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推出了一期关于夫妻离婚时,其中一方若有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会被“净身出户”的新规解读文章,“王宝强及马蓉二人离婚案”恰恰涉及类似情况,所以网友对这篇文章内容的关注度极高。
很多网友在文章后面留言,提出了更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们梳理后发现,关于夫妻房产的分割问题最为普遍,所以这次我们对这个问题涉及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尽量帮大家解决疑问。
房屋归属具体情况分析
1、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
解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有房屋”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夫妻中一方出款、并独自还贷的房屋所属;
解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3、夫妻中一方出首付,两人共同还贷的房屋所属;
解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有出资的房屋所属;
解读: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5、为其中一方旧有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出资修缮/扩建等情况;
解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6、一方父母出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儿子(或女儿)名下的房屋所属;
解读: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7、一方父母出款购房,登记在非自己儿子(或女儿)名下的房屋所属;
解读: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否则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如果一方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
8、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所属;
解读: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或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的,均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文中列举了夫妻生活中所属房屋最最常见的几种情况,虽然这么看起来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比较简单,但是夫妻之间往往会掺入很多各种各样的额外问题,就会让看似简单的房屋分割变得更加复杂。如果是那样的话,我们建议您在需要时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以保护自己应得的财产。不过,我们最最希望的是,每一个家庭都能幸福和谐,没有家庭的破裂,也就不会有这些本不该出现的“麻烦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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