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西宁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组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规定。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土地利用的章节,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选址情况、项目用地规模、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情况、拟占用土地的类型、占用耕地概况及征地补偿标准、估算中应列入土地征用的费用等;
五、由省(市)预审的用地项目,需附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的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项目选址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等;
六、1.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报告(涉及新增用地)。2.标注申报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50000)
3.最新成果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现状分幅图(1:10000)(图上准确标出拟用地范围,并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七、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地质环境部门审查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表。其中,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生态园等园区已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园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八、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对占地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下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提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对在省域内建设铁路、公路、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等项目,需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审查意见;对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区内、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生态园等园区内的项目,不再提供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材料;
九、涉及矿山项目的,需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中规定)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监管方式
报国土部备案
审批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的规定,因属于土地利用技术审查,因此,无明确实施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储量处
负责人:吕涛经办人:侯海玲 6146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