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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征到行动---意向性的自然主义进路(续一)

【剑桥西南处有个苹果园,偶尔约吴老师在此喝点下午茶、吃点东西什么的,但更多的是与他一起晒晒太阳、迷瞪一会儿,清醒时就聊些无关学问的话题,时间久了,竟然发现“学问”长了不少,看来功夫真的在诗外啊!】 

第一章  成问题的意向性

从古到今,人们为什么对意向性始终保持兴趣?换句话说,意向性为什么会成为哲学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本章首先叙述有关意向性的争论,尔后分析争论的原因,最后阐明在认知科学兴起之后人们是如何对待这一问题的。 

第一节  意向性问题的源流和焦点

一、布伦塔诺之前有关意向性问题的阐述

意向性问题作为现代心智哲学的一个问题,是由奥地利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弗朗茨·布伦塔诺提出来并加以论述的。其实,有关意向性问题的思想古已有之:意向性问题的哲学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早在公元前5世纪,意向性问题可能就已经被爱利亚的巴门尼德看作一个问题来看待了。比如巴门尼德说:“要用你的心灵牢牢地注视那遥远的东西,一如近在目前。”“可以被思想的东西和思想的目标是同一的;因为你找不到一个思想是没有它所表达的存在物的。”尽管人们对此有争议,但毫无异议的是,高尔吉亚和普罗泰哥拉等智者的确把意向性作为一个涉及一系列严肃问题的问题来研究了。柏拉图则把这个难题突出出来并在几篇长篇对话中进行了讨论。比如在《泰阿泰德篇》中,柏拉图通过追问我们如何能够思考非存在的事物,就清楚地提出了意向性问题。在后来的哲学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对意向性问题的各种理论解决方案,包括从诉诸内在表征的亚里士多德到强调思维的非存在对象的早期斯多亚学派以及诉诸命题和其他语义实在的后期斯多亚学派。[1]

我们想着重考察一下亚里士多德的有关思想。在《灵魂论及其他》这部论著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心智理论。在他阐发了关于灵魂的基本观点之后,亚里士多德进一步研究了心智感知和认识事物的方式,建立了以感觉经验为基础的认识论。他首先分析了感觉的性质,认为感觉包括活动和对象两个方面。感觉活动就是感官的运动。感觉对象分为“本质上可感的东西”和“偶然地可感的东西”。前者作为感觉内容的可感对象,它是感觉的本质内容,与感觉活动有着不可分割的必然的联系;后者是作为外部事物的可感对象。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明确地表明,通过感觉对事物的认识,所感知的并不只是纯粹的外部对象,而且也包括在心智中呈现的东西:“感觉从一般和全部意义上来说,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撇开质料而接受可感形式的能力。”[2]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研究了人类心智的理智活动。正是在这里他提出了心理意向性的基本论题,并对之进行了初步探讨。亚里士多德通过与感觉活动的对照来阐发理智的属性。他认为人类心智的理智活动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理智活动的原因在于理智自身,而不像感觉那样来自外部事物的作用。理智活动是心智内部独立运动的过程。其次,与感觉不同,理智的对象与理智的内容是同一的。最后,理智是非混合的,理智活动不像感觉活动那样与身体相混合。

亚里士多德认识到,从感觉到理智的心理认识活动都是通过指向一个对象和目标而实现的。感知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感觉的内容,所指向的目标是可感形式;想象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可感形式,所指向的目标是印象;而理智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则是印象,所指向的目标则是可知形式。

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思维和知觉中,心智获得事物感知的形式而无须获得它的内容。就是说,被感觉的对象存在于感觉着的主体中,感觉包含了感觉对象,只是排除了感觉对象的质料(内容)。质言之,被思想的对象存在于思想者的理智中。比如,当我思考或者感知一匹马时,我的心智接受的是马的形式。当我的思维指向马的时候,马的形式存在于我的心智中。但是在我心中的马的形式不同于真实的马。在真实的马中,马的形式是自然存在(esse naturala)或者在自然中存在,而在我的思维中的一匹马,马的形式则是一种意向的存在。

