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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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期
《民法典关于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未对此进行规定。《民法总则》第146条以对过去的民事法律无效事由的整合、修改为基础,将原《民法通则》《合同法》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行为无效事由予以修改。本条沿袭了《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内容无变化。以下小编就本条相关的法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予以整理,供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条内容。
5. 买卖房屋时为节省税费而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属于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过户至相对人名下,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赠与房产的合意,行为人出示的买卖房产协议书及银行取款、转账凭证等充分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签订赠与合同系为节省税费,而赠与合同系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72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9月2日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29~730页)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0~7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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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第2587期
内容编辑:小舟 排版编辑:Alice(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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