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最近2个会计年度末的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正常经营的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确需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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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十一)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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