    亚里士多德关于感知的内容和形式的思想成为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意向性理论的直接源头,意向性一词就是起源于中世纪拉丁语intentio[3]。在经院哲学家那里,意向性一词成了认识论和逻辑学的专门术语。圣·安瑟伦在他的本体论论证中就曾指出:如果上帝被思想,那它也就存在于思想中或理智中;同样的,如果我们想什么,什么东西就作为对象存在于思想之中,它就是意向的对象。在此基础上,他还进一步比较了思想中的意向对象与实在中存在的完善性。在他看来,如果意向对象即思想中的观念是完善的,那么它在实在的世界中也一定是完善的。[4]

彼得·阿伯拉尔也在他的概念理论中提出过类似的观点,认为:“个别事物是产生共相的原因,但共相一旦产生,便成为不依赖于个别事物的心灵印象。即使个别事物消失,印象仍然存在。”[5]只是阿伯拉尔认为印象只是思想中的意向对象,它们的完善性与实在世界中的完善性是毫不相关的。

    第一次从心智哲学的角度来使用“意向的”一词的哲学家是托马斯·阿奎那,他引入“意向的”这个概念来描述心理意识现象的特征。在他那里,“意向的”这个词既有意愿和冲动的意思,同时又有心智把握对象的意思。他接受了亚里士多德把心智活动区分为认知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思想,并把它们进一步分为纯粹的和不纯粹的两类。他认为,心智认识的对象就是心智的认识活动所构建的东西,所以认识活动就是构建认识对象的活动。理智活动是心智的纯粹的认识活动,是不涉及肉体的活动,它认识的是纯粹的精神实体,是心智中所具有的那个对象。所以心智的意识活动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它总是指向某个对象。托马斯·阿奎那对心智活动之意向性特征的明确表述和论证是从心智的实践活动或意欲活动方面展开的。他认为,作为心智之纯粹的实践活动或意欲活动的意志,本质上必然是指向特定目标的行为,因为它是心智由内向外扩展的活动。心智的意欲活动是理智活动和意志活动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对象化活动。但理性优先于意志,意志是一种追随认知的、产生活动的力量,意志的目标正是由理性确定的。意欲活动以认知为基础,意志使目标明确出来,指向目标,并启动行动去达到目标。

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阿奎那还进一步对意欲活动的构成要素、活动机制以及相互影响的过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心智的纯粹意欲活动实际上包含“意动”(motus voluntatis)、愉悦(fruitio)和意向(intentio)三个构成要素。意动是指心智根据理智判断朝向一个确定目标的运动,是一种纯粹的心智活动,是心智朝向一个目标的纯粹运动。愉悦是心智意欲活动的情感因素。意向则是心智意欲活动中的思想因素。但这种思想不是在心智的意欲之先对目标的理智判断,而是在意欲和意动之后心智对目标的理智性判断。意向因素是纯粹心灵活动中贯彻于全过程的因素,即使没有达到目标的确定手段,心智也会有对目标的意向。

阿奎那认为,无论是感觉活动还是理智活动,都只能把事物的形式接受到心智之中,并且这种形式在心智中是以一种肖像的方式意向地存在。他进一步将以肖像的方式意向地存在着的心智的内在对象划分为五种表现形式:感性印象、映像或图像、理解形式、理性印象、理智意向。起决定作用的是印象,前四种对象形式都还不是理智的意向活动的现实对象。只有最后一种“理智意向”才是真正意义上适合于理智的现实的意向对象,因为理智意向意味着不仅要与它自己的对象相一致,更为关键的是它要指向它自己的对象。而这一点,恰恰是触及了意向性的最本质特征,即它的“关于性”或“指向性”。

二、布伦塔诺对意向性问题的系统阐发

现代意义上的意向性是19世纪由布伦塔诺重新引入哲学领域后,才引起众多哲学家的争论。由于布伦塔诺第一个明确提出把意向性作为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特征,所以有学者把布伦塔诺的这个思想称为布伦塔诺论题。

