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二)列报基础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自资片负债表日起至少12个月,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应当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
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过去每年都有可观的净利润,并且易于获取所需的财务资源,则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易于判断,这表明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而无需进行详细的分析。
反之,如果企业过去多年有亏损的记录等情况,则需要通过考虑更加广泛的,相关因素来作出评价,比如目前和预期未来的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资的潜在来源等。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
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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