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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有争议,怎样提起行政复议?

农民对土地补偿有争议是很常见的事情,我国法律规定了“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今天小编具体讲一下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有异议的。(2)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类别、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3)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

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

在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中,对补偿争议的“裁决”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为原征地批准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并由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不同的审查方法:

在行政复议的实践中,行政机关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书面审查办法;行政复议机关只对申请材料及证据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原则上不向复议双方了解情况,也不做相关调查。二是当面审查办法。行政复议机关当面审查的方式是多样的,既可分别听取意见,也可将各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调查、质证辩论。

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掌握第一时间的信息,及时查阅、了解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2)分析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公证(3)注意行政复议的期限、期间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起诉期限: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措施:

对土地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或裁定属于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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