    布伦塔诺认为,科学追求真理,对知识的研究首先要寻找真理所在。那么真理在哪里呢?显然,真理不能在物质实体或事件,如石头、雨水中找到,这些物体只有实在与非实在之说,而没有真假之分。在布伦塔诺看来,只有从心理现象或意识体验中才有可能确定真理,因此我们从事科学的第一要务就是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他说:“我们所有的意识材料被分为两类——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6]布伦塔诺正是从厘清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入手提出意向性问题的,他将意向性看成是心理现象的决定性因素。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类的特征,就是意识对某物的关系。每一种意识都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当然,与我们的意识发生关系的东西并不一定是存在着的,虚构的东西,如飞马、龙都可以作为意向的对象。心理现象只能在内意识中被知觉,而物理现象可以通过外知觉而被知觉。在这里,布伦塔诺的意思显然是心理现象是一种动态的意识活动,而物理现象则是静态的心理内容。这就是说,所有的心理活动都是心理现象,而心理活动的内容(印象、影像,意象等等)则不是心理现象,而是物理现象。物理现象是作为心理活动的内容被给予意识的。在下面布伦塔诺经常被引用的一段话中,他清晰地表述了意向性观点。

   每一种精神现象都是以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作对象在意向上的(有时也称作内心的)内存在为特征的,并且是以我们愿意称作(虽然并非十分明确地)与内容相关联,指向对象(这个对象在这个语境中不应理解为是某种真实的对象)或内在的对象性为特征的。每一种心理现象都包含某种作为其对象的东西,虽然它们并不是以相同的方式包含的。在表象中有某种东西被表象,在判断中有某种东西被承认或拒绝,在愿望中有某种东西被愿望,等等。这种意向的内存在仅限于心理现象所独有。物理现象没有显露出任何与此相似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它们说成是通过意向的方式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7]

布伦塔诺强调“意向的内存在”和“与内容相关联”,这容易让人们把他与托马斯主义的概念等同起来。但这是布伦塔诺所不赞成的,以致他最后连“意向性”这个用语也抛弃了。将布伦塔诺的用法与托马斯·阿奎那的用法加以比较,可以看出布伦塔诺的独创性;因为在经院哲学中使用的“意向”(intention)这一词表示在获取知识过程中在心灵中形成的特殊的心象或图像。这种“意向”是与所谓的人类知识的种的理论有联系的,而这种理论可以追溯到亚里斯多德的知觉理论(知觉接受对象的形式而不接受对象的内容)。托马斯·阿奎那实际上区分了感觉的意向(intentio sensibilis)和理解的意向(intentio intellecta)。同样,经常使用的经院哲学术语第一意向(prima intentio)和第二意向(secunda intentio)则分别指具体的对象和逻辑范畴。在阿奎那那里,从来没有关于与对象相关联的“意向”特征的任何暗示。而布伦塔诺从来不是孤立地使用“意向”这个词,他也从来没有提到经院哲学式的形式的心象。在布伦塔诺看来“与对象相关联”是最重要的而且是心智唯一持久的特征描述。意向性与物质不同,它不是自身封闭的,心理现象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样便对传统的联想心理学的意识内容的理解发生了转变,意识内容不再像自然事物一样是自身不变的东西。他说:

没有某种被听到的东西,也就没有听;没有某种被相信的东西,也就没有相信;没有某种被希望的东西,也就没有希望;没有某种被渴求的东西,也就没有被渴求;没有某种我们感到高兴的东西,也就没有高兴,如此等等。[8]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布伦塔诺的意向性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把对象包含于自身的心理活动,其二是这种活动指向对象。意向性的内存在是指心理现象把对象意向性地包含在自身之中。内存在不是不存在,而是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的一种意向性的存在,并且实际存在于现象之中。意向性指的是物理现象以意向的方式存在于心理现象之中,或物理现象作为对象内在地存在于心理现象之中。心理现象是唯一一种既能意向性地存在又能实际地存在的现象。因为心理现象就是指向性的心理活动,而每一种指向对象的心理活动当然都是实际存在着的。物理现象作为心理活动指向的对象,只能是现象地和意向性地存在着,而不具有实际存在性。

在以意向性为标准划分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之后,布伦塔诺又把意向性现象进一步分为表象、判断和情绪现象(或爱和恨)三种类型。

