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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系列第21期—劳动合同(一)

目录/contents


01   劳动合同的订立

02   劳动合同的变更

03   劳动合同的解除

04   劳动合同的终止

01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者
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某种社会劳动并以获得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但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能成为合法的劳动者,想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 16周岁,同时还须具备劳动能力,具有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

实务中,注意以下两类特殊人员:
1. 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退休年龄总结:

(1)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①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②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③ 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①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③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买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年龄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4)特殊工种职业者的法定退休年龄

特殊工种职业者是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等工种的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特殊工种职业者法定退休年龄为:

①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 8年。

②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

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劳动合同起始及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三类,具体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约定某个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关系即终止。
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的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的,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只要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固定即可。但是,用人单位只能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优点是:在双方首次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不再续签,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的,或虽然提出续签,但续签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合同只有开始日期,没有终止日期。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政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且劳动者没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实务中,签订此类劳动合同的多为一些专门对外承接项目或者研发、开发技术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02

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定义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且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对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一般而言需要满足协商一致与书面形式两个条件。实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即便没有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只要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双方已经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实际履行
超过一个月的,司法实践中仍然认定为有效变更。

(二)出现法定情形导致合同变更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变更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和程序

并非只要出现了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就能够随意地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1.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4.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03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定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实际上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此来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也就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约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体、程序上的严格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二)法定解除之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履行提前若干日告知程序后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权的行使一般来说必须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在试用期内行使预告解除权,则不强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2)即时解除
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是指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⑦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⑧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法定解除之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过错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重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①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定义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类型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存在一类较为特殊的终止情形: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出现某些情形,用人单位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具体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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