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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江西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7号 2006年12月):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6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元以上的。
(三) 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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