布伦塔诺认为,每个心理现象都包含一个对象的表象。这个表象的对象通常被限定在个体事物或实在者(entiae realia)方面。判断是接受或者拒绝一个表象对象的事物,判断是一种“叠加”的心理行为,它必须推测、预先假定另一个心理行为——显现的东西,因为每一个判断或者是接受的或者是拒绝的。判断总是肯定的或是否定的。并且由于一个判断的对象类似于一个基于判断的表象的对象,判断的对象可以是一个个体事物或实在者。布伦塔诺假设有两种情绪——他分别称作‘爱’和‘恨’。这样一来,情绪现象也像判断一样存在着肯定或否定,并且它们也像判断一样存在于预先假定的表象中,即任何所予的情绪的对象都是相应的表象的对象。

布伦塔诺格外强调表象在意向性心智中的基础作用,说:“这种表象行为不仅构成了判断的基础,而且也构成了欲望和其他每一种心理行为的基础。我们不能被判断、被欲望、被希望或被恐惧任何东西,除非我们有这些东西的表象。”[9]布伦塔诺这里所说的表象当然不能被理解为被表象的内容,而应当理解为表象行为。在他那里,表象是理解意向性的关键。因为心智活动以任何一种方式所涉及到的东西都不可能没有得到表象的。由此可见,表象、判断和情绪是意识对同一对象指向的三种不同的方式。这三种指向方式构成了具有意向性、与客体发生关联的心理现象的三种类型。

从布伦塔诺对意向性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其中包含着的以下思想:第一,他认为指向性是所有心理现象的共同特征,这种指向性是所有心理现象处于一种意向性的关系之中。第二,他认为心理现象是内知觉的惟一对象。这就是说,只有心理现象才是直接的、自明的知觉;而且也只有心理现象才可被真正知觉到。第三,意向性的心理活动总是以统一整体的面目呈现于人的内知觉。第四,表象是构成意向性心理行为的基础。第五,意向性不仅可以指向物理对象,而且可以指向意识本身,他把意向性这一特征归结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的指向。

三、20世纪西方哲学的意向性理论

(一)现象学对意向性问题的发展

    现象学的创始人胡塞尔从他的老师布伦塔诺那里继承并发展了意向性的学说。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重要区别,是把意向性问题从心理学的研究转向哲学研究。意向性问题在布伦塔诺那里原本是心理学的问题,而在胡塞尔那里上升为“第一哲学”或“认识论的基础”问题。布伦坦诺的意向性是一种心理意向性,而胡塞尔的意向性则是一种意义的意向性。“意向”在胡塞尔那里代表的是一种主动的、实际上是创造性的成就,而不代表某种被动的或仅仅是静态的指向性。胡塞尔是一位先验论的哲学家,他企图使布伦塔诺的经验的描述的心理学转变为一种先验现象学。   

    人们一般认为,对于意识的意向性的研究不仅是《逻辑研究》一书的高潮,而且它一直被胡塞尔看作是他对意识现象学分析的主要洞察。虽然胡塞尔把意向性问题在哲学领域中引起关注的功绩主要归于布伦塔诺,但是这并不能使我们忽视这样的事实:即胡塞尔大大改变了他老师的思想,以致连他们两人所谈的是不是同一个对象都成了问题。

    胡塞尔对布伦塔诺思想的修正主要表现为:(1)当胡塞尔把指向对象的意识的所指这个思想接受过来时,立即就抛弃了它们内在于活动中的这种思想(布伦塔诺本人是逐渐放弃的,并且实际上他同时也抛弃了“意向的”这个词)。因此,只是在胡塞尔的思想中,“意向的”一词才获得指向客体这种意义,而不是客体内在于意识的意义。而且,只是从胡塞尔开始,这样的指向活动才被称为“意向”,并被说成是与“意向的对象”,即意向的目标有关。因此,从此以后“意向的”和“意向性”这两个词就代表具有意向或被意向所指这种关系性质。(2)胡塞尔认为现象学是以意向性问题开始的。在他那里意向性不再被看作是一切心理现象的必要而充分的区别特征。施皮格伯格评论道:“胡塞尔唯一所关心的是对于被称作‘活动’的这一类现象的研究,而活动是由意向性这种特征的存在来规定的。”[10]

与布伦塔诺一致的是,胡塞尔把意向性定义为: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即意识必定是指向某个对象,意向性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指向性,而且意向性本身并不以意向对象是否存在为转移。胡塞尔是哲学史上将精神表象的指向性置于其哲学之中心地位的第一位思想家。美国哲学家德雷福斯因此认为他是当代认知心理学、认知科学和人工智能研究的开创者。

