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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的行为需要规范

教育者的行为需要规范

 

作为一名普通教师,我应说一句真实的话:“现在的学生愈来愈难教了。”也许我应该承认,作为早已脱离青少年时代的从教十多年的老师,我早已落后于时代,同敏感于时代的学生之间有了一些隔膜——时代的鸿沟。是,我应该承认。但我只承认“时间的鸿沟”,绝不承认“知识的鸿沟”,并不是我所拥有的所有知识都已为时代抛弃。“难教”,并非知识上的,而是对“行为规则”的遵守。

如果,学生在知识范围内向老师挑战,我——我想也应该是所有的为人师者——绝对是欣喜而且欣慰的迎接这一挑战。但如果学生企图扰乱应有的行为规则,小而言之,如打乱课堂或学校秩序,以获得在课堂或学校范围内的绝对自由,这才是每位教师难以容忍的。

“难教”也许应该从这一意义上理解。

我认为,受教育者的行为急需某种规范。

一、   受教育者现有的规范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我仔细查阅了如下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几部法律对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成为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有力武器。

由于传统的原因,这些法律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规定更详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四条规定,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第十五条规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于有这些规定,近年来很多家长把老师告上了法庭或教育方管部门。在此,我绝非指摘以上规定,教师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必然要承担有异于其它行业的责任,必然要有不同于其它行业的规范。相反,我认为它们是必要的,而且非常人性化。

但我觉得奇怪的是:怎么从未听到教师把学生或学生家长告到法庭的事?也许是我太孤陋寡闻;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太少,以至于我未能听闻。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会少?

其实,教师受侮辱,权益受侵害的事还是比较多的。如2006年,我亲见某校女教师张某,在课堂上教育某生要他做作业,该生扯住张老师的头发并按倒在地痛打,以至该老师有近两个月未能上课;亲闻邻近某高中四位学生把授课老师痛打一顿后扬长而去。这些算是严重的侵犯老师的人身权利了。也许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其它法律处理。那就再列举另外几种常见现象:

1、一学生在课堂上反复讲话,老师反复教育无效。

2、一学生上课经常迟到、早退,反复教育无效。

3、学生不完成作业或是态度马虎。

4、某学生在课堂上辱骂老师。

5、课堂上,一学生反复打岔,用游词惹得全班哄笑不止。

试问,老师该如何处理?回答肯定是:教育。可教育无效。

翻阅各书,仅《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在教育无效时,老师到底该怎么办?明显的是,在以上各例中,老师实施教育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甚至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受到了损害。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学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许“法律责任”太重,但至少是有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各种法律法规,甚至《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仅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而没有规定他们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也许开除,处分算是吧,但如还未到如此程度呢?

二、   教师的两难处境

    我相信,至少是大多数因体罚学生而受到纪律处分的老师都是极负责任的教师,而且他们也是知道并了解法律的,他们的违法行为,目的并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权威与尊严。正因为如此,我才觉得太多的因体罚学生而受到纪律处分的老师是极冤的。至少是算很窝囊。

法律赋予每位教师实施教育的权利,实施教育是每位教师的责任与义务。一名负责任的教师,不仅是“解惑者”,更是学生思想的“引导者”,是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者,是学生个性的“塑造者”,是现代精神的“传播者”,是蜡烛,是火炬,是渡船,也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作为一名教师,我常自问:应该是这样吗?应该是。你已经是这样了吗?没有。为什么没有?我自认为肩太瘦弱,不足以担此重任。

然而,社会希望是。社会希望每一位老师用并不宽阔的肩膀去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就是,奉献!

素质不高的一名学生在课堂用他自己的方法扰乱课堂秩序,屡教不改,你,作为一名肩负重任的教育者,你该怎么办?除了苦口婆心的口水战之外,你能找出法律依据来保护你此时实施教育的权利吗?此生只需要一个办法就可以让你所有的口水付诸东流——不理;他甚至可以和你讲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讲道理不听,教育无果,让他到一边去?有歧视的嫌疑,非法。让他出去?他享有在教室读书的权利,非法。拉出去?更有体罚的嫌疑,非法。骂他?有辱他的人格尊严,非法。任其自由?那还有教育?

在这一刻现实中所有的执法者都消失了,教师在自己的内心制定了法律,并判决执行。——可是,教师能是执法者吗?任何时候都不是!于是很多时候教师被法律找上了。

法律赋予教师实施教育的权利,却并没有交给老师保护这一权利的武器。自己放弃权利或轻微的触犯法律,这是教师之难!      

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学生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却并没有规定不履行义务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并非万能,教师并非万能。“给我一根杠杆,我可以撬起地球”,那是空话;“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大言不惭。以这样一些言论来指导并要求老师,那是绝对荒谬绝伦!使青少年在危险行为或不良行为面前,知有所止,形成良好的自律,那不仅是教育者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但是现在的社会和制度却把这一责任全部转嫁给教育的具体实施者——教师。结果肯定是不会很美好,或者是教师只说不做,学生心无所惧,逐渐无法无天;或者是教师说了又做,教师触动地雷,炸伤自己。

是否可以这样说,现行的法律法规与社会对教师的期望无意中联手给老师们设了一个陷阱?然而陷阱中的受害者绝不仅仅是教师。

三、陷阱里的另一类人感受的诱惑

《半月谈》1999年第22期:“和70年代相比,进入90年代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2-3岁”,“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率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八十年代陡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

这已经是过了时的数据统计了,现在不知是怎样,但相继见报的徐力杀母事件,云南马加爵事件等,无一不是轰动全国,引起了人们对教育的深层次的思考。教育的困境原因是多方面的,绝不仅仅与教育界有关。但现有的教育到底应该怎样?

教育的目的,首先是应成人,然后是成材。先应成为一个人,一个能在现代社会中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享受自由、民主所带来幸福的人。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历史的封建传统、现在的经济大潮,包括西方的无政府主义和东方的伦理纲常,包括从家长 到社会的期求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都造成现阶段中学生思想的矛盾:一方面是服从的传统,另一方面是对自由的盲目追求。义气思想、拜金主义、利已主义、个人中心、依赖意识等都严重影响到学生成人——成为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却没有有效措施保证受教育者承担自己的义务。这种权、责的失衡,正助长着受教育者盲目自由的倾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们的教育追求应是既不造就盲目追求自由而大肆破坏的人,如马加爵、徐力一类,也不造就盲目服从、丧失个人意志的孔乙已、范进一类。真正的建设者应是即有自由意志,又有社会责任感的人类。我们的教育正如中国社会的传统一样,往往易于矫枉过正,走向极端。似乎素质教育要培养学生自由、民主的意识,就应放任自流。

西方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已认识到盲目自由的危害。如美国就有《家长/学生守则》,规定了不履行义务时,当事人、甚至监护人也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如对学生着装进行规定;对吸毒提出处罚条例;明确规定课堂纪律,课堂上讲小白话要减少该生的休息时间,两次上以违规,学校会给打父母电话,让他们把自己的孩子领回去等等。(详见《湖南教育》2004年15期《美国学生的规则与自由》)。

作为具有几千年教育传统的中国,作为一个中国的教育工作者,我们对自由与民主的态度应该是辩证的;对教育,更应如此。

结论:

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在受教育者的权利、责任规范上的失衡,不仅危害到教育实施者,导致了很多教育者知法违法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教育者的权利享有;而且导致盲目自由主义的产生,危害到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影响了未来国家建设者的素质。

因此,我认为——虽然我对法律知之甚少——我们应有一些必要的规范或者说是法律法规规定受教育者在作出不良行为或危险行为后的责任,以此约束受教育者的行为,引导受教育者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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