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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适用《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


”二、关于适用范围

(一)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的计量,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1)采用公允价值 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4)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7)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适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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