在胡塞尔早期哲学活动中,他把心理活动与心理现象区别开来。因为就心理现象而言,心理活动始终是一种意向性现象,可是感觉、感觉材料等等也是心理现象,但不是心理活动,它们缺乏意向性内容。他认为,意向的本质在于,在意向中有对象被意指,有对象被作为目标,但是在意识本身中并不能找到这一对象或某种与之相对应的东西,以体验方式出现的只是意向行为本身。各种意向性体验以多种方式相互连接为一个整体的行为。

    对于意向性活动的内容,胡塞尔从意向对象、意向性质料、意向性性质和意向性本质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关于意向性对象,他强调意向性对象对于意向性体验的超越性,即意向性中有某一对象被意指,但在意识本身中却找不到这一对象,对象可能被不同的方式所意指,可是对象始终是它本来的那个样子。他还把意指的对象与通过意向性方式表现出来的对象区别开来。意向的质料不是指被意向的那个对象,而是指正像被意向的对象。即使意向对象相同,但意向质料不同的话也会产生意义的不同,比如“晨星”和“暮星”。意向的性质不同,是指行为的类型的不同,是意向性活动指向对象的方式,是某一类意向性活动所共有的东西。比如,表征的行为、判断的行为感受的行为等等。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质料相结合就产生行为的意向本质。意向性本质指的是一个意向性活动的意向性性质和意向性质料所组成的统一体。一个意向性活动的意向性性质和意向性质料都是这个意向性活动的独立的、片面的因素,它们合在一起就构成这个意向性活动的意向性本质。

    胡塞尔还从表述与含义入手分析了意向性活动的结构,胡塞尔以语言表达及其意义问题为切入点来展开其意向性理论。语言表达是人类重要的精神活动,所以胡塞尔首先对“表达”这个概念进行解释:(1)“表达”是带有意义的记号;“表达”和“记号”是有区别的,“表达”都有意义,但并不是所有“记号”都有意义,尽管每一个记号都有与它所表示物的关系。表达的功能不同于语义学家所说的语言的实际功能与感情功能,后者是符号的和有目的的功能。(2)表达的物质外壳是字符或语音;(3)表达的内容是意义;所有的表达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意向。(4)人们通过他们所做的把意义加到物质外壳上去。可见,这种意义的表达是有方向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上述这种意义活动又可被称作“意向性活动”。胡塞尔认为,表述的本质仅仅在于它的含义。他认为在表述一个含义时,我们的意识活动通常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即意向性的行为、意向性的内容(意义)和意向性的对象。整个意向性活动是由意向性行为通过意向性内容而指向意向性对象的。

概而言之,胡塞尔早期意向性理论包含下列主张:他首先把意向对象分为“实在的对象”和“观念的对象”。前者是指存在于现实中的对象,后者是指想象的对象。然后指出意向对象和意向内容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心智的意向性活动是通过其意向内容而指向某个对象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没有实在性对象的意识活动。意向性意识活动可分为“理智的意识活动”和“情感的意识活动”。意识在进行意向性的对象化活动时,有两种对象化的可能性。一种是观念性的“意义赋予”,这是本质的;另一种是实在性的“意义充实”,这是非本质的,但它能以直观的内容充实意义意向。进行“意义充实”的意识活动,就是使意义在意向性的活动过程中获得实在的“形象”,使意义具体化、经验化。当我们听到一个词时,我们不是去体验这个词的观念,而是转向外部,把表达中显示出来的意义意向对准对象。意义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观念性的东西。意义与对象是不同的,不同的语词可以指向同一个对象,但它们的意义是不同的。比如,“等边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晨星”和“暮星”。他还研究了意识活动在对象化过程中“物料”和“性质”的关系。所谓“对象化活动的物料”,是指在意向性意识中所呈现出来的意识对象化的内容。意向性行为的物料就是实在的对象在意向性意识中的实在的“呈现方式”,其基础是对象的客体性物料,但它同时也是以主体意识的意向性方式对客体对象的意识性建构。所谓意向性“对象化行为的性质”则是指意识在意向性方式对客体对象的对象化活动中,意向性本身的质的特征。他认为即使意识对象相同,意识内容也相同,意识的意向性本身也可以具有不同的性质内涵。胡塞尔指出了意向性行为的对象化具有“放射”特征,即意向指向对象的方向所具有的一维或多维的性质。他还研究了意向性行为与“信念”之间的关系,指出意向性行为携带或不携带存在信念,并不以意向对象是否真正存在为前提,它只是表示表达者主体意向性的信念。他区分了人们的两种不同认识:“对对象的认识”和“对意识行为的认识”。他还从感觉材料与意向性意识的关系出发探讨了意向性的性质和特征。感觉材料被人的意向行为赋予意义使意向性得以指向对象。

