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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反程序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如何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赋予房屋征收人(一般为市、区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利,即当过了法定签约期限后,仍未与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决定,最终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拆除被征收房屋,这也是实践中各地方政府普遍采取的做法。虽然条例赋予了征收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对该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当地方政府违反程序对您的未签约房屋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时候,您如何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通过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个案例来教您维权。

【案情简介】

   鲍女士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在连山区政府的征收项目内鲍女士有三套房产,且为商业用房,另有五处无证平房。2013年3月12日连山区政府针对鲍女士的上述房产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同类房屋价值,且未对鲍女士停产停业补偿,鲍女士难以接受。无奈之下鲍女士找到了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在王静律师的帮助下,她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办过程】

   1、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调取证据材料。承接案件后,王静律师分别向连山区政府、区发改委、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局等部门就征收项目核准批复材料及“一书四方案”、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材料。针对相关部门拒不回复的不作为行为,相应地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对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碰到的困难,王静律师通过法律程序一一进行化解,最终取得有价值的证据材料。

   2、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讼诉手段,达到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目的。因连山区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王静律师的代理下,鲍女士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并递交听证申请,要求复议机关以听证的方式审理此案。因葫芦岛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未能合理解释连山区政府违反程序的行为,鲍女士提起行政讼诉,进一步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3、给法院院长发律师建议函督促当地法院对申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及要求区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两个案件,依法依规做出受理及判决的程序处理。

   4、提起民事诉讼,制止开发商擅自施工建设行为。开发商在未办理有关用地、立项、规划、环评、施工等各项必备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动土施工,侵占鲍女士享有合法权益的土地,在王静律师的代理下,鲍女士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恢复原状。

【律师说法】

   1、政府违反程序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撤销。本案中,区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前未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收补偿决定做出前未对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而是以“待拆迁房屋估价结果明细表”代替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评估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投票推举;房屋评估报告时点竟然在补偿决定书作出之后,而项目的评估时点又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不一致;评估公司的估价师未到现场实地勘察记录,且无鲍女士签字确认;征收补偿决定未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的,因此区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无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撤销。

   2、不惧地方保护主义,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督促地方政府及法院依法依规履行职权。当遇到地方政府拒绝公开信息或者久拖不决,甚至不作为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律师建议函的方式督促地方部门履行职责。正是由于王静律师严谨的办案思路和专业的法律功底,鲍女士最终与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三)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关键词】

房屋征收   征收补偿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征收决定   分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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