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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县民族中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序言

逊克县民族中学校是一所农村寄宿制初中学校,位于逊克县建兴街3号,邮政编码164499。其前身为边疆中学(1995年建校),先后经历两次合校(2007年3月与逊河中学、干岔子中学、松树沟中学、新鄂中学、新兴中学合并,2010年2月又与宝山中学和克林中学合并)。2012年8月经逊克县编办批准,更名为“逊克县民族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逊克县民族中学校系公办普通初级中学,国有事业单位,隶属于逊克县教育局,全部财产属国家所有。学制三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条 学校生源为逊克县区域内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经逊克县教育局统一进行阳光分校录入。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二十四个班级,总体不超过800人。

第四条 本章程对学校和学校的管理者、教师、职工及全校学生均具有相应的约束力。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弘扬中华文化,传承民族精神,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即学校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得到舒展,个性特长得到张扬,发展潜能得到激发,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大量高素质的建设者。

第六条 办学理念:“用爱和责任为学生一生奠基”,即学校教育以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把“爱和责任”贯穿于教育教学过程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学校办学的质量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看成学校的生命线。

第七条 办学目标:把学校办成为德育特色彰显、教学过程扎实、学生学有所长、民族文化氛围浓郁的现代化学校。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身心健康、举止文明、特长彰显。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

第九条 校风:团结、奉献、求真、创新;学风:乐学、善学、勤学、会学。

第十条 校训:知行合一,立德树人。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或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1.依法自主办学,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2.管理学生学籍,实施奖励或处分;

3.聘用教职工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4.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各种设施及经费;

5.依法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扰。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规律,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

5.依法接受家长、社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副书记一名,副校长三名,协助校长,负责各自分管的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为:

1.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逊克县民族中学校支部是学校政治核心,支部书记由逊克县教育局党委任命。党支部在政治上起到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学校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同时,领导学校工会和共青团工作。学校共青团、少先队、,政治上、组织上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在学校分管德育校长的具体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独立开展活动。共青团受党支部委托,指导少先队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有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等实施方案,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审计、监察、卫生、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德育副校长任副组长,组员有政教处主任、团总支、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年级组长、道德与法治教研组长、班主任及其他人员。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德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近期德育工作计划,统领全校德育工作,努力使学校德育工作内容时代化、活动序列化、形式多样化、效果实际化。同时积极推动“廉洁教育”的深入开展。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生活即教育,教育即为了更好生活”宗旨,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完善团队组织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提倡人人参与。积极创设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类、体育文化类和综合类等学生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走出校园,走向家庭、社会、大自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学年课程计划,凸显美育活动课(民族舞蹈、剪纸、冰雪画、色彩、素描、声乐、书法、面塑等)、体育活动课(篮球、排球、乒乓球)、鄂伦春语课、阅读课等,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的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通过实行“五育并举”教育措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培育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树立民族团结、互相尊重、共同繁荣的思想认识,丰富学生的精神家园。

第三十条 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学校建立由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学校课程计划,通过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完成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功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控制作业量、提高作业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组织考试,做好教学质量的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对各专用教室的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设施,尤其是现代化设施的合理使用。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教辅资料的征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围绕新课程和新课改,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科教师的公开课、基本功竞赛、主题教研等活动,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艺术、科技、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艺体活动和各类艺体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审美水平;借助中华科技馆展览等活动,开展科普教育,营造STEAM教育氛围;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身体素质。

学校分年级逐步在全校推广“阳光体育2+1”项目,有计划地培养艺体技能。通过体育/体活课、大课间、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运动会、一次艺术节,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艺体竞赛。充分利用体育场馆、仪器设备、师资等教育资源,全力打造特色篮球基点校。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规范卫生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新冠肺炎、诺如病毒等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做好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工作。积极创建“无烟校园”,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政教主任、团队干部、年级组长及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努力营造适合学生身心发展需求的校园氛围。

第三十四条 以手机、睡眠、读物、体质、作业管理(简称“五项管理”,后加一项考试管理)为切入点,全面落实“双减”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措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坚持疏堵结合,严格执行学生手机禁止进校园制度,设置校园公共电话,方便学生与家长联络。

引导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睡眠管理计划,形成家校共管合力,保证学生9小时睡眠时间。

建立课外读物进校园遴选审核制度,健全图书室管理、师生借阅制度,堵住不合规读物进校园通道。

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建立健全体质健康测试和抽样复核制度,按规定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全面了解学生体质情况。

高度重视作业质量,布置差异化作业,在“控量”的同时力求 “增效”。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确保学生在课后服务期间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并得到有针对性的课外辅导。

认真组织期中、期末考务工作,规范考场布置,严肃考风考纪,客观公正批阅,全面深入分析,使考试管理过程具有规范形、考试成绩和学生答题情况具有参考性。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云教室等功能教室的建设,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积极总结经验,形成教育科研成果。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逊克县教育局的具体部署,接收逊克县域内小学六年级毕业班学生入学。非学区学生入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实行阳光分校、阳光分班,认真履行“四零承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维护学校荣誉,为校争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市、县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初中三年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有住宿需求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标准的住宿及就餐。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团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中小学生承接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县管校聘”实施方案和公开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八)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有权参加市县校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享有申诉权。

(十二)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

(五)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构建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云教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等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逊克县教育局财务中心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借助家长委员会或社会力量,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依靠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逊克县教育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党支部会议、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成员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逊克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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