总之,意向是任何一种活动的这样一种特征,它不仅使活动指向对象,而且还:(1)用一个丰满的对象呈现给我们意识的方式解释预先给与的材料;(2)确立数个意向活动相关物的同一性;(3)把意向的直观充实的各个不同阶段连接起来,构成被意指的对象。

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经历了从《逻辑研究》到《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I》的变化。根据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观点,意向对象与活动的相关物是同一的,并且胡塞尔一直说,在没有相关物存在的情况下,谈论意向对象是无意义的。只是在《观念I》中,意向对象作为意向对象,才与相关物区别开来(一棵树可以被烧掉,但是说意向对象能被烧掉则是无意义的),现象学才变成意向活动和意向内容的现象学。在《观念I》中,他提出意识的意向性活动是在时间中进行的,提出了周围域或晕圈等概念。把意向性活动的结构分为两个部分:意向性行为(noesis)和意向性内容(noema)。而意向性内容的结构又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意向性内容的‘对象本身’,也就是诸多意向性内容之间的一致性的极;第二个层次是意向性的意向性内容;第三个层次是意向性内容的‘周围域’或‘晕圈’。”在《观念I》中,胡塞尔还具体地研究了意向性活动建构实在的过程。

    我们可以从胡塞尔的意向性中区分出另外四个特征:(1)意向的“对象化”:这就是说,意向把那些作为(真实的)意识流的组成部分的材料归之于“意向的对象”。这些意向对象一般只有通过这些材料才呈现出来,通常这些材料被说成是感觉材料。意向的功能就是“解释”这些材料,也就是说,是这些材料与一个对象相关联,此对象本身不是活动的一部分,而是“超越于”活动的。(2)意向的统一:意向提供一种综合的功能,借助于这种功能,一个对象的各个方面、各种外观和各个层次,全都集中并合并于同一个核心上。(3)意向的关联:同一对象的每一个方面,仿佛都涉及构成该对象的有关的方面。(4)意向的构成:胡塞尔把实际构成意向对象的功能归之于意向。于是意向对象便成了意向活动的成就。因此,意向对象就不再被看作是预先存在的、意向活动当作已经给定的东西与之发生关系的相关物,而被看作是发源于活动的某种东西。意向活动的这种构成作用只有借助于胡塞尔称作意向分析的方法才能揭示出来。

意向性理论在海德格尔那里得到继续发展,他是从存在哲学的立场出发进行讨论的。他批评胡塞尔对意向性的讨论还不够彻底,指出胡塞尔试图通过分析主体的意向体验来说明认识的超越性问题,其出发点和论证方式本身就有问题。海德格尔认为意向性是第二性的,更为基本的范畴应当是此在在世界中的存在。人首先是一个“在世存在的”存在者,才有可能认知和表征世界,我们与事物浑然一体相互融合是表征世界的首要条件。认知活动是一种生存活动,正是意向性本身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才是超越性的存在。此在并不是由于意向性才具有超越性,而是相反。此在的超越性构成意向性的基础。海德格尔把意识活动的意向性研究改造为此在及超越性的研究,把先验现象学转变为基本本体论。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是要说明意向的构成,是使对象呈现行为的一种属性,而海德格尔是要用意向性理解存在。

