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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全面读懂银行“公转私”业务的风险与对策

客户将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以下简称公转私),银行是否可以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银行应尽到哪些职责?银行主要的风险有哪些?银行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一、公转私的监管政策变迁历史

一是央行于2003年首次以成文方式规范了银行办理公转私业务的规定,采取了以“5万为界,烦简分流”的原则。其第四十条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同时,央行要求银行在办理公转私业务时,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二是央行于2007年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角度,进一步简化了银行对公转私业务的审核。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为了防止付款单位利用该规定从事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央行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三是央行于2011年强调了对公转私业务中涉及可疑情形的管理。规定“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 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可疑特征包括“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其他可疑情形”。

四是央行于2018年首次提及在办理公转私时应对付款依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但该规定于20192月被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中规定,“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业约定基本账户合理单笔和每日限额。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超过限额限额的,应当向银行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企业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对限额进行调整。”

五是最高院最高检于2019年首次将非法提供公转私支付结算服务纳入到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二、公转私的正常情形

法律上不禁止正常背景下的公转私。实务中,公司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公转私资金支付需求完全受到法律保护。比如企业向个人借款、从个人处采购产品、雇佣个人开展特定工作等。实际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法付款依据均属于正当的公转私,如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保险公司的证明、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等。

三、公转私的异常情形

一是规避投资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为逃避20%税率的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改向公司借款,拟造虚假借款合同,达到真实利润分配目的

二是规避企业经营增值税。一些企业不缴纳增值税,请付款方公司配合,将原本汇到公司账户的货款,改付到老板自己或指定的个人账户名下。如此,从企业账目上则不存在销售收入所得。

三是拆分资金进行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空壳公司单位账户通过企业网银功能,采取公转私汇款操作,将资金转至个人账户后提现。典型案例如贵州都匀1.17亿元特大电信诈骗案、重庆3.25重大地下钱庄案。

四、银行办理公转私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对策

一是未识别公转私为可疑情形,违反《反洗钱法》可能遭遇的行政处罚。由于公转私完全可能存在洗钱背景或非法交易,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及人工干预均未识别的情形下。在洗钱案件的调查中,银行则可能因违反《反洗钱法》而导致行政处罚。如上文提及的重庆警方破获的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犯罪团伙利用空壳公司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涉案金额高达560亿元,涉案账户共计912个,交易大多通过银行的公转私业务平台完成,案涉多家银行金融机构。但遗憾的是,未有银行察觉异常。银行未能察觉,可能是基于利益的驱使,对银行而言,大量的资金往来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取得一定的结算收入,其次是能获得资金沉淀。这也可能是如此异动未能被发现的重要原因。

二是未识别公转私为非法行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可能遭遇的监管处罚。该通知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应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要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加强对银行卡资金交易的监测。对同一持卡人大量办卡、频繁开户销户、短期内资金分散汇入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确认存在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采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

三是未对非法公转私行为进行有效拦截,导致案件发生,受害人可能主张银行的民事赔偿责任。此种情形在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案件中发生的可能最大,如上文所述的贵州都匀1.17亿元特大诈骗案件,若银行在发现大量大额高频公转私业务后,关闭网银等电子渠道,要求客户在柜台办理,并提供付款依据。而在各类案件下,不法分子往往较难拿出合法付款义务,银行采取拒绝办理后,该类案件则较难既遂。

四是在主观故意参与大额大量非法公转私行为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恰如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联合发文《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将非法为他人提供公转私服务在情节严重时纳入到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受过行政处罚的;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五、银行办理公转私业务的主要风险对策

总体而言,监管或国家层面已加大了对公转私管理力度。银行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受理或办理该类业务,柜面工作人员也应当对该类业务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基于上述的风险点,银行可采取的风险对策可参考如下:

一是应充分认识到央行对于可疑情形的认定标准已发生明显变化2007年央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于可疑情形的认定,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共计18种情形。银行对于公转私的情形可对照标准一一对号入座。但2017年央行发布的三号令的修订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废止了过去的18种情形,取而代之的认定可疑情形的标准只有一句话,即“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尤其是“合理理由”的规定,更多的是基于主观判断,基于工作经验和风险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而看,央行实际上对金融机构对可疑的认定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是应重视对常态化利用网银公转私的企业是否涉嫌可疑或违法做出排查,并采取必要措施电子银行的推广和普及确实为支付结算带来很大的便利,但也可能称为违法的温床。对于长期使用网银或手机银行进行公转私的企业,尤其是经常将资金转让法人代表或个人股东的企业,银行应基于3K”原则,尤其是管户支行或客户经理,应对企业的交易背景是否正常做出必要了解,甚至由必要实地核查,避免因银行为非法交易提供公转私支付结算服务而承担风险。在认定为可疑情形,应及时关闭电子渠道。

三是应尽可能对付款依据的审查做出必要的实质审查这个实际上是回答了银行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公司给老板个人账户转钱可否办理?应该如何正常办理?”的问题。首先若银行认定为正常情形,当然性可以办理。其次若银行认定为可疑情形,应要求企业提供付款依据,根据审查情况采取受理或拒绝的操作。最后是若银行可以直接认定是非法背景,应直接加以拒绝。因此,对于付款依据的审查尤为重要。

首先要做出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用途与依据的匹配性,如若公转私备注用途为还款,则对应的付款依据为借款合同或欠条;若公转私备注用途为货款,则对应的付款依据为购销合同。若借款合同或购销合同明显为假,如公章缺失等,银行应给予拒绝办理。

其次建议做出必要的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判断。尤其是在国家加大了对公转私的管控力度之后,银行更有必要做出必要的实质判断。当然,我们不能把银行实质审查的责任过于泛化,银行毕竟是商业机构,不是监察委、不是公安法院,他没有更多的凌驾于客户至上的特权。因此,若客户提供了借款合同,我们不能苛求银行进一步要求客户提供个人向企业转款的流水,以验证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借款合同的真实性的责任更多的应在于提供方。该规定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也已明确。

最后银行要努力证明自己是“善意审查”。所以善意在法律上主要是认为银行无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比如银行明知是虚假的借款合同却仍然受理公转私,或者该企业已经在税务稽查中公告发布存在公转私逃税的情形,银行仍然置若罔闻受理。

四是进一步优化与企业客户签署的单位账户管理协议。有必要对公转私业务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客户的合法合规进行公转私业务进行责任约定,加强对客户公转私风险责任的强化,以更好保护银行自身。

、企业主也深刻应认识到当前形势下违法公转私的法律风险

一是税务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通过以借款的方式公转私,完全存在逃税嫌疑。伴随“五证合一+税收实名制认证+国地税合并+个人税号+信用体系+个税改革+智能化税收征管”的征管改革,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也将列入稽查重点。监管部门通过对私人账户资金流向的稽查,很容易发现企业两套账、偷漏税等行为。

二是连带风险。公司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情况下可以认定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附件1:本文所涉案例清单

1)贵州都匀特大电信诈骗案

2)重庆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

3)企业逃税刑事处罚案

4)税务局逃税行政处罚案

附件2:本文所涉法规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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