的仲裁程序确定。环境保护要素也并入其中。《国际救助公约》列明了评估救助人报酬的基本原则。

本文中,我们审查了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数量减少背后的情况,并思考是否可以或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改善这一局面。

为何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使用数量不断下降?

劳氏标准救助合同起源于船长经常面临困难局势却无法征求他人意见的时代。没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网路电话(Skype),甚至无法给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的办公室打电话。当时,保赔协会和财产保险人常常是最后知道事故发生的人。而如今他们通常在事故发生后约一个小时内就可收到通知。根据应急响应方案,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团队将集结,为船长提供即时支援和指引。因此,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尚有评估局势、分析风险和讨论选择的余地,救助合同的格式及其条款故而受到了更多关注,而过去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可能已在未经任何磋商的情况下就予以签订了。

通讯技术和速度的进步也影响了救助人。他们现在可以通过其代理人和渠道更快地获取信息,并以一种更加智能的方式分配资源。这导致了业务竞争加剧,进而导致救助人准备提出的条件更具灵活性。救助人通常认为他们能够提供替代方案,而过去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可能是可以选择的唯一方案。就替代方案而言,我们发现业内对固定价格合同或预先约定救助成功时价格涨幅的混合型合同的兴趣上涨。

除上述技术进步的因素和救助人之间在合同条款上的竞争外,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在船东/船长可以约束财产利益相关方的情况下,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可能遭到滥用。过去发生过令人遗憾的案例,事故本身属于小事故且能够经由商业拖带协议或其他固定价格协议处理,但却签订了劳氏标准救助合同。这种“连接拖带”情况正是人们通常认为不适宜使用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的典型情况。

问题在“VOUTAKOS”这一船舶丧失动力/连接拖带的案件得以着重突出。在此案中,当事方主张因天气状况影响,拖带作业十分艰难。初审对所谓“差异原则”作出了裁决,即,在简单的救助拖带案件中,报酬金额不得与商业拖带费率完全不符。上诉仲裁员大幅提高了裁决报酬金额。该案最终诉至英国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法官不同意上述上诉仲裁员的认定,即评估(公约第13条)报酬水平时,商业拖带费率是个完全无关的考察因素,但法院认为每个案件应根据其具体事实具体判断。法院认为“差异原则”是有瑕疵的,因为无法确认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视为简单的救助拖带案件,而且所有涉及船舶丧失动力的案件根据情况不同涉及的危险程度各不相同。“VOUTAKOS”一案后出现了讨论在原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的范围内为“连接拖带”案建立单独体系的趋势,但这一趋势可能已被针对船舶丧失动力案件采用设置基本金额与额外津贴的混合型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和/或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标准条款定制协议的趋势所取代。实际上,“连接拖带”案件的部分问题已在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制度外处理并得以解决。

有人担忧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体系存在遭到滥用的风险,且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有时会被用于不恰当的情形。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的L条款旨在禁止为促成签订劳氏标准救助合同而进行“诱导”(inducement),但该条款是否足以为担忧被诱导的一方提供救济,这是存在争议的。随着近来银行和金融服务业监管制度的加强,应当降低证明签订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时发生了诱导所需的举证标准。然而即使有足够救济,要证明发生了诱导或承诺了诱导条件仍是困难重重。

我们认为,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与这样一种看法相关,即相较于其他替代方案,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价格高昂,因而只适合于某些特殊情况。由于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所涉救助人为公共政策所认可的专业救助人,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下的救助报酬高于固定金额报价。同时,由于未达成约定,双方当事人不得不提请仲裁,而仲裁对双方当事人均造成了时间成本和诉讼费用,因此还会造成时间上大幅的延迟以及巨额费用。仲裁涉及对《国际救助公约》规定的原则和获救财产的价值进行主观评估。虽然经验丰富的救助从业者通常可对公允价格给出建议,但经常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因而还是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疑问、迟延和不确定性。自相矛盾的是,对救助人和海险保险人双方而言,公布的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仲裁裁决越少,未知的赔偿要素就越多。这一切使得人们普遍认为,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比排除了报酬计算公式中的主观因素且争议范围显著缩小的固定价格合同或混合型合同价格更高。