存在主义者萨特也是从存在主义的立场论述意向性,他把意向性作为他构筑现象学本体论的基石。他对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进行了三方面的改造:(1)萨特否定了胡塞尔的先验自我的存在。(2)把胡塞尔意向性理论中的“感觉材料”从意向性理论中清除出去。(3)否定了胡塞尔意向性理论中的意向对象概念。萨特认为根本没有意向对象的存在,意识的超越性决定了它不需要意向对象这种非实在的中介环节就可以直接指向对象。

梅洛-庞蒂提出身体意向性,试图摆脱二元论。他认为必须找到一个这样的中介,即它既是存在和认识活动的主体,又是被作用的客体和被认识的对象,“身体-主体”就是这样一个关键性概念。身体概念既非单纯主体又非单纯客体,既不是物又不是意识,而是出于二元论对立之外的“混合的”存在者。在他那里,世界不是“客观的”、独立于人的存在,而更加强调世界作为已经“在那里”的世界揭示出来的功能。真正原始的意向性不是纯粹意识的意向性,而是身体的意向性。身体对于我们而言,不仅是工具和手段,也是我们在世界中的表现,是我们的意向的可见形式。我们的认知是我们和世界相互作用的认知活动的产物,也是与实现认知的身体活动相关的。当然,这样的身体已经不是意识进行意向性活动的工具,也不是对象世界的组成部分,而是人类根本的存在方式。身体的意向性功能表现在:它能够在自己的周围筹划出一定的生存空间和环境,并且与世界进行一种往复不已的相互作用。而恰恰是通过这样一种模糊的相互作用,我们才得以借知觉领悟到对象的意义。梅洛-庞蒂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得一种既适用于我们的意向性活动,而且构成我们对世界的全部关系的意向性概念,这种概念构成我们对他人的“行为”的基础。

(二)当代语言哲学的意向性理论

语言哲学试图从语言入手来探讨意向性问题,认为我们只有知晓了语言的意义,才能够理解意向性。在早期,语言哲学是从句法层面来研究和确定语言的意义的,认为语言的意义仅仅由“客观的”句法决定,而不涉及心理意向性问题。但是后来人们发现,语言的意义会因为人们对语言的不同使用而发生变化。因而语言使用者的心理意向性便成为语言哲学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所以,确切说来,语言哲学对心理意向性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语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而展开的。

    维特根斯坦的意向性理论是以其对西方哲学中包括布伦塔诺和胡塞尔在内的心理主义的批判为首要目的和出发点。有学者指出:“在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著作《哲学研究》中,有一些涉及意向性问题的论述。我读它们的时候,总觉得它们是有所针对性的,像是针对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11]心理主义认为心理学是哲学的基础,主张用心理学来阐释哲学,其意义理论是把思想还原为心理印象,认为意义是内在的给予。维特根斯坦要反对这种立场。他认为意义的意向性投射比心理状态更基本,它不同于心理的主观的经验赋予。维特根斯坦承认布伦塔诺意向性学说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如心(意识活动)确实在把图像或符号与对象相关联的时候起了某种作用。但是如何建立起这种联系?如何知道这种意向行为?意向内容如何与外在对象发生联系?他不同意布伦塔诺认为的通过内知觉直接知道的观点,他认为,我们根本没有那些称之为“看”、“听”之类的意向行为及其与意向内容和外在对象之间的联系。他主张“把意向性的问题放回到实际的生活中去。在实际的生活中,意向性总是与意愿的满足、意图的实现联系在一起的,……意向内容与外在对象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我们在生活中的行为建立起来的:如果没有这种行为,思想就达不到对象;思想并不长指向对象的触须,而是我们的行为把思想与对象相联系。”[12]

维特根斯坦提出两种意向性:一种是特别的心理,它倏然一闪,成为理解的心理基石;一种是指“回想”中所蕴含的意向性,这是一种展现为一个“可观的”理性过程的主体意指行为,并通过意指意义显出“物”,从而消解所谓的内在性,回到语言的处境,即语言游戏中。在这里从第一种意向性向第二种意向性的转变就是换一种“看”的方式。意向性就是“看”,就是发现“看”与“早先情景的联系,是一种追求有所外显的意义赋予。在他看来,所谓思想的“内在性”,只是指它具有明显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能力,使万物之被表象的基础,即构成“看之视野”在“物”的构造中把自己显现出来、表达出来、成为看的对象。

