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应用指南:
七、承租人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的除外。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识别应纳入租赁负债的相关付款项目是计量租赁负债的关键。
1 . 租赁付款额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
租赁付款额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 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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