最后,还有人担心当事方的权利会因为签署劳氏标准救助合同而受到限制。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现行格式要求,在不存在协议的情况下,只有当对可以产生获得救助报酬的有效结果不再有任何合理希望时,合同才可终止。基于对救助成功的预期和获救财产的可能价值(届时经常发生争议的事项)而进行的评估是高度主观的。签订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可能阻碍船东及其保险人在不经救助人同意的情况下选择替代性合同格式的权利。此外,如果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并入了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且船东通过提供保赔担保而援引了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则此后在地方当局阻止救助人解除动员的情况下,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的终止将成为不可能。这可能使得保赔险保险人在认为船舶照看协议或残骸清除合同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时受困于被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套牢的境地。

如何使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变得更有吸引力

可以采取更多措施来释除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比其替代方案价格更高昂的疑虑。根据劳氏标准救助合同2015年报告(2016年报告尚未公布),200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平均救助报酬为获救财产价值的23%,并且总体比率呈下降趋势,何况现今财产价值也在下降。换句话说,对财产保险人而言,较之于放任财产全损的选择,海上救助意味着挽回了77%的损失,这从表面上看是物有所值的。

审订中的最新版劳氏标准救助合同2011已经试图消除已知的仲裁程序的不确定性,从而使仲裁裁决更具有可预见性。现在已经有一个仲裁裁决公布系统,旨在建立一个评估救助费用时可供当事人参考的判例数据库。但是在大部分救助报酬已经结清,且结算方案保密的情况下,其作用十分有限。目前,仲裁程序花费的时间已经缩短,但仍有提升空间。2013年,一个仲裁程序从指定仲裁员到仲裁裁决公布平均需花费231天,仍然十分漫长。实务中,从救助工作结束到双方就救助报酬水平达成合意,通常需要花费超过1年的时间。许多救助人和保险人认为这个过程过于漫长,因此目前有趋势正在尝试简化程序,使之更高效。

劳氏标准救助合同2011体系的其他部分也尝试解决了某些具体问题和不足之处,以期使其自身更具有吸引力。这其中包括建立一个新的简化体系,来解决救助涉及大量载货集装箱和多个货主且部分货主未投保时的问题。与此同时,劳合社也会借此机会更新了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的仲裁庭成员。

为吸引救助金额较小或不涉及法律争议且事实不复杂的案件在发生时求诸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劳合社实行了定额收费仲裁程序。然而,这个程序事实上并没有很普及,关于如何改进服务以提升其吸引力的问题尚在讨论中。虽然劳合社如此期许,但实际上约有80%的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案件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就已经解决,这多数是因为业内有一个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发达体制,能代表他们各自的客户就争议解决进行谈判和处理。

对于当事人寻求确定性的情况,混合选择是另外一种可以让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与之更具关联性的方式。美国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已经要求航至该等地区的船舶预先制定好应急计划,并确定保赔协会特别补偿费率和替代性的合同格式,包括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然而需要注意避免因任何混合选择而使船东处于不受保险保障或使救助人处于双重危险的境地。如援引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仍然需要告知保赔协会,以免损害保赔保险范围。这一风险可以通过在签订混合型合同时确保引入所有相关的保险人的方式来排除。

最后,第9条第(iii)款的终止规定仍然是国际救助联盟的利益和整个保赔业界关注的问题。目前保赔协会特别赔偿条款的终止规定尚在审议中。各种各样的选择也被提了出来,包括建议更公平地分配因地方当局阻止解除动员的决定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和/或在从劳氏标准救助合同转为商业/残骸清除合同方面更好地合作。然而,这些建议会如何被救助人和保险人接受,都有待观望。

结论

尽管目前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仍然有大量拥趸,但是随着时代变迁,我们看到了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的替代选择也正在发展完善。无可争议的是,在不损害船员、财产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任何意外事故中的经济利益相关方总是试图达成可能的最合算的交易。然而,整个海事行业都需要注意,尽管可以尝试采取最合算的方案,但不能损害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的初衷。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鼓励对海难救助的投入,吸引救助公司经营足以应对海上危机的专业服务。如果我们失去了应急响应能力,整个海事行业最终都会为此付出代价,因为救助公司会发现公司运营越来越难以持续。

以上具体内容虽是作者本人的观点,我们赞同作者的结论。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最重要的救助合同,在船舶、船员、货物和环境遭遇重大且紧急危险的时候,劳氏标准救助合同能够帮助遇难船舶的船长迅速与救助人签订救助协议,而无需花费时间讨论救助合同的细节。我们强烈支持船舶在遭遇劳氏标准救助合同设计使用情形时,继续使用劳氏标准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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