词的意义就在于它在语言中的用法,正是在语言的使用中,意向性呈现放射性的特点,并充满于语言的形式中,显示出语言的诸意义形态。因此意向与其实现之间的联系不是建立在心智之中,而是建立在语言游戏实践之中,建立在生活形式之中。“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成为维特根斯坦刻画其意向性理论的一个核心范畴。一方面,期望、相信、意向、意义、理解等都借助于语言活动外化为生活形式,因而他认为应当通过语言去把握它们作为人类生活形式的本质;另一方面,由于语言和人的活动交织在一起所构成的语言游戏在他看来是作为最后的东西而存在的。因而他坚持包括期望、相信、理解、知道、意图等等在内的意向性问题最终还是要在应用的层面上,即通过语言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应用得到说明。

他强调,我们通过内知觉知道的东西与外在的判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如果离开了外在的判据,我们就无从知道我们通过内知觉究竟知道了什么,甚至连究竟是否知觉到了自己的意愿都谈不上。维特根斯坦认为,光凭内知觉我们不能认识意向行为,我们是结合意向行为导致的外在行为来认识意向行为的。如果“相信”、“希望”、“愿意”之类所谓表达意向行为的词,实际上所表达的不是意向行为,而是一种对外在行为的态度;它们不是通过内知觉被把握的,而是必须结合人在生活环境中的实践活动才能被把握,那么,内在论的意识哲学的路线就是行不通的,所以,就不能把向内考察意识的行为及其结构作为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必须以实践作为切入点。

齐硕姆主要着重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探讨并发展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他认为描述心理现象的语句具有某些逻辑特性,而描述物理现象的语句则不具有这些特性。他提出语句意向性用法的三条标准:第一是“独立于存在”标准;第二是“与真值无关”标准;第三是“指称的模糊性”标准。这使得齐硕姆开拓了一个研究意向性的新的领域。齐硕姆还提出了“意向性的首要原则”,认为应当用思想的意向性来解释语言的指称,思想的意向性相对于语言的指称是首位的。

奥斯汀进一步发展了日常语言学派的主张,他在维特根斯坦语词的意义就在于它的用法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让人耳目一新的言语行为理论——说话就是做事。他一反维特根斯坦的关于语言游戏就是最后的东西的说法,认为语言不是最后的东西,而只是外化出来的人类行为。在他看来,支配语言使用的人类心智是比语言更为根本的东西,就人类行为而言,“我们需要认识到,甚至是那些‘最简单的’有名称的行为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们的确不是仅仅做一些身体的运动,然后我们问,还有什么东西在里面(有一些意向在里面吗?有一些常规在里面吗?),什么东西没有在里面(没有运动吗?)以及在一个行动中,我们使用的复杂的内在技能的心理内容是什么——理智的作用,对情况的估量,援引了一些规则,计划并对执行加以控制等等。”[13]他把言语行为分为语谓行为(locutionary act)、语用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14],并把语用效力(illocutionary force)引进语言哲学,使语言和使用者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并具体地进入“意义”之中。他认为语用力量是意义的一个组成部分,说:“不可否认我们可以用‘意义’来指语用力量,……但是我想对力量和意义进行区分,在这里意义等于涵义和指称。对力量与意义的区分与对涵义和指称的区分一样重要。”[15]也就是说,语用力量是理解话语意义不可缺少的因素,语言不是最后的东西,支配语言使用的心理意向是较语言更为根本的东西。他在对语用力量的具体分析中已经明显突出了意向性作为语用力量的作用了,他提出五种语用力量:判定式(verdictives)、执行式(exerci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表态式(behabitives)、阐述式(expositives)。其中承诺式就是说话者表达意向的典型形式。正是在奥斯汀工作的基础上,塞尔系统地从心智哲学的角度完善了意向性理论,而这也就是我们要讨论的。

从意向性问题的源流和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意向性的难题是:心智如何具有关指世界的能力?物理的东西(脑的结构)怎么能够具有心智的特征,心智的力量从何而来?心智为什么能够指向过去和未来的事情?它怎么能够指向不存在的东西?它又是怎样错误表征它所指的东西的?也就是说,心智是如何具有表征能力的,它的表征内容与外在实在是什么关系,能不能对意向性进行自然化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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