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涉税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被称为“证据之王”。目前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低质量、低质疑、高采纳”的情况仍较为突出,故,如何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已经成为律师、检察官、会计师等相关实务工作者亟需了解与掌握的专业技能。基于此,本人现结合20多年涉税刑辩教学经历及30余年执业中涉税案件经验,在2022年新春来临之际,做如下简单总结分享给诸位同行。
一、从司法会计鉴定主体方面进行审查质证:
1、审查接受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2、审查是否在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范围;
3、审查司法会计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
4、审查是否依法通过年审、是否能正常开展相关会计业务等;
5、审查司法会计鉴定人品行,如有无违反鉴定纪律的行为;
6、审查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经验水平,如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时间,鉴定案例,擅长领域和学术成果,同行业的评议。
二、从司法会计鉴定客观方面进行审查质证:
1、若鉴定意见依据是全部或部分源于言词笔录证据等非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应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若司法会计鉴定依据的检材存在不充分、不客观等实质性瑕疵,鉴定意见同样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包括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实施、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阶段是否均为合法。在实际审查质证时,应当对鉴定程序的全过程进行审查;
4、司法会计鉴定的检材来源应当由委托机关依法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不能通过自行调查或其他实质性程序取得检材(一般审计报告可以自行通过函证等方式取得必要的审计材料),也不能自行接受检材提供方直接提供的检材,否则将属于鉴定材料取得方式不合法,直接影响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应涉及对定罪量刑等法律问题的判断。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协助查清犯罪事实,但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否,不应与鉴定报告本身有关。
三、从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鉴定委托的合法性、鉴定材料来源的合法性、鉴定手段的合法性审查。
1、不能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2、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否超出会计司法鉴定范围。实务中超范围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普遍存在的。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律问题作出认定;二是,对资金性质或现金轨迹作出认定;三是,对嫌疑人主观心理作出判定的情形。
3、是否客观、中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结论,只有与待证事实相联系才能成为适格的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若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或者对于鉴定机构作出的推测性结论因缺乏客观性与唯一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案件中的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5、审查委托机关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查是否有委托书、委托鉴定函或委托协议;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要求是否与委托书中的委托内容相一致;
6、审查鉴定意见书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是否注明委托人?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委托事由、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是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7、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明确鉴定要求?是否注明鉴定过程和论证过程?是否明确检验方法;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文书出具日期,且不超过鉴定期限;
8、如果是重新鉴定或补充,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符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要求;
9、审查鉴定意见书采取的鉴定方法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社会认可的标准的优先顺序进行;
10、审查鉴定意见书论证过程是否过于简单,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缺少相关表格、图谱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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