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发布,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逆转历史的举措引起一片哗然。而且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目前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今天财税通就和大家一起回顾、分析一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的行业
1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试点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均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单份最高限额为1万元专用发票,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4号规定)
自2016年11月,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并取消了“单份专票最高限额不超过一万元”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
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7年3月1日起,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即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均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3
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即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均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
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均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5
因小规模标准提高而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的,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除销售不动产外,仍可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区分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注意事项
1、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服务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的前提条件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如果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对于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过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所有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
4、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其他明细专栏。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特别提醒: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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